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岡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實施細則》是佛岡縣施行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岡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實施細則
- 施行地區:佛岡縣
《佛岡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實施細則》是佛岡縣施行的細則。
《佛岡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實施細則》是佛岡縣施行的細則。中文名 佛岡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實施細則 施行地區 佛岡縣 第一條 根據《印發清遠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統籌辦法的通知》精神,...
第二條 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以下簡稱普通門診統籌)堅持以下原則:(一)堅持保障基本,重點保障民眾負擔較重的門診多發病、慢性病;(二)堅持籌資及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三)堅持社會共濟,充分發揮統籌...
1、門診家庭補償金。按成年人50元、未成年人15元的標準劃入。用於參保居民門診醫療費用支付,也可抵繳城鎮居民個人繳費。 2、門診特殊慢性病待遇。統一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數量、種類和報銷標準。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病種...
第十八條 參保人首次辦理參保登記,社保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障卡,作為參保人續保、就醫、結算醫療費用的專用憑證。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參保人在本辦法實施時參保登記的,從繳費當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在...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門診統籌制度。門診統籌基金原則上按當年個人繳費部分的60%從當年籌集的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劃入,並根據基金使用情況可作調整。門診統籌基金用於支付參保人員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及參保地二級中醫院中醫治療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待遇水平,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
第十三條統籌基金可予支付的醫療費用項目按照江西省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規定執行。在省有關目錄範圍未出台前,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甲類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等規定執行。...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第二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時間。(一)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從參保繳費次月起享受...
(一)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二)門診特定項目範圍內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三)普通門診統籌和特殊病種門診補貼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第十七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金支付範圍...
第八條 其他優撫對象凡參加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在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範圍、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按照規定比例報銷(補助)後的剩餘部分,如個人醫療費負擔較重且確有...
(四)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時,其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含用人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的最低繳費年限必須滿15年(原實行企業職工大病醫療費用統籌的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最低繳費...
第八條老紅軍、離休人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原有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第九條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1-6級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補助以及企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等,暫不列入市級統籌。第二節參保登記和基金征繳...
制度,更好解決職工醫保參保人員門診保障問題,切實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湘政辦發〔2022〕12號)精神,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制度,落實“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要求,發揮醫療保險在醫改中的基礎性作用,引導城鄉居民合理利用衛生資源,逐步提高城鄉居民普通門診醫療待遇保障水平,切實減輕城鄉居民普通...
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不設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規定的醫療費用。第七條 城鄉居民...
第十一條 審核確定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必須是剔除下列費用:(一)醫療單位按規定應減免的費用;(二)患者本人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三)職工單位或相關部門補助的費用;(四)參加各種商業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安順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細則(試行)》由安順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08年7月24日印發,內容分總則、參保登記和繳費申報、基金籌集、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 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與監督、附則七章四十一條,自發布...
(十一)在享受長期護理保險醫療專護、機構護理(康復中心、護理機構、養老機構)待遇期間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十二)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憑本人的醫保電子憑證或社保卡在門診統籌定點...
第二章 門診統籌待遇 第五條 普通門診基金支付範圍。將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定點門診醫藥機構發生的屬於醫療保險藥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目錄範圍內的普通門診(含未轉入院的急診)醫療費用,納入職工醫保普通門診統籌基金...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門診統籌制度。參保人員在實行即時結算聯網管理的二級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50%。一個結算年度內的門診醫療費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00元,未入學兒童每人每年100元...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普通門診統籌待遇水平,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堅持保障基本,切實減輕參保人常見病、多發病門診醫療費用的經濟負擔。堅持社會...
第五章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賬戶資金用於支付門診醫療費用、住院醫療費用中按規定應由個人自付的費用以及定點零售藥店的購藥費用。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特殊疾病、特殊檢查等符合報銷的範圍,由統籌基金按...
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計入個人賬戶。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分別承擔不同的醫療費用支付責任。統籌基金主要用於支付住院和部分慢性病門診治療的費用,統籌基金設有起付標準...
(三)最高支付限額:每人每年20000元(含特殊疾病門診費用)。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經批准轉上級醫院住院、探親、旅遊等在外因患急症住當地定點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範圍的住院醫療費用,首先自付10%後,起付標準為...
第十八條 職工門診統籌層次和基金支付範圍,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持一致,實行市級統籌。第十九條 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累計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納入統籌基金支付範圍。在職職工...
第十四條 醫療保險基金使用範圍 (一)統籌基金使用範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使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包括急診搶救)、重大疾病和特殊慢性疾病門診醫療費用;2.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5、意外傷害醫療待遇。參保居民本統籌區內非他方責任導致外傷住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納入醫保報銷,一年內累計支付限額為1萬元。本統籌區外外傷不予報銷。6、鞏固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嚴格執行湖北省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
(五)合理分擔醫療保險基金缺口 在實行統收統支前發生的醫療保險基金應付未付的醫療費用和醫保經辦機構拖欠醫藥機構的應付未付費用,由當地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結算。實行醫療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後,市醫療保障局要強化基金預(決)算管理。...
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從統籌基金中支付80%,個人自付20%(以個人自付20%為基數,每連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三年的,個人自付比例降低1%,連續滿十五年的個人自付比例,最多可降至15%)。經負責治療的定點醫療機構...
辦理傷殘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應當參加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第八條 依照有關規定,離休幹部、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幫助解決。第三章 職工醫保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九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