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決定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97年11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7年11月14日
  • 頒布單位:吉林省人大常委會
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
二、第六十三條變為第五十八,修改為:“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建設工程違法部分造價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城市規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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