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屬類
人物稱謂詞
詞性
含義
詳細介紹
別稱
地位
是
一夫多妻制度下的一種親屬稱謂,一名以上的正妻稱為平妻,即兩個都是大老婆,又有
對房之稱,即與正房對等。與妾不同的是平妻不需向
元配行妾禮,但實際上的地位仍然不及元配,平妻仍然要稱元配為大姊。除了中國古代之外,六世紀前的日本與
伊斯蘭教的一夫多妻也是平妻制。吳語中的
兩頭大是指不與正妻同住一處的妾,並非正妻;兼祧亦非平妻,是分屬不同宗祧的兩房人家,不屬於一家人。
現象
原則
三妻四妾,即一妻多妾。古書有明確記載,所謂
三妻,是指春秋時期
齊國君主的一段佳話。傳說當年齊國君主立後不決,乃至朝野上下議論紛紛,後來君主戲言稱
立後三人,而事未成則卒,乃至史官未知其意,故稱
三妻。古代
極貴之人確有
三妻,即:
正宮、
東宮、
西宮;
四妾指:家中父母所
賜和
三妻貼身
隨侍俾女
各一人。
現在網路上流傳著:古代實行三妻四妾制,
男人有正妻、二平妻。其實“
平妻”這個詞從來都不是官方叫法,乾隆末期之前,在法律中沒有這種說法。
我國是一個宗法倫理社會,“
一夫一妻”被視為婚姻的基本原則,《春秋·隱公五年》中云:“諸侯無二嫡”,意思是即使是
天子諸侯也不能同時
娶兩個妻。[東漢]
班固編寫的《
白虎通義》就曾說過:“妻者齊也,與夫齊體,自天子至庶人,其義一也。”《新唐書·儒學傳下·韋公肅》:“古諸侯一娶九女,故廟無二嫡,自秦以來有再娶,前娶後繼(繼妻),皆嫡也,兩祔無嫌。”
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實際上僅從名分而言,但從法律上規定
一夫一妻制,始於
西周,為其後的歷代法律所繼承。
普遍的說法認為:中國古代傳統婚姻制度實行的是“
一夫一妻多妾制”。
在
秦漢以前有
媵的說法,“古者嫁女,必娣侄從之,謂之媵。” 如:
周天子以
王姬出嫁
齊國,同姓之衛魯晉等,必以宗女媵之。貴族嫁女,必以侄女姊妹從嫁。而從嫁過去的姊妹就是媵,地位比妻子低,比妾要高,和所謂平妻一樣,實質上也是妾。而嫡妻死後,媵就能夠有機會成為正妻,但是其他來路的妾是沒有機會的。所以許多人看到以為妾可以扶正,其實不然。自秦漢以後已經沒媵了,律法明文規定了
一夫一妻、同時可以適當納妾的
制度。《孟子》:“齊桓五禁,一曰無以妻為妾”,是關於亂妻妾位的最早記載。秦朝實行一夫一妻制,《法經雜法》規定:夫有一妻二妾,則刑聝,夫有二妻則誅,妻有外夫則宮。
《漢九律》中也規定“亂妻妾位”屬於犯罪,其中《恩澤侯表》記載:孔鄉侯傅晏,坐亂妻妾位,免。漢律已明顯表露出婚姻身份化的趨勢。
《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雖然唐律明令禁止“有妻更娶”,但在唐代的社會現實生活中,並嫡之風尤盛,當然唐朝女性對婚姻的自由度在中國各朝代中也是相當高的。《舊唐書·王毛仲傳》:“其妻已邑號國夫人,賜妻李氏又為國夫人;每入內朝謁,二夫人同承賜賚。”《安祿山事跡卷》:“(
天寶)六載,加御史夫人,封
兩妻唐氏段氏並為國夫人。”《合璧事類》:“
安重榮娶二妻,
高祖因之,並加
封爵。”雖然這種做法為官府默認,但是並不代表其合法,若有人因“有妻更娶”發生糾紛鬧到官府,官府仍會依法處理。
宋律基本沿襲唐律,只承認妻與妾,兩者地位分明,完全沒有
平妻的規定,且宋代幾乎沒有唐代的並嫡之風。《宋刑統 戶婚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斯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而 元代的規定《
通制條格》:“至元十年,
中書省御史台呈,陝西
按察司申,先奉條格之制,民間婚姻聘材內一款,有妻更娶者,雖會赦,猶離之,欽此。照得,州縣人民,有年及四十無子,欲圖繼嗣,再娶妻室,或已有所生,自願者,合斷無罪,聽改為妾。戶部議得,有妻更娶,自願者,改為妾。”
