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意在加強罰款沒收財物管理和監督,杜絕罰沒財物流失,規範執法單位的罰沒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鞍山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
- 適用地區:鞍山市
- 施行時間:1997年6月1日
- 目的:加強罰款沒收財物管理和監督
條例內容,施行時間,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罰款沒收財物(以下簡稱罰沒財物)管理和監督,杜絕罰沒財物流失,規範執法單位的罰沒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依法享有罰沒財物執法權的各執罰單位,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罰沒財物是指執罰單位依法實施處罰是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物品和贓物及贓物的折價收入。
第四條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區財政部門是罰沒財物管理的主管部門。
具有下列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罰沒財物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對執罰單位罰沒項目和標準的審核管理;
(三)負責對罰沒財物的統一征管;
(四)負責對執罰單位的執罰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鞍山市收費管理局受市財政部門委託具體實施對罰沒財物的徵收管理和監督檢查,並負責對縣、區罰沒管理部門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罰沒管理實行處罰與收繳罰款分離,執罰單位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者應到罰沒管理部門指定的罰款收繳機構交納罰款。
第二章 罰沒項目管理
第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經濟處罰的規定為罰沒財物的處罰依據。
第七條 罰沒財物管理實行《罰沒財物許可證》制度。
許可證由市、縣、區罰沒管理部門發放。
第八條 執罰單位因機構變更或其它原因需要變更罰沒項目和標準的,必須在十日內持《罰沒財物許可證》及有關檔案到市、縣、區罰沒管理部門辦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準在《罰沒財物許可證》上增加罰沒項目或塗改罰沒標準,不得轉讓和借用《罰沒財物許可證》。
第三章 罰沒財物管理
第十條 罰沒收入必須全額上繳同級罰沒管理部門指定的罰款收繳機構,由罰沒管理部門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 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執罰人員開具合法罰沒票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罰款收繳機構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
第十二條 執罰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執罰單位;
執罰單位應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罰款收繳機構。
第十三條 執罰單位對罰沒財物應填寫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物品清單,並建立登記、驗收、保管、交接、註銷制度,對沒收的貴重物品應當拍照存檔。
第十四條 執罰單位對沒收的物品,應當在五日內,遵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金銀、外幣,交罰沒管理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收購或收兌;
(二)有價證券,交罰沒管理部門指定的證券機構收兌;
(三)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無償交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四)毒品和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中藥材,交醫藥管理部門處理;
(五)槍枝、彈藥、爆炸物品以及違法宣傳品,無償交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六)淫穢物品、吸毒用具等違禁品,交公安機關銷毀;
(七)假冒偽劣物品,由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單位處理;
(八)法定保護的野生植物、野生動物及其產品,交林業、水產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九)糧油鮮活物品,在當地集貿市場拍賣;
(十)其他物品,執罰單位會同罰沒管理部門委託當地政府指定的拍賣行拍賣,沒有拍賣行的地區,由當地政府指定單位,在罰沒管理部門監督下公開拍賣;
對需要估價拍賣的物品,在拍賣前按照《鞍山市贓物、罰沒物估價條例》規定由物價部門進行價格評估。
執罰單位應當將沒收物品清單、有關圖像資料以及處理結果報送罰沒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執罰單位沒收物品的變價款,應當在二日內上繳同級罰沒管理部門指定的罰款收繳機構,由罰沒管理部門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財物。
第十七條 執罰單位要按規定期限向罰沒管理部門填報會計報表。
第四章 罰沒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 罰沒票據分為定額罰款票據、不定額罰款票據和罰沒物品清單三種,由罰沒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發放,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印製或發放。
第十九條 實施罰沒時,應開具由省財政部門印製的有當年字樣的罰沒票據並加蓋公章,詳細填寫被處罰單位或個人名稱、罰款的事項及內容、標準。
對未使用規定票據處罰、無票據處罰和不按規定開具票據處罰的,被處罰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處罰。
第二十條 票據使用單位必須到市、縣、區罰沒管理部門領取罰沒票據,罰沒票據不得相互轉借、挪用。
第二十一條 票據使用單位應建立票據保管、領取、使用、繳回制度,妥善保管不定額票據存根。
票據存根保管期限為五年,超過保管期限的,報請市、縣、區罰沒管理部門核查,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銷毀。
罰沒票據如有遺失,使用單位要及時查明原因,聲明作廢,並報罰沒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罰沒管理部門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受理來信來訪和舉報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罰沒管理部門應定期公布執罰單位、執罰依據。
執罰單位應公開執罰項目和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罰沒管理部門對執罰單位《罰沒財物許可證》實行年度審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 罰沒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在實施檢查時,須出示執法檢查證件,說明檢查事項,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檢查。
第二十六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罰沒管理部門對檢舉揭發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八條、十九條規定的,由罰沒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其糾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領導者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九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八條規定的,依據有關財政法規,由罰沒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進行相應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罰沒管理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其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對檢舉揭發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拒絕、阻礙罰沒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被處罰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複議和訴訟期間執行原處罰決定。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罰沒管理部門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秉公執法,對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行時間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