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支持大學生實訓實施辦法

《天津市支持大學生實訓實施辦法》是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支持大學生實訓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市人社局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支持大學生實訓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有關委辦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門、高校就業指導部門,有關單位:
現將《天津市支持大學生實訓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人社局                
市財政局
2023年4月28日

檔案全文

天津市支持大學生實訓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和市委人才工作會議精神,服務和落實市委市政府科教興市人才強市等“十項行動”,促進優秀大學生了解天津、融入天津、來津留津就業創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與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級人才主管部門建立合作關係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學生以及本市“雙一流”高校非畢業學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學生(以下簡稱實訓學生),在經認定的本市大學生實訓基地(以下簡稱實訓基地)開展崗位訓練活動的,可以申請實訓補貼。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領軍企業,十大產業人才創新創業聯盟、重點產業鏈的頭部企業,天開高教科創園入駐的規模以上企業,可以申請認定實訓基地:
(一)能夠提供提升大學生實踐能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實訓崗位,每年可安排5名以上大學生參加實訓;
(二)具有完善的實訓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實訓導師和管理人員,每名實訓導師最多可同時指導3名實訓學生;
(三)能夠為外省市實訓學生提供免費住宿條件。
第四條 申請認定實訓基地的單位,應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前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大學生實訓基地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實訓管理制度;
(三)《申請實訓基地材料》(附屬檔案2),包括:單位簡介、實訓計畫、實訓崗位、實訓導師、實訓學生住宿條件情況。
第五條 市人才服務中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報市人社局複審合格後認定為實訓基地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實訓基地按季度向市人才服務中心報送實訓計畫,包括實訓崗位名稱、實訓人員條件、實訓需求人數、參加實訓時間、實訓聯繫人等信息,市人才服務中心審核匯總。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可向所在高校或實訓基地提出實訓申請,與實訓基地協商達成一致後簽訂《天津市大學生實訓協定》(附屬檔案3,以下簡稱《實訓協定》)。每名大學生只能參加1次實訓活動,實訓基地不得在《實訓協定》中設定違約金、押金、培訓費等條款。
第八條 實訓基地應按照《實訓協定》約定安排實訓學生開展實訓活動,並在實訓活動開始後7個工作日內,將《實訓協定》、《實訓學生備案花名冊》(附屬檔案4)、身份證和學生證複印件報市人才服務中心備案。
第九條  每名實訓學生實訓時間一般不少於15天,最長不超過3個月,每天實訓時間應不少於6小時,實訓時間超過1個月的,可根據實訓學生在校學習情況在年度內分段安排。
第十條  實訓期間,實訓基地應做好實訓學生的管理工作,加強實訓指導,合理安排實訓內容,如實記錄出勤情況,一般不得將實訓學生派到其他單位或外地工作。實訓結束後,應根據實訓情況對實訓學生作出實訓鑑定。
實訓基地應向實訓學生髮放一定的生活費,為其繳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給予外省市高校實訓學生城市間一次往返交通費補貼。
第十一條 實訓學生應服從實訓基地安排,遵守實訓基地規章制度,保守實訓基地科研、商業秘密,按照《實訓協定》約定完成實訓任務。
第十二條  實訓學生完成實訓任務並鑑定合格後,按照以下標準給予實訓基地實訓補貼:
(一)生活補貼:根據市人才服務中心審核的實訓計畫和每月實際實訓人數,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一定比例(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別按80%、90%、100%)發放。每月實訓時間不滿15天的不予發放,超過15天(含)的,按照每月補貼標準發放。實訓基地實際發放生活費低於上述生活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發放的生活費予以補貼。
(二)交通補貼:外省市實訓學生參加實訓15天(含)以上的,按照高校所在城市與天津之間高鐵二等座標準給予一次往返交通補貼。
(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貼:根據每月實際實訓人數,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標準,給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補貼。
第十三條  實訓基地應在實訓結束後每月最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人才服務中心申請實訓補貼,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大學生實訓補貼申報表》(附屬檔案5);
(二)《天津市大學生實訓基地申報實訓補貼學生花名冊》(附屬檔案6);
(三)實訓考勤記錄、實訓鑑定;
(四)實訓基地發放的生活費、交通費和繳納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據。
市人社局審核合格後,將實訓補貼撥付給實訓基地。
第十四條 實訓學生畢業後首次就業被實訓基地錄用,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個月的,按照每錄用1人3000元的標準給予實訓基地留用補貼。實訓留用補貼不得與就業見習留用補貼重複享受。
第十五條 實訓基地申請實訓留用補貼的,應在符合條件之日起60日內向市人才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大學生留用補貼申報表》(附屬檔案7);
(二)實訓基地與留用實訓學生簽訂的勞動契約;
(三)留用實訓學生在實訓基地連續繳納3個月的社會保險憑證。
市人社局審核合格後,將留用補貼撥付給實訓基地。
第十六條 市人社局負責支持大學生實訓工作的組織實施,認定實訓基地,定期公布實訓基地名單,並對全市大學生實訓活動進行監督指導。市人才服務中心具體承擔大學生實訓活動的經辦服務工作,對實訓基地開展業務指導、組織推動和日常檢查等。
市財政局負責提供資金保障,所需資金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七條 實訓基地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實訓活動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補貼資金的,追回補貼資金,取消實訓基地資格,並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追責問責;連續2年未開展實訓活動或者安排實訓人數年度低於5人的,取消實訓基地資格,且2年內不得申辦。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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