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以下簡稱《通知》),推動中央層面設定的林草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證照分離”改革全國全覆蓋,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林草事業高質量發展制定的實施方案。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於2021年8月31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
  • 印發機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 印發日期:2021年8月31日
  • 發文字號:辦發字〔2021〕66號
印發信息,方案全文,

印發信息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關於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辦發字〔202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大興安嶺林業集團: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推動中央層面設定的林草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證照分離”改革全國全覆蓋,我局制定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21年8月31日

方案全文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深化“證照分離”改革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號,以下簡稱《通知》),推動中央層面設定的林草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證照分離”改革全國全覆蓋,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促進林草事業高質量發展,現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清單管理,分類推進改革。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中央層面設定的林草領域15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全覆蓋清單管理,並按照直接取消審批、實行告知承諾、最佳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分類改革, 具體改革舉措附後。對於直接取消審批的,不再辦理相關許可;對於實行告知承諾的,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條款的許可條件,明確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後果,一次性告知企業;對於最佳化審批服務的,要最佳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二、創新監管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認真落實放管結合、放管並重的要求,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原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杜絕監管真空。直接取消審批的,要繼續依法實施監管;實行告知承諾的,要重點對企業履行承諾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申請人信用等級評價管理制度,採取差異化分級分類管理措施。充分運用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深入推進“網際網路+監管”,加強監管數據共享。
  三、大力推進電子證照歸集套用。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加快制定完善林草領域電子證照有關標準、規範和樣式,逐步推動電子證照擴大套用領域和全國互通互認,及時將林草領域行政許可等信息推送到全國一體化線上政務服務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負責林草領域“證照分離”改革的統籌協調、督促落實、法治保障、總結評估等工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行政許可事項承辦司局要圍繞《通知》明確的改革方式、具體改革舉措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調整情況,按程式對所涉及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檔案進行調整清理。地方林草主管部門要全面落實《通知》和本實施方案確定的改革舉措,加強政策培訓和宣傳解讀,改造升級信息系統,力爭2022年底前建立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林草行業準營規則,不斷提高市場主體辦事的便利度和可預期性。
  附:中央層面設定的林草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具體改革舉措
中央層面設定的林草領域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具體改革舉措
一、直接取消審批
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審批
  一、事項名稱: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審批。
  二、許可證件名稱:草原作業許可證(草原經營性旅遊活動)。
  三、設定依據:《草原法》第五十二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縣級以上地方林草主管部門。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審批。
  六、具體改革舉措:取消“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審批”。
  七、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省級林草主管部門結合年度草原執法檢查,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在草原征占用行為監管過程中,一併對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進行檢查,重點檢查旅遊活動所涉及的相關設施建設使用草原是否辦理了征占用草原審核審批手續。對違反《草原法》相關規定,未經林草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征占用草原開展旅遊設施建設的,依法予以查處並公開結果。
  2.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嚴格按照《草原法》《草原征占用審核審批管理規範》及國家產業用地政策相關規定,從嚴審核在草原上開展經營性旅遊活動所涉及的相關設施建設使用草原,確保依法科學合理使用草原。
林草種子(林木良種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事項名稱:林草種子(林木良種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二、許可證件名稱: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設定依據:《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九十三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省級林草主管部門。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審批。
  六、具體改革舉措: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種子法》修改程式後,從事林木良種苗木生產經營的,按照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程式辦理。
  七、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對於已經取得林草種子(林木良種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被許可人,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每年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的單位實施重點監管。檢查結束後及時將結果反饋被許可人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對存在問題的,要求及時整改並依法處理。
  2.加強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3.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4.林草種子(林木良種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到期後自動失效,省級林草主管部門不再辦理延續。對於新申請或延續的,按照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程式辦理,並實行告知承諾。
  5.完善全國林草種苗許可證管理系統,開發檔案管理模組,提高被許可人檔案管理水平。
  6.加大對生產經營者的培訓力度,提高其依法從業意識。
  7.強化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林草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事項名稱:林草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二、許可證件名稱: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設定依據:《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九十三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省級林草主管部門。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審批。
  六、具體改革舉措: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種子法》修改程式後,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按照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程式辦理。
  七、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對於已經取得林草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每年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對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檢查結束後及時將結果反饋被許可人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對存在問題的,要求及時整改並依法處理。
