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試行)

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試行)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10.22
  • 實施時間:1993.10.22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罰沒處罰權及其行使,第三章 罰沒處罰程式,第四章 罰沒收入管理,第五章 監督與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罰款和沒收財物的管理、監督,保證執法機關正確執法,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執法機關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罰款和沒收財物權力的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審判機關,各級檢察機關。
第三條 罰款和沒收財物處罰(簡稱罰沒處罰),是執法機關依法剝奪違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定財產的國家強制行為。
執法機關實施罰沒處罰,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嚴肅慎重,公正廉潔;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開、準確、及時,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罰款和沒收財物收入(簡稱罰沒收入),屬於國家財政收入,必須全部及時上繳國庫。
罰沒收入包括執法機關實施處罰所取得的罰沒款和沒收贓物及其它物品的折價收入。

第二章 罰沒處罰權及其行使

第五條 罰沒處罰項目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設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任何機關均不得設定。
第六條 罰沒處罰行為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不得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對罰沒處罰的標準、幅度和適用範圍有具體規定的,依照規定執行;沒有具體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執行。
第七條 罰沒處罰權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機關行使。
行使罰沒處罰權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嚴禁雇用人員行使罰沒處罰權。
第八條 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正確行使罰沒處罰權。
第九條 執法人員執行罰沒處罰公務,必須持有國家或者本省規定的合法證件。無證不得處罰。
第十條 執法機關實施罰沒處罰,應向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說明有關法律規定,告知其應自覺履行罰沒處罰決定。拒不履行的,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罰沒處罰對象必須是違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執法機關不得處罰。
執法機關對違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罰沒處罰時,應當尊重和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執法機關聯合執法時,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和許可權行使罰沒處罰權。不得越權處罰。越權處罰的,其行為沒有法律效力,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執法機關對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複實施罰沒處罰。
第十四條 執法機關對行為人實施罰沒處罰應當按照違法行為與處罰相適應的原則進行。對應當給予其他行政處罰或者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以罰沒處罰代替;對有輕微違法行為,通過教育、訓誡能夠制止和糾正的,可以不再處以罰沒處罰。
第十五條 任何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不得利用罰沒處罰權為本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
嚴禁下達罰沒處罰指標;
嚴禁以收取保證金、抵押金等形式變相實施罰沒處罰;
嚴禁利用罰沒收入從事盈利活動和獲取其他利益;
嚴禁對被處罰對象提出非法要求。

第三章 罰沒處罰程式

第十六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處以罰沒處罰的行為,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規定管轄:
(一)對同一違法行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執法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查處的執法機關管轄;
(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共同從屬的上一級機關決定管轄;
(三)管轄權不明確的,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決定管轄。
第十七條 執法機關實施罰沒處罰,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集體研究決定。嚴禁執法人員擅自隨意決定罰沒處罰。
第十八條 實施罰沒處罰,除依法當場處罰外,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登記立案。經初步審查,認為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需要罰沒處罰的,應予登記立案;
(二)調查取證。登記立案後,應當及時向行為人詢問,並向有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蒐集證據材料;
(三)聽取申辯。向行為人說明給予罰沒處罰的事實和依據,聽取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決定和送達。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依法應當實施罰沒處罰的,應作出罰沒處罰決定或者判決,製作法律文書並及時送達被處罰人。
第十九條 罰沒處罰的法律文書應主要載明:被處罰對象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罰沒數額;執行期限;不服處罰的申訴或者申請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執法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法事實清楚應當處以五十元以下罰款的行為或者罰款數額在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被處罰人未提出異議的行為,可以實施當場處罰。
當場處罰的,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實施當場處罰的,應當遵守下列程式:
(一)向被處罰人出示證明執法人員身份和有權實施處罰的證件;
(二)告知被處罰人違法的事實和罰沒處罰的依據;
(三)聽取被處罰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製作處罰決定書,當場交給被處罰人。
第二十二條 執法機關實施罰沒處罰,必須給被處罰人開具罰沒處罰票據。
第二十三條 執法機關應將罰沒處罰法律文書副本、現場筆錄、詢問筆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及其他證據和有關材料編號存檔。

