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2]93號
【發布日期】1992-05-19
【生效日期】1992-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全文
1.各級執行罰沒公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填報《甘肅省罰款沒收財物許可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一式三份,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財政廳審批頒發《許可證》。
2.下列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經濟處罰的規定,可作為領取《許可證》的合法立項依據:
(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
(2)國務院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規;
(3)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規章;
(4)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經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5)省人民政府制定或批准制定的規章;
蘭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6)自治州、自治縣報經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生效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3.凡《申請表》中的罰沒範圍、罰沒項目、罰沒標準和罰沒依據填寫不正確、缺項漏項或逾期不報者,不予頒發《許可證》。
4.社會團體、民眾組織一律不予頒發《許可證》。
1.《許可證》由省財政廳統一制發。
2.《許可證》採用全省統一的證件編號。
3.《許可證》不得轉借其他單位使用,不得出租、抵押、轉讓。
4.《許可證》各項內容的填寫均套用毛筆、炭素筆填寫,字跡要書寫清楚、容易辨認;不得潦草,不得塗改。
5.《許可證》由於意外事故破壞或字跡模糊不清,應及時報省財政廳換髮,不得繼續使用;若發生丟失,應追查原因,並向省財政廳報告,同時登報聲明作廢,再申請補發。
1.《許可證》每隔三年,由執行罰沒公務的部門和單位報省財政廳進行審驗,以保證全省執行罰沒公務的順利進行。到期若不審驗者,不得繼續執行罰沒公務。
2.各級執行罰沒公務的部門和單位若罰沒依據、罰沒範圍、罰沒項目和罰沒標準有變動者,應及時報告省財政廳作變更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