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業見習管理辦法

《天津市就業見習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天津市就業見習管理工作,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就業,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就業見習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教委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市教委關於印發《天津市就業見習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23〕18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教育局,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就業見習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市教委
2023年12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就業見習管理工作,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就業,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穩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津政辦規〔2020〕7號)、《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17〕164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見習,是指通過認定就業見習基地,開發具有一定知識、技術、技能含量的就業見習崗位(以下簡稱見習崗位),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就業能力提升的公共就業服務活動。
第三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負責就業見習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基地認定和監督管理等綜合工作。
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承擔就業見習工作的組織推動、統計分析、日常監管等具體工作。
區人社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就業見習的日常管理、基地初審、業務指導、見習對接、舉報投訴處理等工作。
第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計符合條件的在校生就業見習需求,為學生參加見習提供政策宣講和服務。
第五條  市和區財政行政部門負責就業見習資金保障。
第二章  就業見習基地認定
第六條  本市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認定天津市就業見習基地:
(一)成立滿3年,信用良好,參保職工人數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員工),生產經營場地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具備留用就業見習人員(以下簡稱見習人員)的條件。
(二)提供的見習崗位符合本市產業發展重點和青年群體就業能力提升需要,與見習人員所學專業匹配,提供的科研類、管理類、技術類(不含操作崗)崗位數量不低於總見習崗位的30%。具備開展就業見習活動的場所、設備設施等,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具有完善的就業見習管理標準和規程。
(三)配備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的職工作為帶教人員全程帶教,每名帶教人員同時帶教見習人員不超過2人。
第七條  申請認定就業見習基地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用人單位持《天津市就業見習基地申報審核表》(附屬檔案1)、經營場所房產證明和租賃契約(自有房屋無需提供)等相關材料向坐落地區人社行政部門申請。
(二)審核。區人社行政部門14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實地勘驗,符合條件的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覆核。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7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覆核合格的報市人社行政部門。
(三)認定。市人社行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需要、見習人員需求、就業見習基地規模等因素綜合衡量,每年集中認定“天津市就業見習基地”,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人社行政部門每年組織就業見習基地總結評估,區人社行政部門按照《就業見習基地年度總結評估細則》(附屬檔案2)具體實施。
第九條  鼓勵區人社行政部門探索建立見習崗位質量好、留用率高、示範作用強的特色就業見習項目。 
第三章  見習人員管理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一次就業見習:
(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畢業學年全日制在校生(畢業年度1月1日至畢業證書籤發日期)。
(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三)在本市登記失業的本市戶籍16至24歲失業青年。
參加就業見習人員範圍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調整。
見習人員參加見習期間不視為就業,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可按規定參照應屆畢業生享受有關政策。
第十一條  見習人員參加見習活動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普通高校畢業學年在校生需提供《教育部學籍線上驗證報告》(需在有效期內,下同)。
