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制度
唐朝廷將一部分官田設為賜田(供貴族、官吏、功臣)、
公廨田(供官署)、
驛田(供驛站)、屯田(供軍政),而剩餘田地實行
均田制分配於眾。均田令規定政府依戶籍授田,所授田地分公私兩田區,是一種公私折中的制度。人口三歲或以下為黃,四歲或以上為小,十六歲或以上為中,廿一歲或以上為丁,六十歲或以上為老。丁男和十八歲以上的中男授田一
頃(公田八十畝、私田二十畝),老男和殘障人授田四十畝。寡妻妾授田卅畝。和尚道士每人授田卅畝,尼姑女冠則有廿畝。奴婢、婦人及耕牛不受田地。貴族、官吏和
勛官則分別按其戚親近遠、品級高低、功勳大小分配適當的私田。相較隋朝,唐朝對土地的買賣寬鬆了許多,但仍有嚴格的限制。均田制不僅有助於確保朝廷財政收入和滿足上層貴族官僚對地產的需求,同時它也對唐初生產力的復甦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唐朝課役分
徭役、正役兩種。正役只徵收丁男,而徭役亦征中男。徭役有
雜徭、
色役兩種。雜徭多為地方的臨時補修建築工作。色役多為各類工匠藝活。正役包括稅役和兵役。稅役又有按照
租庸調製收納的正稅與
地稅和
戶稅兩種
輔助稅。
租庸調法是與
均田制配套實行的
賦役制度。租庸調按丁徵收。每丁每年交納
粟二石,稱為“租”。根據各地的不同生產,每年交納絹二丈,錦三兩,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稱為“調”。每丁每年要服徭役廿日,
閏月加兩日。如果不想服徭役,每天折納絹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稱為“庸”。如果政府額外加役,十五日,免調;卅日,租調全免。額外加役最多不可超過卅日,這種制度精神在於政府為民置產,其因其產而繳稅,即沒有重征累民的問題,又可以防止兼併之風,自然是一種良制,但實行這種制度,必須滿足特殊條件,社會秩序須要穩定、人口不能大幅流動、戶籍與田籍又須非常清楚。戶稅稅額根據戶內丁男多寡分成九等。唐朝前半葉,戶稅逐年上升,高宗朝約收戶稅十五萬餘貫,至玄宗朝已高達二百多萬貫。因其稅收分量之重,逃稅情況普遍存在。唐從隋制,在全國各地建造
義倉,每年每畝收納地稅
粟(或麥、
稻)二升,以備緊急。至天寶年間,戶地二稅已占據唐朝稅收的很大部分。
武周末年均田制開始形同虛設,政治漸不以往,加上突厥、契丹連年入侵,人民逃避
徭役,逃亡者漸增,大莊園制經濟日益發展。安史之亂後,
莊園制的形成導致
土地兼併嚴重,越來越多的
自耕農成為地主的佃戶。這種情況導致稅收人口緊缺。據統計,
肅宗上元元年(760年)國家控制的人口一千六百九十九萬零三百八十六,其中納稅人口只有兩百三十七萬零七百九十九,戶口逃匿者越多,舊有的戶口名籍,則不敷使用。唐朝的財政陷入崩潰;
租庸調制度便無法繼續實行。為解決財政困難,
劉晏開始實行
賦稅制度改革,採用“
疾足”來回報各地經濟風景,以便穩定物價,最佳化稅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朝的財政制度由租庸調法改為
兩稅法。兩稅法沿襲過去地稅和
戶稅的形式,按田畝的多少收地稅,按戶等的高低抽戶稅,以徵收實物為主,緡錢為次,且以實物價值折算得額。另外因為簡便而且公平,後代各朝持續沿用。但是,兩稅法有諸如錢重物輕等弊病,只能暫時緩解唐朝的財政收入,無法解決根本問題。官僚、地主、大商人仍利用特權手段減稅、免稅、逃稅。唐後期隨著物價上升,兩稅制度對平民的剝削愈來愈嚴重。唐朝後期,為解決財政拮据的局面,實行
鹽鐵專賣制度。政府設立
鹽鐵使管理各地的專賣情況。結果導致物價飛騰,民怨四起,民間販賣
私鹽者不在少數。而鹽鐵專賣制度也是
黃巢之亂的直接原因之一。
土地與賦稅制度
唐朝戶籍制度沿襲隋朝,行三等戶制。前期的