  2.加強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3.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4.林草種子(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單位)生產經營許可證到期後自動失效,省級林草主管部門不再辦理延續。對於新申請或延續的,按照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程式辦理,並實行告知承諾。
  5.完善全國林草種苗許可證管理系統,開發檔案管理模組,提高被許可人檔案管理水平。
  6.加大對生產經營者的培訓力度,提高其依法從業意識。
  7.強化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
  一、事項名稱: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
  二、許可證件名稱: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證書。
  三、設定依據:《種子法》第四十八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國家林草局、省級林草主管部門。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審批。
  六、具體改革舉措:取消“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考核”。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規定或調整檢驗檢測機構準入條件時,徵求國家林草局意見,體現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特別準入要求。新增或續期的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市場監管部門審批時徵求同級林草主管部門意見。
  七、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林草主管部門依法委託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開展種子檢驗檢測及種子質量抽查等工作,並對其檢驗檢測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通報市場監管部門。
  2.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證書到期後自動失效,林草主管部門不再辦理延續。對於新申請或延續的,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林草主管部門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檢驗檢測機構審批工作。
  3.國家林草局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規定或調整檢驗檢測機構準入條件時,配合編制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的特別準入要求。
  4.對已經取得林草種子質量檢驗機構資質的單位,林草主管部門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於新申請或延續的,林草主管部門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等監管工作。
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
  一、事項名稱: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
  二、許可證件名稱:林業質檢機構資質審查認可授權證書。
  三、設定依據:《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國家林草局。
  五、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審批。
  六、具體改革舉措:取消“林業質檢機構資質認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規定或調整檢驗檢測機構準入條件時,徵求國家林草局意見,體現林業質檢機構的特別準入要求。新增或續期的林業質檢機構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市場監管部門審批時徵求同級林草主管部門意見。
  七、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國家林草局依法委託有關林業檢驗檢測機構開展林產品質量監測工作,並對監測工作中的檢驗檢測活動進行指導監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及時通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2.國家林草局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規定或調整檢驗檢測機構準入條件時,配合編制林業質檢機構的特別準入要求。
  3.對於新申請或延續林業質檢機構檢驗檢測資質認定的,直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許可,國家林草局配合開展檢驗檢測資質認定工作。
  4.完善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協同監管和信息通報機制,配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信用監管等方式對林業質檢機構進行日常監管。
  5.國家林草局加強林業質檢機構建設、指導和培訓,舉辦林業質檢機構能力驗證活動,提升其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實行告知承諾
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事項名稱: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二、許可證件名稱: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設定依據:《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九十三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縣級以上地方林草主管部門。
  五、改革方式:實行告知承諾。
  六、具體改革舉措:製作並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願承諾符合許可條件並按要求提交申請表、承諾書的,當場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七、審批時限: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八、審批流程:申請—受理—審查—當場決定—送達。
  九、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動態更新被許可人、檢查人員和專家名錄庫;對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檢查結束後及時將結果反饋被許可人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對存在問題的,要求及時整改並依法處理。
  2.加強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3.申請人實際生產經營條件與承諾內容不符時,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銷許可證。
  4.加大對生產經營者的培訓力度,提高其依法從業意識。
  十、告知書
  告知書文本:
 告 知 書
一、事項名稱:林草種子(普通)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二、設定依據:《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九十三條
三、適用範圍
除以下情況之外,其他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適用告知承諾:
1. 從事林草種子進出口的;
2. 從事主要林木良種籽粒、穗條等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
3. 從事主要草種生產的;
4. 從事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經營的。
申請人不願承諾、無法承諾,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且信用未修復的,不實行告知承諾。
四、許可條件
1. 具有與林草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曬場、種子庫以及繁殖種子的隔離和培育條件。
2. 具有與林草種子生產經營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等。從事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生產的,必須具有種子烘乾、風選、精選機等生產設備和恆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乾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櫃等檢驗儀器設備。
3. 具有林草種苗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同等技術水平的生產、檢驗、加工、儲藏等技術人員。
4. 從事林草種子生產的,還應當具有無檢疫性有害生物,且不屬於永久基本農田的生產地點或者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確定的採種林。
五、申請材料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六、承諾方式
申請人自願簽署《承諾書》
七、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且承諾符合審批條件的,當場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八、不實承諾後果
申請人生產經營條件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根據具體情況要求其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銷許可證,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開展聯合懲戒。
九、監管措施
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後,發證機關將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投訴舉報專項檢查等方式,對被許可人進行日常監管。
  十一、承諾書
  承諾書文本:
承 諾 書
本人已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二、符合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三、自願承擔違反承諾或者承諾不實的全部責任和後果。
特此承諾。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備註:本承諾書一式三份,申請人執一份,審批機關留存兩份。
  
