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4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13〕20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融資機構監管的意見》。該《意見》分建立用工信息報告制度,最佳化用工結構;完善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制度,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建立全面預算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動態監控;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規範經營管理和決策;強化部門監督,嚴格責任追究6部分18條。
基本信息
意見
為貫徹落實《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促進市級投融資平台發展的意見》(六政〔2012〕75號),進一步加強對市級投融資機構的監管,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促進投融資機構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見。
一、建立用工信息報告制度,最佳化用工結構
(一)核定職工人數。市國資委結合投融資機構的經營範圍、資產規模和業務量等因素,綜合確定各投融資機構的用工總人數,報市政府批准。投融資機構因經營範圍擴大或業務量增加需新增人員,應於年初向市國資委申報增人計畫,由市國資委商市人社局後,報市政府批准。投融資機構應採用公開招考方式擇優錄用。
(二)科學設定崗位。根據市委、市政府的決定和各投融資機構的經營性質、規模及業務量大小等因素,合理確定各投融資機構領導職數。按照科學、精簡、高效的原則,確定各投融資機構內設機構數,合理配備內設機構負責人職數,原則上內設機構人數在3人以下設一個職數,3人以上可根據需要增配一個職數。
二、完善薪酬管理及業績考核制度,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三)確定經營目標。每個結算年度結束,各投融資機構應根據各自承擔的職責、本年度工作實績和市政府下一年度工作任務,編制年度經營目標任務,於每年3月底前報市國資委審核,市國資委根據各投融資機構編報的經營目標任務,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則,擬定具體考核指標,作為年度考核依據。
(四)嚴格績效考核。市國資委根據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目標任務與投融資機構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年終由市國資委會同市委組織部、市監察局、市人社局、市審計局等部門組成考核組對各投融資機構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兌現投融資機構負責人及管理層薪酬和獎勵。
(五)工資總額控制。各投融資機構年度工資總額,由市國資委根據公司經營規模、經營業績、全市企業平均工資、本企業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確定。各投融資機構要在核定的工資總額範圍內制定員工薪酬管理和分配辦法,報市國資委備案。完善投融資機構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的合理增長機制,把員工薪酬與投融資機構的經營業績掛鈎,獎勤罰懶、多勞多得,調動公司員工的積極性。
三、健全資產管理制度,確保國有資產安全
(六)夯實公司資產。對各投融資機構存量資產進行清產核資,摸清各投融資機構現有資產的總量和質量,掌握各投融資機構資產現狀。市國資委根據各投融資機構的融資需求,適時進行財政性資金注入和資產劃轉,增加各投融資機構的註冊資本,增強其融資實力。
(七)健全管理制度。投融資機構要加強資產管理,完善內部資產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確保國有資金安全和資產完整。參照市公車管理規定,核定用車編制控制數,嚴格執行車輛配備標準、購置程式和處置更新等報批制度。
(八)防止資產流失。投融資機構資產的處置,實行先評估後交易,嚴把資產評估和進場交易兩個關鍵環節,國有產權交易一律進入有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合法交易,公開競價,嚴禁擅自處置國有資產。
四、建立全面預算管理制度,實行財務動態監控
(九)預算報告制度。投融資機構要根據要求編制年度全面預算報告。在每年3月底前以正式檔案形式上報市國資委。編制全面預算應當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會計要素及資金流量為核心指標,加強對外投資等投資業務的風險評估和預算控制。合理制定成本費用開支標準、開支範圍和規模,嚴格控制擔保、出藉資金、抵押和金融負債等規模,並將逾期擔保、逾期債務、不良投資、不良債權等問題的清理和處置作為重要內容。
(十)嚴格預算執行。嚴格執行經核定的年度全面預算,切實加強融資、投資、擔保、出藉資金、股權轉讓等重大事項以及成本費用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和監督,嚴格審批程式和許可權。建立全面預算報告和分析制度,對影響全面預算執行的情況進行跟蹤監測。
(十一)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市場環境、國家經濟政策、重大資產重組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響,可予以調整,並在每年9月底前將全面預算調整報告及時上報市國資委。結算年度結束,要認真編制全面預算決算報表,以保證完整、真實、準確地反映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每年4月底前將全面預算決算報告及時上報市國資委。
五、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規範經營管理和決策
(十二)規範決策行為。推進投融資機構貫徹落實“三重一大”制度,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規範“三重一大”決策的形式和程式。
(十三)嚴格審批程式。投融資機構涉及產(股)權變動、資本經營預決算、利潤分配、發行債券、子公司設立、合併、撤銷等重大投融資活動和資產的轉讓、處置、抵押以及對外擔保等事項,須報市國資委審批;涉及投融資機構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須經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十四)規範對外投資。投融資機構要對所投資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對投資的規模、市場前景、風險以及收益情況進行分析論證,並提供詳細的投資計畫,經市國資委組織評審論證後,報市政府批准。
(十五)強化融資管理。加強重大融資事項管控,投融資機構要將融資納入年度計畫,並具體說明融資的額度、方式、期限、利息、投資去向以及還款來源等。經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經核准後的融資規模為融資額度上限,在限額內投融資機構可以自主決定融資次數和具體額度,但不得隨意突破融資規模上限。
(十六)加強擔保管理。各投融資機構要嚴格遵守國家金融政策,提高管理層人員的廉潔從業和防範風險意識,落實決策、執行、監管等責任。合理控制投融資及擔保規模,防範債務風險。除經營性擔保公司外,未經市政府批准投融資機構不得對投融資管理體系之外的其它單位、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六、強化部門監督,嚴格責任追究
(十七)加強部門監管。市國資委要加強對投融資機構財務監督、動態監測和預警分析,加強各類財政性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依法合規。市審計局要加強審計監督,對投融資機構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財務收支、財政性專項資金、建設項目預決算等進行年度審計。市監察局要加強效能和行政監察,嚴肅查處失職瀆職、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行為。
(十八)嚴格責任追究。對違反決策程式造成重大失誤及違規進行投融資活動造成重大損失的責任人,市國資委將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造成重大影響並對相關事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按照黨紀、政紀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