《大明律·戶律·婚姻門》規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明代律法上沒有平妻。所謂平妻就是個哄外面女人的。後娶的那個,一輩子不回祖宅,不入宗族,只是外宅。要想認祖歸宗,回家就得執妾禮,想入族譜也是只能是妾,子女只能記妾生子。
清朝也有類似的規定。《大清律·戶律·婚姻》規定“妻妾失序”:“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正。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後娶之妻)離異(歸宗)。”
乾隆40年,才定大清附例:“如可嗣之人系獨子,而情屬同父
周親,兩情相願者,取具闔族甘結,亦準其承繼兩房宗祧。”這可以說是中國歷史上唯一一次對
平妻的法律規定,獨子兼祧是以一子兼承同父兄弟兩房宗祀的特殊繼承方式,一人挑兩房,兩個媳婦雖然共享一個男人,實際上屬於堂妯娌。但是仍有法律認為後娶之妻為妾,大理院認為:“兼祧後娶之妻,法律上應認為是妾,惟定婚之時,不知有妻,又不自願為妾者,許其請求離異。”
但同時刑部說帖亦云:“查有妻更娶,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仍按服制定擬之制,系指其夫並未兼祧兩房,後娶之妻律應離異而言。若兼祧兩房各為娶妻,冀圖生孫繼嗣,是愚民罔知嫡庶之禮,與有妻更娶不同,止宜別先後而正名分,未便律以離異之條。”又云:“查人情莫不愛女,在明知其有妻而仍許配者事所罕有,至兼祧兩房之義,愚民多誤以為兩房所娶皆屬嫡妻,故將女許配。議禮先正名分,不便使嫡庶混淆,而王法本乎人情,原無庸斷令離異,有犯應以妾論,情法俱得其平。”
綜上可見,一夫只應一婦,“斷無二婦並妻之理” 。於是禮法要別先後而定名分,只承認先娶者為妻,而認為後娶者為妾。若是發生服制上或刑事上的問題時自應以妾科斷。
中國古代除唐代的並嫡與清代兼祧,正妻只有1個(兼祧
比並嫡更為嚴格),除非她死了休了騰出位子了,不然要想娶妻就是重婚罪,是犯罪行為。除了不可動搖的正妻,其他都是妾,法律規定了妾的極低地位。不管你叫那個人為二房、
次妻、平妻還是二夫人等等,她的實質就是妾。當然
妾的來源也有多種,
由高到低排列為:
前兩種是
良妾,是在官府里登記了妾書的,是有一定地位的家庭附屬成員,算半個主子,
相當於小說里所說的
平妻,但是在法律上還是妾。後面幾種,是妾婢,非常低賤,類似於
奴婢。
至道光末年,國家混亂,對正妻與平妻的管制才有所放鬆。往往娶
旁妻亦同鼓吹、官轎,這才有了正妻與平妻"兩頭大",或稱"對房"的說法,但是這種說法並沒有得到任何官方認可。
平妻是商人中傳出來的東西(唐朝除外),正妻平妻嫡庶不分,在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很讓人看不起,是敗門風的行為。
士農工商,古代商人地位很低,他們弄出來東西是不被社會主流承認的。
平
妻,只在下層社會中存在(唐朝除外),大家族和顧及名聲的禮義之家,是極少可能出現平妻的情況。
淵源
中國古代某些朝代,禁止男性多娶,所以在
宋朝之前,
平妻這種習慣並不普遍。較為人所知的有,
晉朝時的
賈充先娶
李婉,後因李家出事,
李婉被判罪流放而離異,再娶
郭槐。以後
李婉遇赦,皇帝特許他娶兩個
正妻,稱為“左右夫人”。
註:《
晉書》記載
賈充妻子
郭槐聽說後深感不滿,認為自己才是輔佐
賈充成就事業的人,
李婉不應和她平起平坐。
賈充也因畏懼
郭槐,辭讓了準置兩夫人的詔書。當時賈荃為齊王
司馬攸妃,希望父親與
郭槐離婚,迎回李婉,但
賈充拒絕,只將
李婉安置於永年裡,不相往來,無論賈荃、賈濬如何哀求,
賈充皆不理會,所以
平妻沒有真正實現。
註:
宇文贇因縱慾過度,嬉遊無度,22歲就死了
外室。
香港在1841年第一次
鴉片戰爭後割讓給奉行
習慣法的英國,所以在1911年清朝結束在中國的統治、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先後建國並實施新憲法後,香港華人仍依據《
大清律例》為法例,所以保留了平妻的不平等婚姻制度,迄至1971年最後一條有關婚習俗的法律被成文法取代才正式實行