  
由國家林草局審批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
(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
  一、事項名稱:由國家林草局審批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
  二、許可證件名稱: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
  三、設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國家林業局 農業部公告》(2017年第14號)。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國家林草局。
  五、改革方式:實行告知承諾。
  六、具體改革舉措:製作並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願承諾符合許可條件並按要求提交申請表、承諾書的,當場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七、審批時限: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八、審批流程:申請—受理—審查—當場決定—送達。
  九、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嚴格落實行業標準和規範要求,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專項檢查等,加大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力度。
  2.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3.組織開展宣傳和培訓。
  4.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5.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平台或渠道,制定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明確處理期限和程式。
  十、告知書
  告知書文本:
告 知 書
一、事項名稱:由國家林草局審批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
二、設定依據
1.《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2.《國家林業局 農業部公告》(2017年第14號)
三、適用範圍
適用於金絲猴類《人工繁育許可證》的核發。
四、許可條件
1. 擬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來源合法。
2. 具備與人工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
3. 具備相應的安全防逃逸設備設施、管理技術和應急預案。
五、申請材料
1. 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表。
2. 申請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物種來源檔案。
3. 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檔案。
4. 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
5. 申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使用權有效檔案或材料;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牆(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六、承諾方式
申請人自願簽署《承諾書》。
七、承諾的期限和效力
1. 申請人一次性提交所有材料且承諾符合許可條件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2. 申請人已提交本告知書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五項中“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使用權有效檔案或材料”,且承諾在6個月內補充提交其餘申請材料的,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八、不實承諾後果
申請人實際人工繁育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視具體情況要求其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銷許可。
九、監管措施
申請人引進野生動物種源前對其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核查。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專項檢查以及信用監督等方式,對申請人進行日常監管。
  十一、承諾書
  承諾書文本:
承 諾 書
本人已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提交的材料真實、準確、完整。
二、符合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
三、自願承擔違反承諾或者承諾不實的全部責任和後果。
特此承諾。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備註:本承諾書一式三份,申請人執一份,審批機關留存兩份。
承 諾 書
本人已知曉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全部內容,現作出下列承諾:
一、所提交的告知書第五條第一項和第五項中“人工繁育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使用權有效檔案或材料”材料真實、準確。
二、在6個月內補充提交符合行政審批機關告知的條件、標準和要求的申請材料。
三、自願承擔違反承諾或者承諾不實的全部責任和後果。
特此承諾。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年 月 日
備註:本承諾書一式三份,申請人執一份,審批機關留存兩份。
 
