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監管辦法

《天津市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監管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管理,促進就業政策落實,確保資金規範運行,提高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廳發〔2019〕98號)及相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3年2月27日印發,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3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

印發信息

市人社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監管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市局所屬各單位:
現將《天津市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2月27日

辦法全文

天津市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管理,促進就業政策落實,確保資金規範運行,提高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7〕164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就業補助資金使用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廳發〔2019〕98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補貼(補助)項目是指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設立,由就業補助資金保障,專門用於促進就業創業的各類補貼(補助)項目,主要分為對個人和單位的補貼、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補助兩類。
第三條  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監管堅持預防為先、過程管控、事後監管、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項目經辦和資金使用得到有效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區人社局和負責就業補貼(補助)項目審核、資金撥付的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相關法規政策規定,規範受理、審核、審批、支付流程,統一項目審核要件、標準、要求,加強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核實。對資金使用要全過程記錄,實現受理、審核、審批、撥付、監管全過程留痕可溯。加強相關工作人員政策、業務、財務、風險防控等培訓,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
第五條  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補貼(補助)項目政策和經辦流程制定、公開情況;補貼(補助)項目受理、資金審核撥付情況;資金管理、監管措施、內控機制等制度建立落實等情況。
第六條  市人社局統籌負責全市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監管工作,各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管職責:
(一)按照管理職責制定政策經辦規定和監管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對就業補貼(補助)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三)對市級經辦的就業補貼(補助)項目進行具體監管;
(四)會同各區人社局對市、區共同經辦的就業補貼(補助)項目進行監管。
市人社局法制、財務、政務服務、信息化管理、勞動監察等部門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市人社局所屬相關單位在各項目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監管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區人社局在市人社局指導下,負責本區經辦的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的具體監管。
第八條  市人社局和區人社局直接經辦的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務等部門,委託第三方進行監管。因客觀原因不能委託第三方監管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和各區人社局負責監管。
第九條  就業補貼(補助)經辦部門應當認真執行相關政策和經辦流程,並按照市、區人社局要求做好相關監管工作。
第十條  深化“放管服”改革,實行管辦分離,除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或其他特殊情況須由市人社局經辦的就業補貼(補助)外,應當下放到各區或者有條件的局屬單位經辦。
各區人社局也應按照上述原則,逐步實現就業補貼(補助)管辦分離。
第十一條  開展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監管應當有利於最佳化營商環境和便企利民,可以市、區聯合開展監管,也可以多項目合併開展監管,不增加企業和基層負擔。
第十二條  新設立和調整的就業補貼(補助)項目,市人社局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在實施前制定發布政策依據、經辦流程和監管要求等,並及時組織開展相關政策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市人社局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監管機制,採取主動公開、自查互查、聯合檢查、日常巡查、集中核查、按比例抽查、遠程監控或委託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對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經辦和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監管。
第十四條  市人社局項目主管部門應在局官方網站上對實施的就業補貼(補助)項目進行公開,對新增和調整的項目要及時進行更新。
各區人社局應當將本區負責實施的項目在區域內公開。
第十五條  市人社局項目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全市就業補貼(補助)項目集中監管核查和日常隨機抽查,核查比重一般不低於上年度項目資金支出總額的5%。
第十六條  開展集中監管核查和日常隨機抽查,至少應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監管核查應聽取被核查單位的就業補貼(補助)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介紹,對其報送的檔案、憑證、報表、賬簿等資料以及通過信息系統調取的數據進行檢查、分析、核對,也可以向項目資金獲得對象調查。
第十七條  市人社局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統,通過信息數據核查比對,對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經辦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加強與財政、發改、民政、市場監管和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溝通配合,積極對接信用中國、天津市市場主體聯合監管系統,通過信息數據共享,積極開展監管和查糾,防範資金風險和廉政風險。
第十八條  各區人社局應當加強對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經辦的日常監管,通過數據比對、現場勘查、抽查檢查等多種渠道核查資金髮放情況,按項目建立工作檯賬。
第十九條  市、區人社局和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經辦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部門以及財政、審計等部門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和指出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暢通投訴舉報渠道,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對受理的舉報問題應當及時處理,舉報人要求答覆辦理結果的,受理單位應予以反饋。受理辦理舉報應遵守保密規定,依法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經辦部門應當建立信息核查和數據篩查機制,資金髮放前應當通過全市誠信建設和聯合懲戒信息系統進行數據比對,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依法不予補貼,並在失信懲戒有效期內取消申領補貼資格。
第二十一條  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申領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管、經辦部門開展監管工作,按要求如實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情況。對拒不配合的,可以依據有關規定不予受理申請或者暫停發放補貼(補助)。
    第二十二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違規申領就業補貼(補助)項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情節較輕、數額較小、未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採取約談、限期整改、通報批評、追回部分或全部補貼(補助)資金等方式處理;情節較重、數額較大、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取消其當期補貼(補助)資金申領資格,追回全部補貼(補助)資金,並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申領補貼(補助)項目;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在監管中發現的就業補貼(補助)項目經辦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內外勾結、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及時報告,依法依規查處;對違反廉潔紀律造成資金損失的,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就業補貼(補助)項目實施中的失誤錯誤,堅持依紀依法、容糾並舉,對已經盡職盡責、未謀取私利的,按程式甄別、審核後區分對待,可依據有關規定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二十五條  創業擔保貸款項目監管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各區人社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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