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溮河區土地出讓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從通知下達之日起,所有國有土地出讓,均由區政府或區政府指定(授權)的單位(部門)統一組織徵收。任何非經指定(授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土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溮河區土地出讓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 類型:通知
  • 發布機構: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
  • 文號:溮政〔2011〕32號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
關於溮河區土地出讓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
溮政〔2011〕32號
各鄉、鎮、辦事處,區直各單位,各項目指揮部(項目協調領導小組):
2010年12月27日,經區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研究,區政府下發了《溮河區土地出讓管理辦法(試行)》,根據國務院新出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對溮河區土地出讓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詳細內容

一、從通知下達之日起,所有國有土地出讓,均由區政府或區政府指定(授權)的單位(部門)統一組織徵收。任何非經指定(授權)的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土地。
二、國有土地出讓前,由區政府籌措資金對土地和房屋及附屬物進行徵收。原則上不再由擬開發單位(企業)墊資。
三、未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任何單位(部門)不得與擬開發單位(企業)簽訂土地出讓投資協定(契約)。
四、違反本通知要求,擅自處置土地或簽訂土地出讓投資協定(契約)的,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承擔,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溮河區行政問責辦法》追究當事單位(部門)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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