 
省級許可權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
(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
  一、事項名稱:省級許可權內審批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
  二、許可證件名稱: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
  三、設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省級林草主管部門。
  五、改革方式:實行告知承諾。
  六、具體改革舉措:製作並公布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許可條件和所需材料。對申請人自願承諾符合許可條件並按要求提交申請表、承諾書的,當場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
  七、審批時限: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八、審批流程:申請—受理—審查—當場決定—送達。
  九、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 嚴格落實行業標準和規範要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動態更新被許可人、檢查人員和專家名錄庫,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並公開結果,督促整改落實。
  2. 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3. 組織開展宣傳和培訓。
  4. 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十、告知書: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制定。
  十一、承諾書: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制定。
 
 
三、最佳化審批服務
  
林草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事項名稱:林草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二、許可證件名稱: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設定依據:《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國家林草局。
  五、改革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
  六、具體改革舉措
  1.待全國人大常委會完成《種子法》修改程式後,取消省級林草主管部門實施的審核,申請人直接向國家林草局提出申請。
  2.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等材料。
  3.申請人可選擇網上提交申請材料,無需現場提交或郵寄。
  七、申請材料
  (一)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複印件、身份證件複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三)設施設備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及照片。
  (四)技術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及勞動契約。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的種子進出口許可證明。
  (六)屬於下列情形的,還需要補充提供以下材料:
  1.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草種子生產經營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2.從事主要林木良種籽粒、穗條等繁殖材料生產經營的,從事主要草種生產的,從事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經營的,應當提供良種或品種材料;
  3.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應當提供育種科研團隊、試驗示範測試基地以及自主研發林草品種等相關材料。
  八、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九、審批流程: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動態更新被許可人、檢查人員和專家名錄庫;對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對於被許可人獲得國家林草局負責的其他經營類許可的,實行跨事項聯合檢查。檢查結束後及時將結果反饋被許可人並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同時推送到“網際網路+監管”平台。對存在問題的,要求及時整改並依法處理。
  2.加強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3.強化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4.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5.在國家林草局政府網站,公布審批事項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具體內容,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6.完善全國林草種苗許可證管理系統,開發檔案管理模組,提高被許可人檔案管理水平。
  7.組織開展宣傳和培訓,提高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者依法從業意識。
 
 
林草種子(林木良種籽粒、穗條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
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一、事項名稱:林草種子(林木良種籽粒、穗條等繁殖材料,主要草種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原種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二、許可證件名稱: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設定依據:
  《種子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 。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省級林草主管部門。
  五、改革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
  六、具體改革舉措
  1.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經營場所權屬證明、生產用地用途證明、品種權轉讓公告、強制許可決定、轉基因林木安全證書等材料。
  2.各地已逐步推行網上辦理,申請人可選擇網上提交申請材料。
  七、申請材料
  1.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複印件、身份證件複印件;單位還應當提供章程。
  3.設施設備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說明及照片。
  4.技術人員情況說明材料及勞動契約。
  5.林木良種或者經過審定的草品種材料。
  6.從事具有植物新品種權林草種子生產經營的,還應當提供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八、審批時限
  1.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審批時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九、審批流程: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動態更新被許可人、檢查人員和專家名錄庫;對風險等級高、投訴舉報多的企業實施重點監管。檢查結束後及時將結果反饋被許可人並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對存在問題的,要求及時整改並依法處理。
  2.加強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3.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4.向社會公布該審批事項的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具體內容,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5.完善全國林草種苗許可證管理系統,開發檔案管理模組,提高被許可人檔案管理水平。
  6.組織開展宣傳和培訓,提高依法從業意識。
  7.強化社會監督,公布舉報電話,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草種進出口審批
  