一夫一妻制。
相對於妾,
平妻的法律及社會地位等同於正式配偶,所生的子女被視為有遺產繼承權的嫡子女,而
妾所生或
非婚生子女則被視為“
庶出”。
平妻亦擁有死後列名墓碑或
祖宗牌位的權利,或在丈夫的第一配偶死亡後遞補法定妻子地位,在迎娶過程中亦采等同於正式配偶的明媒正娶儀式。由於
元配與
平妻所生之子女都是
嫡出,有些男性的
平妻死後,會發生兩房嫡子女爭產的事件。
相關
與“
嫡妻”相對的是
庶妻,何人為嫡何人為庶,要看該女子是否為
明媒正娶,但何時明媒正娶也沒有一定之規。
嫡庶制度是
中國古代婚姻制度的核心內容。中國古代實行
一夫多妻制度,但各個妻子之間的地位不平等,這種差別就是嫡庶之分。嫡是指
正妻及其所生子女,庶指姬妾及其所生子女。嫡庶的差別在唐宋以前比較重要,經元明清而逐代減弱。中國一夫多妻最初只流行於貴族階層,平民多為
一夫一妻,稱“
匹夫匹婦”。
正常情況下一夫多妻的家庭裡面,一個男子只能有一位
正妻,稱為
嫡妻,宋代之前只有
賈充等數人因特殊情況得到皇帝許可而有地位相等的左右夫人。
正妻與丈夫地位平等,在
服制,
車制等
禮儀制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比如皇后的褘衣和皇帝的十二章衣,其裨、紐、約、佩、綬等配件便是完全相同的。在宋元之前多數朝代,無特殊許可而有兩位
正妻的行為,會被處以一年以上徒刑和相應的
杖刑處分,並被強制離婚,但後世漸趨寬鬆,明清時期有不少男性都有平妻。
男子娶妻子,一般需要娶背景相當的女子,
娶親之時,通過婚書寫明雙方家庭
門第、
嫡庶、年齡等資料。於某些朝代例如唐代,如果弄虛作假,娶到不相稱的女子,無論女方地位高於還是低於男方,這段婚姻通常都會被強制解除,且追究作假一方的法律責任。
娶妻的儀式非常隆重,周代周天子娶妻前後歷時一年多,諸侯則超過半年。後世娶妻儀式雖然簡化,但仍包括聘書、
禮書、
迎書等三樣檔案(三書),經過
納采、
問名、
納吉(又稱
過文定)、
納徵、
請期(又稱乞日)和
親迎(或
迎親)六個步驟(
六禮)。有時男子還須親自射雁以供奠雁儀式之用,有些朝代男子需準備詩歌做
催妝詩之用。
正妻不能降為妾,通常只在犯七出的情況下才能被
休棄,而有些朝代還規定,即使犯七出,但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任何一條的,也不能休出(三不去):第一,經歷或主持了公公或者婆婆的喪禮;第二,娶時男方地位不高,後來富貴的,也即是所謂的不去“
糟糠之妻”;第三,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則無家可歸。
除正妻以外的其他配偶就是
庶妻,但通常稱作
姬妾,按地位從高到低有媵(正妻的同族
陪嫁女子)、妾的區別,另外亦會有一些沒有經過正式婚姻儀式的女性,多為
婢女或
妓女等
賤民女子,近似現代的
情婦,有時也被稱為妾,或稱侍妾。
媵在周代盛行,周代貴族女子
出嫁,需要同族姐妹或姑侄陪嫁,稱為媵,後世鮮見。
妾一般是男子娶地位低於自己的女子,不經過
三書六禮,而以較簡單的儀式納為
配偶,稱為
納妾,經過正式儀式所納的妾又稱為
側室。妾可以買賣,但妻子不行。宋元以前,妾不能為妻,否則男方可能被處以一年半的徒刑。宋元起有男子在
正妻去世或休棄之後把妾立為正妻,需要經過一重儀式,稱為扶正。明清時代,
嫡庶區分不再森嚴,把妾扶正的情況更普遍,也有男子買賣妻子的情況出現。
婢女則是男子納地位卑賤的女子,比如家裡的婢女或者買來的
歌妓,這些女子因為身份原因,屬於賤民階級,不能做士人之妾,只能做婢女或寵姬,近似情婦。妾和婢女之間有區別,地位不能互換,以婢為妾也是犯律,只有在婢女生子以後,才可以立為妾。婢女一類的妾常被買賣或轉贈他人。比如
蘇軾就曾把兩個已懷孕的非正式妾送人,但其正式妾侍
王朝雲在
繼室王閏之死後,於家中地位卻等同
正室,只是沒有
正妻的名份。
妾所生和婢女所生子女即是庶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