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圖書出版管理暫行規定

河南省圖書出版管理暫行規定發布單位為81602,發布文號為豫政文[1994]166號,發布日期為1994-06-11,生效日期為1994-06-11,所屬類別地方法規,檔案來源於河南省圖書出版管理暫行規定(1994年6月11日豫政文〔1994〕166號)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圖書出版管理,促進出版事業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從事圖書(包括掛曆、年曆、年曆畫、年畫、圖片、檯曆等,下同)出版活動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圖書出版工作必須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不斷提高圖書出版的質量,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圖書出版工作的領導,鼓勵優秀圖書的出版。
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制定相應措施,對具有重要思想價值、學術價值、科學價值、藝術價值的圖書出版,給予積極地扶持。

第五條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是圖書出版的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圖書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管理措施;
(二)審核報批設立圖書出版單位;
(三)審批報批圖書出版選題計畫;
(四)指導圖書出版單位和下級出版行政管理職能部門的工作;
(五)對圖書出版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審讀、鑑定豫版圖書,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條

成立圖書出版單位,須經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國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方可開業。

第七條

設立圖書出版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國家機關和全民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並有相應隸屬關係的上級主管部門;
(二)有明確的辦社宗旨、出版方針、專業分工和出書範圍;
(三)有社長、專職總編輯、一定數量的專職編輯和出版經營管理人員;
(四)有固定的場所、必備的物質技術條件和資金。

第八條

禁止出版有下列內容的圖書:
(一)違背四項基本原則的;
(二)宣揚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的;
(三)涉及國家秘密的;
(四)傳播封建迷信的;
(五)歪曲事實真相或誹謗、誣陷他人的;
(六)損害國家尊嚴,傷害民族感情的;
(七)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其他圖書。

第九條

圖書出版單位應按照國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出書範圍和專業分工從事出版活動,並嚴格執行選題計畫和補充選題計畫的報批制度。

第十條

圖書出版單位不得用書號出版刊物。嚴禁圖書出版單位轉讓、出賣或者變相出賣書號。
非圖書出版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從事圖書出版活動。

第十一條

圖書出版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自費出版和圖書價格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十二條

圖書出版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圖書質量管理的規定,保證圖書出版的質量。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圖書出版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出版單位必須在圖書出版後的30日內,向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版本書庫報送樣書,接受監督審查。

第十四條

圖書出版單位應當按國家規定,在圖書的著作權記錄頁如實登載出版社登記號、書名、作者、責任編輯、出版單位地址、印刷單位、發行單位、開本、印張、字數、版次、印數、標準書號、定價等內容,並按國家規定使用條碼。

第十五條

掛曆、年曆、年曆畫、圖片、檯曆等作為正式出版物,應當由有關的專業出版單位出版。企、事業等單位確需印製的,須經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准,但不得銷售。

第十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及其他傳播媒介,登載、播放、宣傳圖書出版的訊息和廣告,必須是正式出版的圖書並說明出版單位。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地)出版管理職能部門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非法成立圖書出版單位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出版的圖書和非法收入,並可處以總定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出版違禁圖書的,一律沒收並銷毀,沒收非法收入,並處以總定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報經國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出版社登記。
(三)不報、瞞報選題計畫,違反選題管理規定和專題報批制度的,予以警告或責令停止出版發行;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以刊代書、買賣書號、或變相買賣書號以及未經批准超專業分工出書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超範圍協作出版、代印代發、自費出版的,沒收非法所得,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逾期不報送樣書的,責令補報;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七)在圖書著作權記錄頁中,不如實登載有關內容的,責令更換著作權頁;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經批准擅自出版掛曆、年曆、年曆畫、圖片、檯曆的,責令停止出版發行,沒收非法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對擅自出版掛曆的,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擅自出版年曆、年曆畫、畫片、檯曆的,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當事人具有上列數種非法圖書出版行為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合併執行。
罰沒收入依照《河南省執法機關實施罰款沒收財物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圖書出版行為違反治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九條

非法圖書出版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對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新聞出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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