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財經大學大學生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我校學生獎勵機制,根據天津市教委及我校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設獎勵用於鼓勵我校刻苦學習、奮發向上,綜合素質全面發展的本科、專科學生和健康向上的集體。

第三條 參評各類獎勵的學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基本介紹

獎勵辦法
1)必須是我校正式註冊並取得學籍的全日制本科、專科學生;
2)誠實守信,品德優良。
3)綜合素質評價成績合格;
4)遵守校規校紀,未受到紀律處分;
5)學年內教學計畫規定的課程成績全部及格;
6)《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
7)學年內早操出勤達到規定次數;
8)學年內所在宿舍總評通報合格;
9)學年內積極參加社會實踐。
除上述條件外,各項獎勵有特別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項獎勵根據其規定頒發獎勵金或獎品,並頒發證書。
第五條 學生獲得各類獎項的獎勵金套用於學習、生活費用或繳納學費、住宿費等支出,發現學生將獎勵金揮霍浪費、用於不當支出的,學校將取消其受獎資格並要求返還全額獎勵金。
第六條 學生獎勵包括以下類別: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二)優秀學生幹部;
(三)文體積極分子;
(四)三好學生;
(五)十佳大學生;
(六)優秀新生;
(七)優秀畢業生;
(八)優秀畢業論文;
(九)精神文明建設獎;
(十)先進集體;
除學校設立獎勵外,國家及地方設立的獎學金、助學金及各類獎勵、榮譽稱號的評定、推薦辦法,根據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表彰全面發展且學習成績突出的學生,分為三個等級:
(一)一等獎學金600元,按照年級學生總數的5%評選;
(二)二等獎學金400元,按照年級學生總數的10%評選;
(三)三等獎學金300元,按照年級學生總數的10%評選。
參評本獎項的學生年度綜合素質評價應在本班50%之前(含50%),按照學年內所學課程總平均學分績點及評選比例確定各等獎學金獲獎名單,各等獎學金最後一名出現並列時綜合素質評價分數較高者優先。
學分績點計算辦法及掌握原則參照附屬檔案執行。
第八條 優秀學生幹部稱號表彰表現突出、做出較好工作成績的學生幹部。優秀學生幹部獎獎勵金額400元,評選比例為學生總數的3%。
參評本獎項應符合以下條件:在學生中起到表率作用,認真履行職責,有較大貢獻、突出事跡或做出優異成績;累計任職滿1年;學年所學課程總平均學分績點在本班排在50%之前(含50%);條件基本相同的,綜合素質教育評價分數較高者優先。
第九條 文體積極分子獎表彰在校園文化活動中表現優秀學生,獎勵金額200元,按照學生總數的3%評選。
參評本獎項應符合以下條件:積極參加校園文化活動,有突出事跡或較大貢獻;學年所學課程總平均學分績點在本班排在50%之前(含50%);條件基本相同的,綜合素質教育評價分數較高者優先。
第十條 三好學生表彰在德智體即綜合素質全面發展、表現優秀的學生,按照學生總數的4%評選,頒發獎品和證書。具體評定辦法見《天津財經大學三好學生、十佳大學生評定辦法》。
第十一條 十佳大學生獎表彰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傑出大學生,評選名額為10名,在全校範圍內通過爭創大會或評審會衡評產生。十佳大學生獎勵金額追加到1000元。具體評定辦法見《天津財經大學三好學生、十佳大學生評定辦法》。
第十二條 優秀新生獎表彰我校錄取的、在高考中取得優秀成績的學生。評定後頒發獎品和證書。優秀新生獎在新生入學後評定。
第十三條 優秀畢業生獎表彰在大學期間取得優異成績、綜合表現突出的畢業生;
優秀畢業論文獎表彰在畢業論文撰寫、答辯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學生。
優秀畢業生、優秀畢業論文在最後一學期期末評定,具體評定辦法見《天津財經大學優秀畢業生、優秀畢業論文評選辦法》。
第十四條 精神文明建設獎表彰在精神文明建設特別是校園精神文明建設中有突出貢獻或突出事跡的學生。根據學生表現和積極影響,學校給予適當獎勵。本獎項根據具體行為的性質確定相應的獎勵名稱。
本獎項獎勵的行為包括:見義勇為、拾金不昧、維護校園安全及校園精神文明的行為、人道主義行為或其他體現學生責任感、正義感和集體榮譽感的行為。
精神文明建設獎隨時提名,單獨審批表彰。
第十五條 先進集體獎包括十佳集體獎和優秀集體獎,表彰團結向上、集體榮譽感強、全面發展並取得較好成績的各類集體,評選名額各10個。十佳集體獎獎勵組織活動費500元,優秀集體獎獎勵組織活動費300元。具體評定辦法見《天津財經大學先進集體評選辦法》。
第十六條 各類獎勵評定由各院(系)學生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各院(系)學生獎勵評定小組由專職書記、團總支書記、院(系)教務幹事及輔導員、班導師組成。根據綜合素質評價辦法和學生所學課程績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進行測評、排列名次,按照獎學金評比資格、評獎比例確定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公示後由學工部審批。
第十七條 優秀學生獎學金、單項學習優秀獎、優秀學生幹部、文體積極分子、三好學生、十佳大學生、先進集體獎的評定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9月上旬到中旬,各院(系)組織完成上學年學生綜合素質教育評價,同時由教務幹事公布上一學年每位學生各科成績和績點,凡對公布的內容有疑問,均可向院(系)申訴,由院(系)獎勵評定小組負責審核。
(二)9月中旬到下旬,各院(系)進行獎學金評定工作,並公布初步確定的獎學金獲得者名單,在院(系)內進行公示,聽取任課教師和學生的意見,對公布名單有異議者,在名單公布後的三天內,可以向院(系)或院學工部申訴,由院(系)或學工部負責審核。
(三)10月上旬各院(系)完成年度評優工作,並申報各種材料。
(四)10月中旬,學工部審核並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五)10月底學校公布獲獎名單,頒發獎學金、證書和獎品。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工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〇〇四年九月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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