基本介紹
- 中文名:妻子
- 外文名:wife、wife and children or child
- 別名:老婆、媳婦兒,妻兒
- 國籍:任何
- 民族:任何
- 古代稱謂:拙荊、內人、內子
- 出處:《孟子·梁惠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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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概念
基本解釋
(1) [wife]∶男子的正式配偶。
(2) [wife and children] 妻子和兒女。
率妻子邑人來此絕境。——晉· 陶淵明《桃花源記》
卻看妻子愁何在。——唐· 杜甫《聞官軍收河南河北》詩
引證解釋
- 妻
《詩·小雅·常棣》:“妻子好合,如鼓瑟琴。”
唐 杜甫 《新婚別》詩:“結髮為妻子,席不煖君牀。”
《三國志平話》卷上:“學究妻子又來送飯,不見學究回來,告與公公得知。”
《初刻拍案驚奇》卷二十:“老夫當日認假為真,雖妻子跟前不敢說破,其實所稱八拜為交,皆虛言耳。”
楊朔 《潼關之夜》:“‘我一定打游擊去,決不後退!’丈夫堅決地說。‘我一定追隨著你。’妻子也不曾動搖。” - 妻和子
《孟子·梁惠王上》:“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
《後漢書·吳祐傳》:“ 祐 問 長 有妻子乎?對曰:‘有妻未有子也。’”
《百喻經·水火喻》:“入佛法中出家求道,既得出家,還復念其妻子眷屬。”
唐 柳宗元 《愬螭文》:“父母孔愛,妻子嬉兮。”
明 劉辰《國初事跡》:“太祖嘗曰:‘與我取城子的總兵官,妻子俱要在京住,不許搬取出外。’”
清 嚴有禧 《漱華隨筆·吳門貧婦》:“ 吳門 一人家,有妻子而極貧。”
注意
“妻子”的“子”在不讀輕聲時的意思是:指“兒女”,也就是統稱“妻與子(兒女)”。
古今對妻子的稱呼:妻、妻子:是由古至今對妻的最主要的稱呼。
分類
嫡妻
正常情況下一夫一妻多妾的家庭裡面,一個男子只能有一位正妻,稱為嫡妻,宋代之前只有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正妻與丈夫地位平等,在服制,車制等禮儀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褘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紐、約、佩、綬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數朝代,無特殊許可而有兩位正妻的行為,會被處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應的杖刑處分,並被強制離婚,但後世漸趨寬鬆,明清時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
男子娶妻子,一般需要娶背景相當的女子,娶親之時,通過婚書寫明雙方家庭門第、嫡庶、年齡等資料。於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虛作假,娶到不相稱的女子,無論女方地位高於還是低於男方,這段婚姻通常都會被強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責任。
娶妻的儀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後歷時一年多,諸侯則超過半年。後世娶妻儀式雖然簡化,但仍包括聘書、禮書、迎書等三樣檔案(三書),經過納采、問名、納吉(又稱過文定)、納徵、請期(又稱乞日)和親迎(或迎親)六個步驟(六禮)。有時男子還須親自射雁以供奠雁儀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準備詩歌做催妝詩之用。
正妻不能降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況下才能被休棄,而有些朝代還規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何一條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經歷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喪禮;第二,娶時男方地位不高,後來富貴的,也即是所謂的不去“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平妻
在秦漢以前有媵的說法,“古者嫁女,必娣侄從之,謂之媵。” 如:周天子以王姬出嫁齊國,同姓之衛魯晉等,必以宗女媵之。貴族嫁女,必以侄女姊妹從嫁。而從嫁過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和所謂平妻一樣,實質上也是妾。而嫡妻死後,媵就能夠有機會成為正妻,但是其他來路的妾是沒有機會的。所以許多人看到以為妾可以扶正,其實不然。
《孟子》:“齊桓五禁,一曰無以妻為妾”,是關於亂妻妾位的最早記載。
秦朝實行一夫一妻制,《法經雜法》規定:夫有一妻二妾,則刑聝,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漢九律》中也規定“亂妻妾位”屬於犯罪,其中《恩澤侯表》記載:孔鄉侯傅晏,坐亂妻妾位,免。漢律已明顯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趨勢。
《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雖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會現實生活中,並嫡之風尤盛,當然唐朝女性對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國各朝代中也是相當高的。《舊唐書·王毛仲傳》:“其妻已邑號國夫人,賜妻李氏又為國夫人;每入內朝謁,二夫人同承賜賚。”《安祿山事跡卷》:“(天寶)六載,加御史夫人,封兩妻唐氏段氏並為國夫人。”《合璧事類》:“安重榮娶二妻,高祖因之,並加封爵。”雖然這種做法為官府默認,但是並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發生糾紛鬧到官府,官府仍會依法處理。
宋律基本沿襲唐律,只承認妻與妾,兩者地位分明,完全沒有平妻的規定,且宋代幾乎沒有唐代的並嫡之風《宋刑統 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