賦稅制度,大提承襲隋朝,於624年頒行
均田制與
租庸調製。均田制是政府授田給人民而征其租賦,分成
公田與私田。身死後公田繳還政府重新分配,剩下可以傳後的私田即“
永業田”。由於
隋末民變產生大量
無主土地,所以唐朝前期有充足的土地推行。除了人民之外,政府官員與王公貴族也各有額定的永業田。相較隋朝,唐朝對土地的買賣寬鬆了許多,但仍有嚴格的限制。租庸調製方面,租是授田男丁每年繳固定的栗或稻,庸是每人每年要為國家服的勞役,調是每丁按照當地特產繳納絹麻之物,如果不產絹麻可用銀兩代替,庸和調也可用一定數量的絹免役。唐朝前半葉,
戶稅逐年上升,
唐高宗時約收戶稅十五萬餘貫,至
唐玄宗時已高達二百多萬貫。
均田制與
租庸調製對人民的經濟壓力不會很大,但是
人口流動不能過大,戶籍和田籍需要齊全清楚。如果政治敗壞,田地過度兼併,閒田過少,人民過度避稅,這兩個制度就會走向瓦解。
武周末年均田制開始形同虛設,政治漸不以往。加上突厥、契丹連年入侵,人民逃避
徭役,逃亡者漸增。唐玄宗天寶後期,不課稅的戶約占全國總戶三分之一;不服役的人口約占全國人口六分之五,逃稅情況普遍存在。安史之亂後,戶口逃匿者增加,
租庸調製無法繼續實行,所以在唐朝後期出現了
兩稅法。
唐德宗時期,宰相
楊炎制定兩稅法,並且廢除其餘名目的
租稅。兩稅法即政府以當地現有的男丁與田地數為依據,劃分等級,規定分兩次於夏天、秋天納稅。而商人是以貨物總值的三十分之一,於所在的州縣納稅。其稅額,原本用錢為單位,到
唐穆宗時以布代替。這樣,官僚、貴族、地主和商人都要合理納稅,減輕了平民的負擔,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兩稅法雖然簡化賦稅方式,但是授田制度被廢除。使得戶籍持續陷入混亂,田地兼併的問題也都沒有解決。此後中國的
賦稅制度,一直沿襲
兩稅法的原則,沒有再恢復授田制度。
兩稅法未能阻擋官僚、地主、大商人利用特權手段減稅、免稅、逃稅。唐朝後期隨著物價上升,
兩稅制對平民的剝削愈來愈嚴重。唐朝後期,為解決財政拮据的局面,先後對鹽、鐵、酒、礦等實行專賣制度,並且課
茶稅與關稅等。
農業
唐朝中期之後,由於
黃河中下游地區在
安史之亂期間遭受破壞,而
淮河以南地區遭受戰爭的破壞相對小得多,所以淮河以南地區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就在之後的發展之中超越黃河中下游地區,唐朝中期淮河以南的土地大量開墾及大修水利,插秧移植水稻,使
江淮的糧產量大幅增加,成為全國重要的糧食產區。白糖的製造始於唐貞觀二十一年(647年),宋以後長江以南各省種植甘蔗。種植販運茶葉的發展形成了南方經濟的一大收入。飲茶的習俗,從南方傳到北方,逐漸普及。南方的茶葉,通過大運河和陸路大批運往北方各地,至
吐蕃渤海,甚至遠及波斯
大食。然因賦稅不足,國用匱乏,貞元九年(793年)正月,
鹽鐵使張滂奏請在主要產茶州郡及交通要塞,委派鹽鐵度支巡院設定茶場,由主管官吏分三等定價,每十稅一,在唐朝中期以後成為國家的重要收入,因此在歷史上成為正式建立稅茶之始。
手工業
唐代手工業分官營和私營兩種。
工部是主管官營手工業的最重要部門,直接管理的機構有
少府監、
將作監、
軍器監。少府監主管精緻手工藝品;將作監主管土木工程的興建;軍器監負責兵器的建造。監下設署、署下設作坊。此外還有鑄錢監和冶監等。官營手工業的產品一般不對外銷售,只供皇室和衙門消費。工人則分為工匠、刑徒、官奴婢、官戶、雜戶等。私營手工業較官營手工業比不發達。唐前期主要手工業有紡織業、陶瓷業和礦冶業。絲、麻為主要紡織對象。
河南道的絹,
江淮的布都是其中的上等品種。唐朝的絲織品廣泛沿用
北朝的蠟纈法染色,並先後研發出
夾纈、
絞纈兩種新染色法。織品圖案亦受
西域胡風影響體現出少許波斯風格。
白瓷的精細,
唐三彩的數量可以證實當時陶瓷業之發達。唐三彩以黃、綠、白三色為主,表現了當時對施
