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發[2013]49號
積極支持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
建立健全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
各地要把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納入當地應急救援體系統籌建設,把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當地災害應急回響體系統籌部署,把紅十字備災救災中心或物資庫建設納入當地防災減災規劃統籌考慮。支持紅十字會依託志願人員建立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資助設立紅十字應急救援基金,提高紅十字應急救援專業水平。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海關、工商等部門要依法保障執行應急救援任務的人員、救援物資等優先通行,並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建立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機制
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在公眾參與的應急救護培訓中的主體作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委託紅十字會實施等方式,支持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領域,以及交通運輸、礦山、電力、建築、旅遊等行業開展應急救護培訓。健全協調機制,積極推動救護培訓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企業、進機關,不斷提高應急救護知識在人民民眾中的普及率。力爭到“十二五”末,參加應急救護知識技能培訓的人數達到全省總人口的1.5%以上。
提高紅十字會人道救助能力
支持紅十字會面向困難群體開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點對貧困人口集中的地區加大救助力度,推動實施“紅十字博愛送萬家”、“紅十字博愛家園”、“紅十字天使計畫”等項目和活動。在農村和城鎮社區大力開展健康服務、扶貧幫困等社會救助活動,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鄉人道服務體系。支持紅十字會興辦醫療、康復、養老等社會公益事業,並給予政策扶持。
加強無償捐獻工作
紅十字會依法參與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和表彰獎勵工作。積極推進中華骨髓庫四川分庫和各市(州)工作站建設,不斷擴大庫容量,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規範化水平。支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遺體、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在省紅十字會設立人體器官捐獻救助基金,為捐受雙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充分尊重捐獻人的意願,按照公平、公正、科學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捐獻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積極開展紅十字會對外交流合作
支持紅十字會參與國際紅十字運動和對外交流合作,積極為紅十字會參與國際人道救援、引進國際援助項目創造條件。加強與香港、澳門紅十字會聯繫,在人道救援、志願服務、紅十字青少年等方面加強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台灣紅十字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川台民眾之間的溝通和互助。引導各級紅十字會參與四川同其他兄弟省(區、市)的交流合作。
著力提升紅十字會社會公信力
打造公開透明的紅十字會
各地要加大對信息公開平台建設的投入,做到資金募集、財務管理、招標採購、分配使用等捐贈信息公開透明,切實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提高紅十字會的社會公信力。各級紅十字會要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全面、真實、準確地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建立健全綜合監督體系
建立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自我監督相結合的綜合監督體系。建立紅十字會經費審查監督制度,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紅十字會的監察、審計。建立紅十字會社會監督委員會,對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建立績效考評和問責機制,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加強紅十字形象塑造和保護
加大對紅十字事業的宣傳力度,支持建立人道傳播平台。大力宣傳紅十字事業發展進程中湧現出的先進人物和感人事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表彰為人道主義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促進紅十字文化與傳統文化融合,促進紅十字精神與偉大的抗震救災精神融合,打造四川特色的紅十字感恩奮進文化。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執法監督檢查,保障紅十字會依法辦會,依法履責,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加大對紅十字標誌的保護力度,依法查處擅自使用或濫用、篡改標誌的違法行為。
大力加強紅十字會組織和隊伍建設
加強紅十字會組織建設
完善紅十字會內部治理結構,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人道主義原則相適應的體制機制,提高組織執行能力。上級紅十字會要加大對下級紅十字會的財務監督、業務指導和工作督查力度。進一步理順紅十字會管理體制,加強市(州)、縣(市、區)紅十字會組織機構建設,規範機構設定,完善組織體系,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人員。
加強紅十字會幹部人才隊伍建設
選好配強各級紅十字會管理隊伍和專職幹部,支持創新選人用人機制,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多種方式充實紅十字會管理隊伍,通過招聘項目人員等方式充實專業對口人才隊伍,促進工作人員的輪崗交流和合理流動。下級紅十字會主要專職負責人的任免提名要聽取上一級紅十字會的意見。加強幹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化水平,建設一支愛崗敬業、清正廉潔的工作隊伍。
加強紅十字志願者隊伍建設
各地要將紅十字志願服務工作納入當地誌願服務工作整體規劃、納入公共文明指數測評體系。支持紅十字會建立和完善按專業、分領域的志願服務體系,拓展志願服務範圍。支持在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和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發展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
加強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將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規劃。各地教育、共青團、關工委等部門要與紅十字會加強合作,在各級各類學校因地制宜建立和發展紅十字基層志願服務組織,不斷完善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網路,開展豐富多彩、符合青少年身心特點的紅十字活動。
構建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長效機制
加強對紅十字會工作的領導
各地要把發展紅十字事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同步編制紅十字事業發展專項規劃,加強督促檢查。政府分管聯繫領導要定期聽取紅十字會工作匯報,專題研究和指導紅十字會工作,幫助解決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健全紅十字會籌資管理機制
支持紅十字會依法獨立開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贈款物。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並向社會公開,捐贈資金不得用於在編人員及機構的經費支出。從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應在接受捐贈時向捐贈者事前明示,嚴格限制列支額度和使用範圍。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按規定享受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紅十字會應將財政撥款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分開管理。
強化紅十字事業發展保障機制
各級
人民政府要依法對紅十字會開展工作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紅十字會法定職能,逐步增加紅十字事業經費投入。省財政每年可以從省集中的專項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紅十字會開展人道救助等公益活動,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政府向包括紅十字會在內的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推動紅十字事業可持續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紅十字事業發展,完善政策扶持體系,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動員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人民民眾等各界力量,形成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合力,不斷開創我省紅十字事業發展新局面。
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