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辦法

《吉林省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辦法》在1994.09.23由吉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9.23
  • 實施時間:1994.09.23
  • 廢止時間:2008年3月1日
內容,廢止情況,

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做好罰款沒收財物的收繳工作,根據《吉林省收費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境內各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以下簡稱執罰機關)使用的罰款沒收財物票據、扣留票據、罰沒物出售票據(以下簡稱罰沒票據)的管理。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全省罰沒票據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罰沒票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有權依法對行政機關執行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建議財政部門及時處理。
第五條 各級執罰機關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發放的罰沒票據,執罰機關未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發放的罰沒票據的,被處罰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罰沒款(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罰沒票據的種類、樣式、聯次、內容及使用範圍由省財政廳制定。其他單位無權制定罰沒票據樣式。
第七條 罰沒票據由財政部門統一印製和發放。
中直、省直執罰機關使用的罰沒票據由省財政廳負責印製、編號,並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發放。
市(州)、縣執罰機關使用的罰沒票據由市(州)財政部門根據省財政廳出式的票據樣式負責印製、編號,並由市(州)、縣財政部門組織發放。
第八條 罰沒票據必須套印財政部門的罰沒票據監製章,無財政部門監製章的罰沒票據為非法票據。
第九條 罰沒票據必須由財政部門指定的印刷單位印刷。印刷單位必須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樣式、規格和數量組織印刷。財政部門應進行監印。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罰沒票據的管理 ,建立健全罰沒票據的印製、購領、登記、驗訖、核銷和保管制度。
第十一條 執罰機關對領取的罰沒票據應按照種類、數量、起止號碼登記入帳,發現罰沒票據有缺號、串號、少聯等情況,應及時整本退回財政部門。
第十二條 罰沒票據必須在規定的範圍和合法項目中使用,不得轉借、轉讓和用於非法項目,不得利用罰沒票據從事違法活動。
第十三條 使用罰沒票據時,各欄、各項一次填寫,字跡工整,印章齊全,不得塗改、挖補、撕毀。填錯的票據,應註明作廢字樣,連同存根保存備查。
第十四條 執罰機關領取罰沒票據時,應當將已經使用的罰沒票據存根送交發放的財政部門核驗,以舊領新,並如實提供罰沒票據的使用和罰沒款(物)繳庫的情況。
第十五條 罰沒票據存根由財政部門核驗無誤後統一銷毀。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罰沒票據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財政部門的罰沒票據管理人員檢查執罰機關或執罰人員罰沒票據管理和使用情況時,執罰機關或執罰人員應如實提供有關罰沒票據、帳冊、檔案和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隱匿不報。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執罰機關或執罰人員,由財政部門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罰沒票據不登記入帳的;
(二)不按規定保管罰沒票據的;
(三)不按規定填寫罰沒票據的;
(四)拒絕財政部門檢查的。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執罰機關和執罰人員,由財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根據情節輕重,對執罰機關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執罰人員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使用財政部門規定的罰沒票據的;
(二)超出規定業務範圍和罰沒項目使用罰沒票據的;
(三)轉借、轉讓、買賣罰沒票據的;
(四)非法印製、偽造罰沒票據的;
(五)擅自銷毀罰沒票據的;
(六)丟失罰沒票據的;
(七)填寫票據時偽造罰款數額的。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罰沒票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廢止情況

據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本辦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原《吉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辦法》和《吉林省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據此,《吉林省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辦法》已經於2008年3月1日被《吉林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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