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典賣

土地典賣,舊時流行各地的鄉里民俗。各地習俗大同小異,1934年《長清縣誌》載:“鄉間買賣地土,先由中人說明價值,由賣主立實賣契,再由買主擇吉帖請地之四鄰,跟同丈量,書立契紙,謂之‘立契’。其招待中人,有使中人錢者,按里二外三,亦有不使者。立契翌日,備美饌,謂之‘謝中’。無論士紳鄉董,皆可為之,至典契,或限以耕種三年,或寫得其籽粒錢。到回贖,均有‘麥地不過年,春地不過寒’之期限,又有純以清明為典賣期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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