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賣,又稱“活賣”。是指中國歷史上買賣不動產的一種方式。指將房屋、田地等不動產出典於人,收取一定典價,在約定期限內原價回贖。與絕賣不同:絕賣是所有權的轉移,不能贖回,而典賣則是附條件的、臨時的所有權的轉讓,可在一定期限內贖回原物,過期不贖才視為絕賣。始見於《唐明律合編》轉引“元律”:“諸典賣田宅,從有司給據立契。”明清律均規定:不稅契者,不過割者,重複典賣者,均應依法治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典賣
- 又稱:活賣
- 類型:一種交易方式
- 出處:《宋刑統》
宋代實行不抑兼併的土地政策。土地所有權的變更使宋代對典賣的法律調整有所加強。自宋代以降,對土地、房屋等的典賣規定須向官府納稅和訂立書面契約,在典賣活動中以法律維護家長的特權。同時在《宋刑統》和許多皇帝的詔敕中,明確規定嚴禁一物兩典,違犯者“準盜論”,用以維護典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