釉技術的熟練掌握,雖是隨葬物品,但製作精緻,取材涉及唐代社會上下的方方面面。金銀器製造業汲取了西域的一些技術,採用
灰吹法達到很高的金銀純度。淮南
揚州出產方丈鏡、江心鏡等上等
銅鏡。唐朝中期,南方手工業大幅進步,特別是絲織業、造紙業和造船業:民間普及飼養桑蠶,開闢用竹造紙,製造人力腳踏輪船。[23]
越州越窯燒制出的
秘色瓷是唐朝後期南方陶瓷業的傑出代表。
商業
唐代的
城市商品經濟處於成長的胚芽時期。
長安、
洛陽、
蘇州、
揚州、
成都、
廣州等都是一定地域內的
商業中心。唐朝國內交通在當時世界上是十分發達的。陸路交通以長安為中心,道路遍布全國。水路交通則是以洛陽為中心的南北大運河為主。全國共有
驛站一千四百六十三所。其中陸驛一千二百九十七所,水驛一百六十六所。商人用於存放商物的
邸店因其利潤之高,在交通樞紐周邊發展開來。唐朝中期開始,由於大批士紳與工匠南遷,
長江流域商業城市發展快速,國家的經濟財政亦仰賴南方的補給,當時有“揚一益二”的說法;而
江南最大城市、
江南東道治所蘇州的繁華程度在唐朝中期已逐漸開始超越揚州和洛陽,在全國僅次於長安,成為整箇中國南方唯一的、最高等級的州——
雄州,有“甲郡標天下”之說,即所謂“當今國用,多出江南。江南諸州,蘇最為大”;此外
杭州、
湖州等地的經濟也得到了較快發展。而坊市分開的制度在蘇州、揚州等商業城市被打破,還出現了
夜市。
外貿
唐代,海外貿易開始興盛,西元八世紀下半期,從廣州經由馬六甲海峽進入
印度洋,抵達
印度、
錫蘭、再西入
波斯灣、
亞丁及
紅海地區的航路。將通往西方的海道與往
新羅及
日本的海道連線起來,唐代海外交通所能抵達的範圍,已及於新大陸發現之前舊世界的大部分地區,中東商人如
猶太人、
波斯人以及
阿拉伯人紛紛東來。中國沿岸的
交州、
廣州、
泉州、明州(今浙江
寧波)、
揚州等城市,因與蕃舶互動頻繁,如雨後春筍般興盛起來,成為重要的對外貿易港口。為因應海上貿易的新形勢,唐代還特別設定“
市舶司”,用來管理蕃舶的進出以及徵稅事由。海外貿易的數量,自此不斷成長。
貨幣
大唐是世界上最早發行
紙幣的國家,
飛錢是世界上最早的紙幣。這是世界上最早的紙幣雛形,也是近代世界各國學者所公認和認可的最早紙幣。唐代大城市中出現了櫃枋和飛錢。櫃枋經營錢物寄付,在櫃枋存錢的客戶可以憑書貼(類似於支票)寄付錢財。這些都說明了商業在唐朝中期的繁榮。唐末,因為
黃巢之亂和藩鎮戰爭,戶數銳減,社會經濟規模再也未能達到開元盛世的水平。
唐
武德四年(621年)七月,“廢
五銖錢,行
開元通寶錢,徑八分,重二銖四絫,積十文重一兩,一千文重六斤四兩”,確立了國家鑄幣的
法幣地位。與此同時,又繼承
魏晉南北朝時期以絹帛為貨幣的傳統,實行了“錢帛兼行”的
貨幣制度——錢即
銅錢,帛則是
絲織品的總稱,包括錦、繡、綾、羅、絹、絁、綺、縑、紬等,實際上是一種以
實物貨幣和
金屬貨幣兼而行之的多元的貨幣制度。
初期,社會經濟以
自然經濟為主,商品經濟處於復甦階段,水平很低。在這種情況下,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較好地適應了小額商品交易的需要。但隨著貞觀末期,尤其是
唐高宗、武后及
唐玄宗時期商品經濟的繼續發展,錢帛兼行的貨幣制度逐漸暴露出其落後的一面。首先表現在絹帛作為貨幣因體大物重、不便分割、難於運輸儲藏等缺點開始不受市場歡迎,絹帛作為貨幣的職能趨於衰退,商品交易趨向喜歡使用更高一級的銅錢作仲介,提出了增加流通中銅錢投放量的要求,然而唐王朝的官營鑄幣不能滿足這種要求,於是造成了流通中銅錢短缺的日益加劇,又進而引發了嚴重的銅錢的私鑄和濫鑄,造成了物價波動、
貨幣流通不穩定以及經濟發展的混亂,對國家財政制度造成威脅。
唐政府不斷出台嚴厲打擊私鑄和濫鑄等的法令,並禁斷使用
惡錢,但是由於銅錢供應量嚴重短缺,幣值不斷上升堅挺,私鑄和濫鑄有暴利可圖,所以成效並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