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

《鞍山市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在1998.09.08由鞍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鞍山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9.08
  • 實施時間:1998.09.0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收繳的範圍和辦法,第三章 銀行代收點的設立和管理,第四章 資金的歸集與清繳,第五章 票據管理,第六章 部門職責,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的管理,規範收費、罰沒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省政府《轉發省財政廳〈關於遼寧省取消預算外收入部門過渡帳戶有關財務問題的規定〉的通知》、《鞍山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我市具有組織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職能的各級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受行政機關委託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執收執罰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
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和單位,其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是國家財政性資金,由政府調控,財政部門管理。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
第四條 各執收執罰單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的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實行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是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收繳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收費徵收管理機構是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收繳管理的具體實施部門。

第二章 收繳的範圍和辦法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外收入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資金、附加收入)和憑政府職權籌集的資金等;
(二)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程式批准的項目和標準,向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收取、提取的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收入;
(三)行政主管部門從所屬單位集中的上繳資金;
(四)用於鄉鎮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五)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以政府名義獲得的各種捐贈資金、房租收入等。
本辦法所稱罰沒收入包括:執罰單位依法實施處罰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非法物品和贓物的折價收入。
第七條 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實行財政統一管理,單位執收執罰,委託銀行收款,資金繳存財政的管理辦法。
第八條 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採取直接繳款和代理繳款兩種徵收方式。
(一)直接繳款是指各級收費徵收管理機構將直接徵收的有關預算外資金收入、罰沒收入繳入同級財政資金專戶,或由執收執罰單位開據《預算外收入繳款通知單》、《罰沒繳款通知單》,繳款義務人持據在規定的繳款期限內到收費徵收管理機構指定的銀行代收點繳款。
(二)代理繳款是指由執收執罰單位代繳款義務人到銀行代收點繳款。
第九條 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原則上實行直接繳款,特殊情況需實行代理繳款的,由執收執罰單位提出申請,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條 各執收執罰單位的原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過渡帳戶一律撤銷,對擅自繼續保留或另立帳戶的,視同“小金庫”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 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的繳款義務人,須自覺地接受執收執罰單位的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履行其繳款義務。
第十二條 對辦理同一事項,多家收費的,應逐步實行由一家收取。
第十三條 依法沒收的非法物品、贓物及抵費的物品,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拍賣,所得收入直接上繳財政。
第十四條 在確保依法收費的前提下,財政部門可對執收單位實行必要的鼓勵政策。
第十五條 收費徵收管理機構可根據銀行代收點的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金額和業務量等,撥給其一定比例的代收手續費,具體標準由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對各種預算外收入一般不予減免,特殊情況確需減免的,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執收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縣(市)、區政府批准。

第三章 銀行代收點的設立和管理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收費徵收管理機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若干個商業銀行作為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的代收機構。在該代收機構下屬的分支機構設立銀行代收點。收費徵收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同代收機構簽訂代收協定。
第十八條 銀行代收點的設立與取消由各代收機構提出申請,報同級收費徵收管理機構和人民銀行審定。
第十九條 銀行代收點按照便民繳款、布局合理的原則設定。
第二十條 經確定的銀行代收點,由同級收費徵收管理機構掛牌,未掛牌的銀行網點不得開展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的代收款業務。
第二十一條 經確定的銀行代收點,要設專櫃負責代理收款業務,設有明顯標誌,並在營業時間、服務設施和繳款手續等方面為繳款人提供方便。

第四章 資金的歸集與清繳

第二十二條 收費徵收管理機構在各代收機構設立財政資金專戶,歸集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資金。
第二十三條 銀行代收點必須於次日上午將代收款項連同有關票據及日報表解繳到其相應代收機構的財政資金專戶。
第二十四條 代收機構要督促其所屬銀行代收點及時解繳代收款項,並保證財政部門對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的調度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各執收執罰單位和各銀行代收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坐支代收資金。

第五章 票據管理

第二十六條 收取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除上級財政部門另有規定外,一律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收費徵收管理機構負責本級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票據的發放、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執收執罰單位開具的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票據,無收款單位及收款人蓋章的無效。
第二十九條 各執收執罰單位須到同級收費徵收管理機構辦理《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票據領購簿》,並據此到收費徵收管理機構領購有關票據。
第三十條 各執收執罰單位要指派專人負責票據管理,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管理制度,對已使用過的票據要及時清繳。

第六章 部門職責

第三十一條 收費徵收管理機構負責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的收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印製、發放和管理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票據;核算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對執收執罰單位、代收機構的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進行稽查與核對。
第三十二條 各執收執罰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收執罰;按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項目、標準、性質及金額,準確填開有關預算外收入票據和罰沒票據;督促繳款義務人及時繳納款項,並憑繳款回執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建立輔助帳,核算、核對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的收繳情況;填報有關報表。
第三十三條 代收機構負責辦理收款業務,及時歸集和上解所收款項,並按收費徵收管理機構的要求編報《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日報表》。
第三十四條 收費徵收管理機構、代收機構和執收執罰單位要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監察、審計、物價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收繳管理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確保其有序進行。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執收執罰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舉報。收費徵收管理機構查實後,根據舉報情況給予適當獎勵,同時為舉報人保密。
(一)檢舉揭發執收執罰單位不使用本辦法規定的收款票據或不開具規定的收款票據收取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的,給予舉報人以一定獎勵。
(二)檢舉應實行直接繳款,而執收執罰單位自行收取或擅自收取、截留、挪用、轉移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及私設“小金庫”的,按其金額的5%獎勵給舉報者。
以上每項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財政、審計、監察、法制部門依據管理職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查處。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鞍山市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鞍山市罰款沒收財物管理條例》、《鞍山市基金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1、規定應實行直接繳款而執收執罰單位自行收取的;
2、截留、挪用、轉移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或私設“小金庫”的;
3、執收執罰單位亂收亂罰,擅自減免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的;
4、擅自印製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票據的;
5、貪污、私分預算外收入和罰沒收入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二)不使用本辦法規定的票據或不給票據收取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的,按查實金額由收費徵收管理機構全額收繳,並處以查實金額1至2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執收執罰單位開具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票據而不收款的,責令其用單位自有資金或經費補繳。
(四)相對人逾期繳納預算外收入的,由銀行代收點按每日3‰加收滯納金,逾期繳納罰款的,按每日3%加收滯納金。對拒絕繳款的,收費徵收管理機構可通知其開戶銀行從其經費支出戶劃撥,或抵減其單位預算撥款並依照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收取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有異議的,應先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然後再憑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交款票據和罰沒決定書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訴訟期間,處罰決定正常執行。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對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因具體行政行為被依法變更或撤銷退還款項的,由做出變更或撤銷原決定的國家機關或組織,將變更或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書送達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下達《預算外收入罰沒收入退款通知書》,由收費徵收管理機構退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法制辦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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