  一、事項名稱:草種進出口審批。
  二、許可證件名稱:草種進出口審批表。
  三、設定依據:《種子法》第五十八條、第九十三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省級林草主管部門。
  五、改革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
  六、具體改革舉措
  1.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林草種子(進出口)生產經營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等材料。
  2.將草種進出口審批表有效期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
  3.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所在地市級或縣級林草主管部門審核報告。
  七、申請材料
  1.草種進出口審批表。
  2.以貿易為目的的,還需提供外貿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的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3.進(出)口契約複印件。
  4.草種名稱、數量、原產地證明材料。
  5.省級林草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其他材料。
  八、審批時限
  1.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審批時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九、審批流程: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動態更新被許可人、檢查人員和專家名錄庫,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公開結果。
  2.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平台或渠道,制定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明確處理期限和程式。
  3.加強信用監管,建立企業信用記錄並依法向社會公開,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4.省級林草主管部門通過公告、官方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審批事項的辦理機構、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具體內容,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5.國家林草局不定期抽查省級審批情況,加強業務指導。
  
 
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
  一、事項名稱: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認定。
  二、許可證件名稱: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證書。
  三、設定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屬檔案第343項。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國家林草局。
  五、改革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
  六、具體改革措施: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等材料。
  七、申請材料
  1.普及型國外引種試種苗圃資格申請表。
  2.苗圃地使用期限不少於3年和苗圃地示意圖的材料,苗圃為獨立苗圃、周圍一定距離內無與所引種試種植物同科、同屬的植物的材料,具有圍牆、防疫溝、防蟲網等引種試種隔離條件以及溫室進出入口緩衝隔離間和進出風口隔離控制裝置的材料。
  3.具有監測和除治有害生物的設施、設備的材料,具有可以監視種植區域的監控設備、危險品存放警示標誌、苗圃進出入口具有車輛消毒池材料。
  4.隔離試種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材料,具有專業的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技術人員材料。
  八、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九、審批程式: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專項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公開結果。
  2.及時處理投訴舉報。
  3.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一、事項名稱: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審批。
  二、許可證件名稱:無。
  三、設定依據:《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第十八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省級林草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
  五、改革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
  六、具體改革舉措: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明等材料。
  七、申請材料:省級林草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八、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九、審批流程: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加強信用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2.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動態更新被許可人、檢查人員和專家名錄庫,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公開結果。
  3.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建立健全舉報投訴平台或渠道,制定完善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明確處理期限和程式。
  4.通過公告、政府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該審批事項的辦理機構、辦理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具體內容,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由國家林草局審批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
(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外)
  
  一、事項名稱:由國家林草局審批的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外)。
  二、許可證件名稱: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
  三、設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國家林草局。
  五、改革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
  六、具體改革舉措
  1.實現申請、審批網上辦理,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規範專家評審程式。
  2.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
  七、申請材料
  1.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申請表。
  2.申請人工繁育的野生動物物種來源檔案。
  3.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檔案。
  4.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
  5.申請人工繁育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使用權有效檔案或材料;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牆(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八、審批時限
  1.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九、審批流程: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嚴格執行行業標準和規範,針對不同物種採取差別化、精細化管理方式。
  2.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3.組織開展宣傳和培訓。
  4.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5.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動態更新被許可人、檢查人員和專家名錄庫,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公開結果。
 
 
省級許可權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
(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外)
  一、事項名稱:省級許可權內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核發(除已制定人工繁育技術標準的物種和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物種外)。
  二、許可證件名稱: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
  三、設定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四、審批層級和部門 :省級林草主管部門。
  五、改革方式:最佳化審批服務。
  六、具體改革舉措
  1.對申請增加繁育種類的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原馴養繁殖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檔案等材料。
  2.進一步最佳化審批流程,規範專家評審。
  七、申請材料:省級林草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八、審批時限
  1.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審批時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九、審批流程: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
  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1.嚴格執行行業標準和規範,針對不同物種採取差別化、精細化管理方式。
  2.加強信用監管,依法依規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3.組織開展宣傳和培訓。
  4.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
  5.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動態更新被許可人、檢查人員和專家名錄庫,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公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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