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誠全球商品主題證券投資基金(LOF)是信誠基金髮行的一個QDII的基金理財產品
基本介紹
- 基金簡稱:信誠全球商品主題QDII-FOF
- 基金類型:QDII
- 基金狀態:正常
- 基金公司:信誠基金
- 基金管理費:1.75%
- 首募規模:2.95億
- 託管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代碼:165513
- 成立日期:20111220
- 基金託管費:0.30%
投資目標
投資範圍
投資策略
1、自上而下的大類資產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戰略性資產配置以大宗商品為主,並不因市場的中短期變化而改變。在特定時常狀況下,當基金無法通過商品分散投資等方式避險時,本基金將投資於固定收益類資產、貨幣市場工具及現金等進行戰術性資產配置調整,抵禦下行風險。必要時,將使用金融衍生品進行組合避險和有效管理。
2、商品配置策略
根據市場慣例,大宗商品一般分為四大類別:能源、基礎金屬、貴金屬及農產品。總體而言,商品具有商品屬性和金融屬性,各類商品所體現出的兩類屬性的強弱各異。這也決定了影響不同商品類別的價格波動因素既具有共通性又存在差異性。
3、ETF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主要以風險為主要考量,通過以下流程篩選ETF。
(1)商品類ETF庫的建設
通過基金資訊系統(如理柏、晨星、彭博等,視基金需要而定),蒐集符合基金契約定義的商品類ETF並對其進行多維的細分分類。按標的資產分,有a)實物商品ETF;b)商品衍生品ETF;按商品類別分,有追蹤能源、基礎金屬、貴金屬和農產品及單一商品種類的ETF。
(2)ETF流動性篩選
ETF的流動性是最重要的篩選準則之一,本基金將考察以下方面對ETF進行篩選:
-ETF規模,規模過小可能存在提前清算或變現成本過大的問題;輔以觀察日均成交量及換手率等指標; (下轉A31版)
-ETF的做市活躍程度,主要觀察買賣價差(bid-ask spread)是否合理;
-ETF的折溢價水平,折溢價水平直接決定了ETF的交易風險,而ETF標的資產的波動率則決定了折溢價水平的合理區間。
本基金亦會根據不同資金規模假設對標的ETF進行市場衝擊檢驗,把握ETF買賣的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
(3)積極風險最小化
投資ETF的目標一般以獲取其該ETF所追蹤資產的收益,因此,ETF淨值與其標的資產價格之間的差異愈小愈好,即追求積極風險最小化。本基金主要考察ETF的跟蹤誤差及跟蹤偏離度來考核其積極風險。
(4)上市地及計價幣別考量
現實投資環境下不得不考慮擬投資ETF的上市地分布和其計價幣種。上市地分布過於分散,跨越時區過多,易提高管理成本和交易風險;計價貨幣儘量以流動性好的主流貨幣為主,提高換匯效率。
(5)總費用率控制
本基金還將比較並儘量選擇總費用率(Total Expense Ratio)較具競爭力的ETF品種,包括其購買及持有成本,例如管理費、託管費及前端收費等。
(6)對手方風險控制
對於合成ETF,本基金不僅將重點評估單個發行人的違約風險,並引鑒國際評級等其他第三方評估報告,還將通過分散投資的方式降低集中化的對手方風險。
4、非上市基金投資策略
非上市基金的投資主要有兩類目的:一是在ETF投資品種缺失或流動性不足的情況下,投資於跟蹤某一或某幾類商品走勢的指數基金;二是意在間接獲取管理業績優良的主動型公募基金的超額收益。
5、股票投資策略
個股投資為本基金組合的衛星配置,僅在確定性較高的情況下進行增強性投資。本基金的股票投資偏向績優藍籌股,通過投資大市值股票來獲取該股票所處產業或行業的整體平均表現。
6、固定收益資產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資產投資僅作戰術性規避風險之用。當經濟進入中期回調或衰退時,本基金將適度投資於債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降低組合波動性。具體而言,在衰退期,本基金將主要投資於國家信用債券、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國際金融組織發行的債券等,例如美國國債、七大工業國(G7)發行的主權債券等;當經濟出現復甦跡象時,公司債等信用類債券一般將因信用評級回升而有所表現,在風險控制情況下將會適當配置。投資工具上,本基金既可直接投資於債券,亦可投資於債券ETF或基金。
收益分配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或紅利再投資方式。
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其持有人可自行選擇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默認的分紅方式為現金紅利;選擇紅利再投資的,現金紅利則按除權後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具體日期以本基金分紅公告為準);
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只支持現金紅利方式,投資人不能選擇其他的分紅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條件的情況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十二次;
4、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收益分配基準日可供分配利潤的25%;
6、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