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是1996年5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起草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0502
- 發布文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9號
- 發布日期:1996-05-08
- 生效日期:1996-06-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檔案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是1996年5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起草發布的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是1996年5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起草發布的辦法。(第69號)《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已經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
一、《內蒙古自治區產品標準管理辦法》(1996年5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9號發布)刪去第25條、第26條。以下各條相應上移。二、《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1996年11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9號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標準的制定、實施,加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修訂信息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條例》和《地方標準...
第六條 對未列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目錄的涉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可以在一定時期內實行準產證制度。實行準產證產品的目錄及準產證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 自治區對產品質量實行監督抽查為主的檢查制度。監督檢查的重點是: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1號:2000年12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辦法》,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檔案內容 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1號:2000年12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
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條例 (2022年3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產品和服務質量,促進科學進步和技術創新,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國家或者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資質認定證書。取得資質認定證書需新增檢驗、檢測項目的,應當按《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增項。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出具虛假計量數據。第六章 計量監督 第二十二條 計量監督實行日常監督與重點監督...
《內蒙古自治區毛絨纖維質量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毛絨纖維生產者、收購者、加工者、銷售者的質量責任和義務,規定了毛絨纖維質量監督部門的監管職責和專業纖維檢驗機構監檢合一的管理體制,是對毛絨纖維質量監管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對推動毛絨纖維標準化生產、規模化養殖,規範企業按標準組織生產加工,建立健全產品質量保障...
銷售自產的季節性食用農副產品的,可以不辦理備案手續。”〔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一項〕五、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不良信用記錄”的具體衡量標準作出規定,以便增強實際執行過程中的可操作性。根據這一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旗縣級食品藥品...
內蒙古自治區酒類管理辦法,2013年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3月1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酒類生產和流通管理,維護酒類市場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
第十七條 進場從事商品經營活動的,應當持有旗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但農牧民在市場內臨時銷售自產的農畜產品的除外。第十八條 場內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在核准的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內依法自主經營;(二)依法自主決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三)拒絕不合理收費和攤派;(四)法律、法規...
(2013年1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2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93號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品條碼管理,保證商品條碼質量,推廣商品條碼使用,促進商品條碼的信息化套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
第二條 在自治區境內生產、銷售包裝食品,必須使用食品標籤。印製、使用食品標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食品標籤必須按國家食品標籤標準和有關規定印製和使用。食品標籤應當標明下列內容:食品名稱、生產廠名、廠址、配料表、淨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期)、產品標準編號、質量等級。...
【發布文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號 【生效日期】1991-02-21 【失效日期】【檔案來源】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品生產資料 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1991年2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2號發布)第一條為加強工業品生產資料市場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非法交易,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等。同時參照了國務院及各部委發布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自治區政府發布的地方行政規章,如《...
為規範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資金補助項目與資金管理,貫徹落實《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有關檔案精神,進一步發揮標準化在助力高技術創新、促進高水平開放、引領高質量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引領性作用,鼓勵各界積極參與標準化工作,提升標準化水平。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標準化資金補助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六)符合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相關標準和評價要求。第十三條 創建綠色工業園區的基本條件:(一)園區具有法定邊界和範圍、具備統一管理機構的自治區工業園區或工業園區中的產業園,且以產品製造和能源供給為主要功能,工業增加值占比超過50%。(二)園區內企業應滿足第十二條第五項情形。(園區以自承諾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 起施行。政策解讀 一、制定目的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慧型化、專業化水平。”通過加強政務服務標準化工作,對於更好地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正確履行政府職能、提升政府治理現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內蒙古自治區政務服務標準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2005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修訂實施辦法 (2005年12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5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0年9月23日內蒙古...
自治區鹽業主管機構在國家下達的年度生產總量計畫指導下組織鹽產品生產。第十一條 實行食鹽定點生產制度。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下達的指令性生產計畫。第十二條 製鹽企業必須加強質量監督檢測工作,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不符合質量和衛生標準要求的鹽產品不準出企業。第十三條 製鹽企業生產的食鹽必須按照規定...
三、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經營性服務價格目錄清單應當載明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經營性服務價格目錄清單,並公布監督舉報電話”。四、將第二十四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未執行價格公示制度”。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經營...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食品時,應當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採購食品索證管理辦法》規定的索證範圍和種類,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銷售者應當保證提供。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員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品經營者食品衛生的監督檢驗以及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的衛生監督工...
內蒙古自治區食鹽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自治區食鹽儲備體系,加強自治區食鹽儲備管理,增強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自治區食鹽供應和質量安全,維護食鹽市場穩定,根據《食鹽專營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6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鹽業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5號...
《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條例》是內蒙古自治區為了加強技術市場管理,維護技術市場秩序,推動技術市場發展而制定的條例。修訂條例 (1993年10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內蒙古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行政規範性檔案的管理,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2023年10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辦法》。發布信息 2023年10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
第五條 凡被授予內蒙古自治區質量獎,優先申報國家級質量獎。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六條 成立自治區質量獎審定委員會,由自治區質量工作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成,負責質量獎的認定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是:(一)擬訂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二)制定評審計畫、方案及細則並...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出租、出借、塗改、轉讓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及其編號。第十二條 生產醫療器械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醫療器械出廠前必須經過質量檢驗,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第三章 醫療器械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管理 第十三條 開辦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向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
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後,應當向自治區農牧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產品批准文號,提交下列材料和樣品:(一)產品批准文號申請表;(二)生產許可證複印件;(三)三個批次的產品樣品;(四)產品質量標準和檢驗方法;(五)產品生產工藝;(六)產品標籤和使用說明書樣稿;(七)送檢...
生鮮乳收購站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殺蟲劑和其他控制蟲害的產品應當確保不對生鮮乳造成污染。第十四條禁止收購下列生鮮乳:(一)經檢測不符合健康標準或者未經檢疫合格的奶畜產乳;(二)奶畜產犢7日內的初乳,但以初乳為原料從事乳製品生產的除外;(三)在規定用藥期和休藥期內的奶畜產乳;(四)其他不符合...
第十五條在食鹽中添加營養強化劑或藥物必須經自治區衛生行政和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添加的營養強化劑或藥物必須是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嚴格遵守使用品種和劑量的有關規定。第十六條嚴禁刮土淋滷製鹽和利用工業廢渣、廢液製鹽。第十七條自治區鼓勵製鹽企業綜合利用湖鹽資源,積極發展鹽化工和鹽田生物等多品種生產。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