而元代的規定《通制條格》:“至元十年,中書省御史台呈,陝西按察司申,先奉條格之制,民間婚姻聘材內一款,有妻更娶者,雖會赦,猶離之,欽此。照得,州縣人民,有年及四十無子,欲圖繼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願者,合斷無罪,聽改為妾。戶部議得,有妻更娶,自願者,改為妾。”
明、清時期商人地位提高,由於商人經常出外經商,已婚的商人往往於其他地區再娶妻,又分與元配同住和另外置宅安置的,另外置宅安置的又稱外室,但是這所謂“娶妻”是不被法律與世俗承認的。
《大明律·戶律·婚姻門》規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明代律法上沒有平妻。所謂平妻就是個哄外面女人的。後娶的那個,一輩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認祖歸宗,回家就得執妾禮,想入族譜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記妾生子。
清朝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戶律·婚姻》規定“妻妾失序”:“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 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獨子,而情屬同父周親,兩情相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準其承繼兩房宗祧。”這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次對平妻的法律規定,獨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兩房宗祀的特殊繼承方式,一人挑兩房,兩個媳婦雖然共享一個男人,實際上屬於堂妯娌。
但是仍有法律認為後娶之妻為妾,大理院認為:“兼祧後娶之妻,法律上應認為是妾,惟定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願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
但同時刑部說帖亦云:“查有妻更娶,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仍按服制定擬之制,系指其夫並未兼祧兩房 後娶之妻律應離異而言。若兼祧兩房各為娶妻,冀圖生孫繼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禮,與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別先後而正名分,未便律以離異之條。”
又云:“查人情莫不愛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許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兩房之義,愚民多誤以為兩房所娶皆屬嫡妻,故將女許配。議禮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無庸斷令離異,有犯應以妾論,情法俱得其平。”
綜上可見,一夫只應一婦,“斷無二婦並妻之理” 。於是禮法要別先後而定名分,只承認先娶者為妻,而認為後娶者為妾。若是發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問題時自應以妾科斷。
中國古代除唐代的並嫡與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個(兼祧比並嫡更為嚴格),除非她死了休了騰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是犯罪行為。除了不可動搖的正妻,其他都是妾,法律規定了妾的極低地位。不管你叫那個人為二房、次妻、平妻還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實質就是妾。當然妾的來源也有多種,由高到低排列為:
3.通房丫鬟抬的妾;
4.赤貧之家賣的女兒;
5.戲子妾;
6.妓女妾。
平妻是商人中傳出來的東西(唐朝除外),正妻平妻嫡庶不分,在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很讓人看不起,是敗門風的行為。士農工商,古代商人地位很低,他們弄出來東西是不被社會主流承認的。
平妻,只在下層社會中存在(唐朝除外),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極少可能出現平妻的情況。
庶妻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貴族女子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後世鮮見。
婢女則是男子納地位卑賤的女子,比如家裡的婢女或者買來的歌妓,這些女子因為身份原因,屬於賤民階級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寵姬,近似情婦。妾和婢女之間有區別,地位不能互換,以婢為妾也是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後,才可以立為妾。婢女一類的妾常被買賣或轉贈他人。比如蘇軾就曾把兩個已懷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王朝雲在繼室王閏之死後,於家中地位卻等同正室,只是沒有正妻的名份。
妾所生和婢女所生的子女即是庶生子女。
稱謂
皇帝:皇后
官員:夫人
秀才:娘子
通俗口語:老婆
已為人父者:孩他娘、伢他媽
中國大陸:愛人
其他:堂客、媳婦兒、牽手
典故
妻子這一稱呼,據說源於唐代的一段故事。
唐代有一個名士,名叫麥愛新,他看到自己的妻子年老色衰,便產生了嫌棄老妻,再納新歡的想法,並寫了一副上聯放在案頭:“荷敗蓮殘,落葉歸根成老藕。”被他的妻子看到了,妻子從對聯中看到了丈夫棄老納新的念頭,於是便提筆續了一副下聯:“禾黃稻熟,吹糠見米現新糧。”以“禾稻”對“荷蓮”,以“新糧”對“老藕”,不僅對得十分工整貼切,新穎通俗,而且,“老藕”與“老偶”諧音,“新糧”與“新娘”諧音,饒有風趣。
麥愛新讀了妻子的下聯,被妻子的才思敏捷和愛心所打動,便放棄了棄舊納新的念頭。妻子見丈夫回心轉意不忘舊情,乃揮筆寫道:“老公十分公道。”麥愛新也揮筆寫了下聯:“老婆一片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