(二)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在校生需提供學校開具的在學證明和學生證複印件。
(三)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需提供《教育部學籍線上驗證報告》或畢業證書複印件。
第十二條  就業見習基地應當與參加見習人員簽訂《就業見習協定》(附屬檔案3),明確見習時間、崗位、生活費標準和爭議解決途徑等。就業見習基地在《就業見習協定》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將協定和見習人員報名材料報所在區人社行政部門。區人社行政部門對報名見習人員所學專業與見習崗位匹配情況等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三條  見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業見習基地可以提前解除見習協定:
(一)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無故連續缺勤3天或累計缺勤7天及以上的。
(三)已實現就業或創業的。
(四)其他應當終止見習情形的。
第十四條  就業見習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見習人員可以向所在區人社行政部門舉報投訴或提前解除見習協定:
(一)未按時足額支付見習期間生活費的。
(二)以培訓費、服裝費等名義向見習人員收取費用的。
(三)未按照見習協定提供見習崗位或見習條件的。
(四)安排見習人員從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隱患工作,危及見習人員人身安全的。
(五)其他侵害見習人員合法權益情形的。
第四章  就業見習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全市見習崗位信息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統一發布。就業見習基地應當按季度向所在區人社行政部門報送見習崗位信息和見習計畫,區人社行政部門匯總本區見習崗位信息後報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第十六條  有意願參加就業見習的人員,可以根據崗位信息,到就業見習基地、市或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名,也可以通過天津市就業見習服務平台線上報名。畢業學年在校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業指導中心報名。
第十七條  就業見習基地可以通過自主面試等方式對報名人員進行篩選,年度見習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第十八條  見習崗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雙方協商後書面確認,並報區人社行政部門。見習人員增加或減少的,就業見習基地應及時向人社行政部門報送《就業見習人員增減變化表》(附屬檔案4)。
見習期間,就業見習基地應當提供相應勞動保護措施,不得安排見習人員出差或到外地見習,不得將見習人員安排到其他單位見習。
第十九條  就業見習期限為3至12個月,具體期限由就業見習基地和見習人員協商確定。見習人員每月見習不得少於15天,每天見習時間不少於6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因工作需要超過40小時或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安排見習的,就業見習基地應當徵得見習人員書面同意,並按照同崗位職工加班費標準的80%額外支付生活費。對實行綜合工時的就業見習基地,經區人社行政部門同意,可按綜合工時制計算見習出勤情況。
第二十條  就業見習基地應當如實記錄和保存見習人員出勤情況,根據實際出勤按月通過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卡向見習人員發放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見習生活費補貼,生活費不得以工資形式發放。
見習期間,就業見習基地應當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不得低於每人每月10元。
第二十一條  就業見習結束後,就業見習基地應當為見習人員出具《天津市就業見習考核評價意見書》(附屬檔案5),記載其見習經歷和成果,作為見習人員求職就業的實踐經歷。
鼓勵不同的就業見習基地之間對見習人員的見習經歷進行互認,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縮減見習人員試用期。
第二十二條  鼓勵被認定為就業見習基地的用人單位(事業單位除外)每個自然年度從當年參加見習人員中留用部分人員,簽訂勞動契約,參加社會保險。
見習人數在100人以上的就業見習基地,見習結束後1個月內將未留用的見習人員推薦到其他用人單位就業,簽訂勞動契約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視為留用。
第五章  就業見習補貼和留用激勵
第二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就業見習基地根據每月實際見習人數,可以享受以下就業見習補貼:
(一)見習生活費補貼:標準為本市最低工資的80%(每人每月)。
(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補貼:標準為10元(每人每月)。
(三)帶教費補貼:標準為200元(每人每月)。
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見習期間與見習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的,給予剩餘期限見習生活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  就業見習基地留用本單位見習滿3個月的人員,且在見習結束或畢業後30日內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個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上一年度留用率達到20%的就業見習基地,可申請新增就業見習地點,新增地點應當符合就業見習基地條件。
第二十五條  就業見習基地應當在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持上月《就業見習補貼(留用獎勵)申請表》(附屬檔案6)、《就業見習基地申報補貼人員花名冊》(附屬檔案7)、生活費發放憑證等材料,向坐落地區人社行政部門申請。生活費發放憑證應包括就業見習基地名稱、發放月份、見習人員姓名、賬號等信息並由銀行確認蓋章或提供銀行電子憑證。對符合條件的,區人社行政部門將就業見習補貼撥付至就業見習基地賬戶。
