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我省對外經濟合作的意見

2001年11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01〕49號印發《關於加快發展我省對外經濟合作的意見》。該《意見》分指導思想、總體目標、以及採取11條措施等內容。

【發布單位】82102
【發布文號】川府發[2001]49號
【發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2001-1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發展我省對外經濟合作的意見
(川府發[2001]49號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對外經濟合作是對外經濟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擴大對外開放、參與經濟全球化的基本方式之一,也是實施“走出去”戰略的重要內容。為認真貫徹落實“走出去”戰略,推動我省對外承包工程與勞務合作、海外投資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發展我省對外經濟合作的指導思想
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效益為中心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我省具有比較優勢的各類企業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到海外投資辦廠;引導和推動我省外經企業深化改革,不斷增強國際競爭能力,進一步拓展國際承包勞務市場,促進我省對外經濟合作事業全面發展。
二、發展我省對外經濟合作的總體目標
通過5年左右的努力,到2005年,力爭全省實現新簽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契約總額35億美元以上;實現外派勞務8萬人次以上;新辦海外投資企業100家以上。
三、採取積極措施,促進我省對外經濟合作快速發展
(一)根據《四川省外經貿促進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重點支持:外經企業對外工程承包和設計諮詢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參加投(議)標等前期調研活動;外派勞務縣及外派勞務專業基地建設;境外加工貿易及境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等前期工作;宣傳培訓、組織參加培訓、組織參加境內外洽談會、博覽會等活動。
(二)在申報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方面、積極安排支持省內外經企業舉辦或參加境外展覽(洽談)會,開展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進行國際市場宣傳推介,組織培訓與研討會,參加境外投(議)標等有關項目。
(三)凡我省外經企業在境外承攬的承包工程項下帶動的國產設備、機電產品、成套設備和原材料出口部分,國稅部門根據出口(免)稅的有關規定,對符合退稅條件的貨物及時、足額辦理退稅。
(四)凡新獲外派勞務經營權的外經企業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流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主管稅秋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屬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外經企業,當年幫助下崗職工或城鎮待業人員實現境外就業人數達到本企業從業人員總數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減征或免徵企業所得稅。
(五)各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要按照有關檔案要求,積極支持具有比較優勢的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和對外勞務承包工程等對外經濟合作業務。根據信用等級,對符合要求的外經企業,可實行授信額度管理,簡化審批手續,並可適當放寬抵押擔保條件,也可適當發放信用貸款。
(六)對於外經企業和海外投資企業因業務需要須經常往返港、澳地區或國外的人員,經審批,可為其辦理“一次審批、多次有效”的出國(境)手續,可憑有關批准材料申請因公或因護照,可以項目帶勞務的形式辦理出國(境)手續。中央駐川外經企業的人員出國,可在省內辦理各種手續。
(七)各涉外行政機關對外經企業在辦關手續及辦證、辦照方面應儘可能提供便利。對外經企業成建制外派勞務的,在收費標準上給予優惠,並準予其自行送簽,不再交納相關費用。各涉外行政機關對其職責範圍內的事務,凡沒有明確規定和未經批准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經企業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嚴禁變相授權或委託其下屬企事業單位或其他中介機構以提供有償服務的方式亂收費、亂攤派。
(八)審計、財稅等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安排對外經企業的審計、檢查。企業有權按規自主選擇和委託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社會審計、年度財務審驗等有關事宜,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進行干預。嚴禁對外經企業亂檢查、亂罰款。
(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認真宣傳支持外經發展的優惠政策,並將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支持發展對外經濟合作業務的各項政策落到實處,共同促進我省對外經濟合作快速發展。
(十)建立協調製度,省政府定期召開外經工作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外經業務發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十一)建立激勵機制,省政府每年對外經工作成績突出的市州人民政府、部門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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