第四章 罰沒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罰沒收入管理和罰沒處罰票據管理的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罰沒處罰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制發。
各級財政部門和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罰沒處罰票據的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建立健全罰沒處罰票據的制發、繳銷、對帳制度。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廳制定。
第二十六條 執法機關罰款沒收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嚴格按照國家罰款沒收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隱瞞、截留、轉移、坐支、挪用和私分。
第二十七條 沒收物資的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需要拍賣的,由財政部門指定的拍賣行公開拍賣,所得收入上繳財政。嚴禁任何機關和個人調換、壓價處理、內部選購。
第二十八條 執法機關辦理案件中的罰款、沒收財物和追回的贓款贓物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隨案移交。應當退回有關當事人和單位的,必須及時退回;應當上繳財政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對執法機關隱瞞、截留、轉移、坐支、挪用和延期上繳罰沒收入的,有權通知銀行予以劃撥,或者從該機關的經費中扣除。
第三十條 罰沒收入和執法機關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制度。
執法機關的罰沒收入與本機關的經費支出必須分開,不得相互發生聯繫。
各級財政部門對罰沒收入應依法管理,不得將罰沒收入退庫返還,不得對罰沒收入包乾分成,不得按罰沒收入的比例支付辦案經費和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 執法機關所需辦案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並予以保證。
各級財政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經費,用於執法機關的辦案補助費和有功人員的獎勵。
第三十二條 執法機關的辦案經費不足時,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財政部門的規定申領辦案補助費,不受本機關罰沒收入多少的限制。
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遇有重大案件,開支數額較大、辦案經費不足時,可以向同級財政申請追加專項支出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一次性專項撥付。
第三十三條 執法機關對財政核撥的辦案經費,應專款專用,厲行節約,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不得隨意開支。
執法機關的基本建設、技術裝備、行政辦公經費,以及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等應當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編報解決,不得從辦案經費中開支。

第五章 監督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執法機關的罰沒處罰行為實行法律監督。
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對罰沒處罰行為實施審判監督和檢察監督。
各級監察機關應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罰沒處罰行為實施監察監督。
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對執法機關的罰沒收入和辦案經費實行財政監督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的罰沒處罰行為都有權控告、檢舉和揭發。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對不交給法律文書或者不開具罰沒處罰票據的,有權拒絕履行;對罰沒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訴、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違法實施罰沒處罰的,有權向當地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舉報揭發。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超越許可權制定的有關罰沒處罰的規定,應予撤銷。
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超越許可權制定的有關罰沒處罰的規定,應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予以糾正;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糾正或者責令改正,並視情節給予該機關負責人直至撤銷職務的行政處分: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授權其他組織實施罰沒處罰的;
(二)雇用人員行使罰沒處罰權的;
(三)利用罰沒處罰權為本單位謀取利益的。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主管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和相應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許可權設定或者變相設定罰沒處罰項目的;
(二)擅自提高罰款標準和擴大適用範圍的;
(三)超越許可權實施罰沒處罰和濫用處罰權的;
(四)向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下達或者分配罰沒指標的;
(五)擅自製發或者偽造罰沒處罰票據和不按規定使用罰沒處罰票據的;
(六)調換、壓價處理、內部選購沒收物品的;
(七)隱瞞、截留、轉移、坐支、挪用或者私分罰沒收入的;
(八)不履行罰沒處罰職責,或者玩忽職守,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執行本條例的規定,違反罰沒收入與執法機關經費分開的預算管理制度的,由監察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直至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實施罰沒處罰,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的規章,僅指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的有罰沒處罰項目的規範性檔案。
第四十二條 關於禁止違法收費和攤派的行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違反計畫生育法規的罰沒收入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本省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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