就業見習基地申請剩餘期限見習生活費補貼的,按照《剩餘期限見習生活費補貼工作經辦規程》(附屬檔案8)提出申請。申請見習留用獎勵的,應當自符合條件之日起60日內提出申請。
第二十六條  見習人員每月見習不滿15天的,就業見習基地不可申報當月就業見習補貼,應當按照實際出勤天數發放生活費。
第二十七條  按照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就業見習補貼和留用獎勵所需資金由就業補助資金列支,在市財政對區轉移支付資金時作為分配因素統籌安排。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區人社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就業見習基地日常監督檢查,市人社行政部門適時開展集中檢查、抽查。檢查後在《就業見習基地檢查情況表》(附屬檔案9)上出具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就業見習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現問題之日起開展整改,整改合格後可以申請就業見習補貼和留用獎勵:
(一)具有本辦法第十四條情形的。
(二)不再符合申報就業見習基地基本條件的。
(三)未按規定對見習人員進行指導培養的。
(四)未按程式變更見習崗位達3人次及以上的。
第三十條  就業見習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人社行政部門核實有關情況後,報市人社行政部門取消其就業見習基地資格,且2年內不得申請:
(一)連續12個月未開展見習活動,或一個自然年度留用見習人員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到崗見習人員占當期應出勤人數20%以上,或未到崗人員超過當期應出勤人數10%的情況累計達到3次以上的。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拒不配合指導、監督、檢查工作的。
(四)提供的崗位與見習人員所學專業匹配度不高、不符合未來就業方向,見習人員滿意度不足30%的。
(五)整改不合格的。
第三十一條  對騙取、套取就業見習補貼或留用獎勵的,取消就業見習基地資格,由發放區人社行政部門追回相應資金。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就業見習基地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前持經營場所房產證明和租賃契約等材料,向遷出地的區人社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遷入地的區人社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納入本行政區域管理範圍。就業見習補貼和留用獎勵由見習實際發生地所在區人社行政部門發放。
第三十三條  區人社行政部門、市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就業見習基地應當規範建立和管理就業見習檔案,保存期不少於10年。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屬檔案:1.天津市就業見習基地申報審核表
      2.就業見習基地年度總結評估細則
      3.就業見習協定
      4.就業見習人員增減變化表
      5.天津市就業見習考核評價意見書
      6.就業見習補貼(留用獎勵)申請表
      7.就業見習基地申報補貼人員花名冊
      8.剩餘期限見習生活費補貼工作經辦規程
      9.就業見習基地檢查情況表

內容解讀

一、《天津市就業見習管理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穩就業保居民就業的決策部署,圍繞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要求,加大就業見習組織力度,落實完善就業見習政策,積極開發就業見習崗位,使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增強崗位實踐經驗,促進市場化、社會化就業,我們結合實際對政策進行了調整,制定出台了《天津市就業見習管理辦法》。
二、就業見習基地的申辦條件和程式有什麼變化?
答:符合條件的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均可申辦就業見習基地:
一是用人單位成立滿3年,信用良好,參保職工人數10人及以上(不包括派遣員工),生產經營場地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具備留用就業見習人員的條件。
二是提供的見習崗位需符合本市產業發展重點和青年群體就業能力提升需要,與見習人員所學專業匹配,提供的科研類、管理類、技術類(不含操作崗)崗位數量不低於總見習崗位的30%。具備開展就業見習活動的場所、設備設施等,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具有完善的就業見習管理標準和規程。
三是注重對見習人員的指導培養,安排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的職工作為帶教人員全程帶教,每名帶教人員同時帶教見習人員不超過2人。就業見習基地年度擬招用見習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四是就業見習經辦管理由坐落地區人社行政部門統一進行管理,市人社行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需要、見習人員需求、就業見習基地規模等因素綜合衡量,每年集中認定“天津市就業見習基地”,並向社會公布。
三、哪些人員可以參加就業見習?
答:一是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畢業學年全日制在校生(畢業年度1月1日至畢業證書籤發日期)。
二是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
三是在本市登記失業的本市戶籍16至24歲失業青年。
四、就業見習基地可以申請哪些補貼?
答:就業見習基地根據每月實際見習人數,可以申請見習生活費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補貼和帶教費補貼。留用見習人員的,可申請留用獎勵。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在見習期間與見習人員簽訂勞動契約的,給予剩餘期限見習生活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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