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台資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近年來川台經貿交流合作規模從小到大,層次逐漸提高,領域日益拓寬,台資企業已成為推動我省經濟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當前兩岸關係正站在一個新的歷史起點上,大交流、大合作、大發展為川台經濟合作帶來新的契機。為進一步推動台灣島內和沿海更多台資企業來川投資,促進來川投資的台資企業加快發展、做大做強,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台資企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 發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一、積極落實台資企業相關財稅和土地支持政策
(一)減免部分設備更新稅收。台資企業購進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按規定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辦法;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符合國家規定目錄的環保、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從事代理報關業務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稅收政策規定項目金額後的餘額作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減免部分現代服務業稅收。台資企業從事自然科學領域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按國家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免徵營業稅。對經認定的國家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政策規定的時限內的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免徵營業稅,並依法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體,可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製、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路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勞務,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暫減按3%稅率徵收營業稅。
(三)減征、緩交困難企業有關稅收。台資企業正常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按現行稅收減免審批程式報批。台資企業按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程式申請延期繳納。
(四)加大對台資企業實施節能減排的財稅支持。支持台資企業使用節能減排技術、裝備、材料和產品,對符合我省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可按相關規定給予扶持;對符合國家節能、環保等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積極指導和幫助爭取中央財政節能減排相關專項資金支持;台資企業投資的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的節能、節水、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可按國家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五)台灣農民創業園內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中予以傾斜安排,在依法、節約、高效的前提下優先協調用地。園區內種植、養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設施等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用途辦理相關手續,涉及辦公樓、廠房、生活用房等占用農業用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應依法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徵收集體土地的,應依法申請辦理集體土地徵收手續。
二、加強對台資企業的融資支持
(六)加大對台資企業貸款投放力度。鼓勵國家開發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四川省分行積極向總行爭取,對符合國家政策和貸款條件的四川台資(外資)企業給予適當的信貸傾斜。
(七)減輕台資企業還貸壓力。對生產經營一貫良好,因受客觀經濟形勢變化影響暫時出現經營或財務困難的台資企業,支持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實施貸款重組,幫助台資企業緩解還貸壓力。
(八)創新金融抵押擔保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推出面向台資企業的股權質押、保理、動產質押等多種新的金融抵押擔保產品。支持台資企業協會牽頭,組織台資企業聯合設立擔保公司,為中小台資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九)積極推進川台金融合作。加快我省金融機構與台灣金融機構合作進度,爭取國家有關部門在兩岸金融合作取得實質性進展時優先批准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在政策和條件允許時可成立合資銀行,服務台資企業。
三、鼓勵台資企業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十)加強台資企業創新能力建設。鼓勵台資企業獨立建立或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在政策許可範圍內共建各種形式的企業研發機構,提升技術研發能力;支持台資企業委託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業開發科技項目或共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台資企業,及時辦理認定手續,有關申請程式和認定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台資企業進行研發和創新。台資企業在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信貸資金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符合相關規定的,可申請省級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申報科技獎勵,有關申請程式和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
(十一)對高科技和先進制造業領域的總投資額在3億美元以上重大項目,省政府優先給予用地、用電支持,免收項目建設期間的所有省級出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對重大項目要提供優質高效的政務服務,促進項目儘快建成投產;各級政府可比照省政府的支持政策,對引進重大台資項目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
(十二)鼓勵台資企業進行農業技術革新。支持台資企業引進優良品種、先進實用技術、先進農業設施設備,促進農業轉型升級。鼓勵台灣農民以及種植、養殖和農產品深加工類企業進入台灣農民創業園發展,優先保障各類生產要素,在貸款、農業科技經費方面給予優先扶持。
四、支持台資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三)鼓勵和支持具有相應資質的台資企業參與我省基礎設施、重大工程和災後恢復重建項目的建設。
(十四)幫助台資企業拓展內銷市場。鼓勵和支持台資企業在我省投資設立批發、零售等商貿企業,設立地區總部、採購中心、利潤核算中心、物流配送分銷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參與“家電下鄉”、“家電以舊換新”、“萬村千鄉”等擴大內需工程,簡化主體資格、資信證明等審批手續,根據具體項目情況給予有關政策支持。
(十五)最佳化台資企業進出口通關環境。進一步推進“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實行“多點申報、多點驗放”的通關新模式;對台資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實行出口貨物直通放行模式和綠色通道制度。充分利用我省現有開放口岸開通與台灣的直航業務,支持和幫助台資企業充分利用特殊監管區域和海關政策的各種優勢積極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十六)最佳化台資企業貿易收結匯手續。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時,允許在確已出口但因數據傳輸時滯造成可收匯額不足的台資企業,可先結匯後核查。簡化台資企業申請比例結匯和臨時額度的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間。適當提高來料加工項下出口可收匯額度核定比例。
(十七)最佳化台資企業出口退稅手續。簡化台資企業出口退稅申報手續,優先將台資企業納入出口退稅申報時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試點範圍。台資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退稅單證有困難的,如能在退(免)稅申報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請且有合理理由的,均予以批准延期申報。註冊開業時間在1年以上但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不滿1年的新發生出口業務的台資生產企業,確有生產能力並無偷稅行為及走私、逃匯等違法行為的,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核實後可實行統一的按月計算辦理免、抵、退稅辦法,以減少台資企業的資金占用。
(十八)最佳化台資企業檢驗檢疫手續。對我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推薦實施國家質檢總局“綠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在確保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對台資企業推行出口產品生產企業分類管理,減少出口抽檢比例。加大對台資企業利用優惠原產地簽證政策宣傳,指導企業套用原產地電子簽證,最大限度享受進口國家關稅減免。對台資企業從事小額貿易根據“同等優先、適當放寬、風險管理、有序促進”方式進行檢驗檢疫監管,快速簽證放行。
(十九)充分發揮部門聯動機製作用,落實台資企業貿易問題抄告反饋制度。為台資外貿企業提供高效、便捷、優質的營商環境,著力推動平等互利、發展共贏的雙向貿易合作。
五、最佳化台商生產生活和投資環境
(二十)改善台商投資環境。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辦事效率,積極為台商投資創造公開、公正、廉潔、高效的行政環境,克服“重招商,輕服務”的現象,及時協調解決台資企業、台商在生產經營和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對台商投資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對重大台商投資項目特事特辦。嚴格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不得繼續徵收已經取消和停止徵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二十一)完善台商維權機構和機制。省台辦要建立健全台商權益保障機構和機制,加強對全省台商投訴協調工作的指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公正、妥善處理台商反映的問題和投訴,依法維護台商合法權益。
(二十二)保障台資企業用工需求。支持省內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與台資企業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技能培訓,特別是對農民工技術骨幹實行技能提升培訓並按規定給予適當培訓補助。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充分發揮公共就業服務功能,向台資企業免費提供相關政策、法規、諮詢等公共就業服務。
(二十三)妥善解決台商子女在我省就學問題。切實貫徹《教育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辦關於進一步做好台灣同胞子女在大陸中國小和幼稚園就讀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港澳台〔2008〕7號),對台商子女入學實行“歡迎就讀、一視同仁、就近入學、適當照顧”的原則,為台商子女解決在我省入托、入學的困難。
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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