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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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學生、中職技校學生和符合條件的在本市就讀的異地務工人員子女,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所需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學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具體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對本村(居)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給予個人繳費補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給予個人繳費補助。
第十條 城鄉居民醫保年度為自然年度。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城鄉居民次年醫保年度繳費期,參保人應按繳費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全年城鄉居民醫保費。城鄉居民原則上以戶為單位進行參保繳費。
(一)農村居民繳費。由村委會具體負責,根據參保繳費標準,統一向農戶收取或從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繳城鄉居民醫保費,並統一建立參保登記花名冊。村委會將本村收繳的醫保費存入當地指定的專用賬戶,並將參保登記花名冊和存款單據報送戶籍所在地鄉鎮城鄉居民醫保辦公室。鄉鎮城鄉居民醫保辦公室應按規定及時將參保人員資料錄入信息資料庫。
(二)城鎮居民繳費。居委會統一登記、造冊,代收醫保費後,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城鄉居民醫保辦公室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鄉鎮(街道)城鄉居民醫保辦公室應按規定及時將參保人員資料錄入信息資料庫。也可由居民直接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參保人員的資料錄入信息資料庫。
(三)在校學生繳費。由學校(含各類學校、科研院所及托幼機構)統一組織、統一收繳、統一登記造冊,並由學校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派專人上門統一辦理參保繳費登記手續。
(四)特殊人群繳費。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二級以上)的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指由市、縣區民政部門核發“低收入家庭證”的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農村五保戶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其個人繳費由政府按B檔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補助。民政、殘聯部門提供符合全額補助條件的參保人名單,送社保經辦機構匯總分類後,統一報送財政部門核定;財政部門根據核對後的名冊和補助標準,將財政補助資金統一划入縣區社保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由市財政資助參保的補助資金按市區統籌規定劃入市社保局源城分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的收款收據於每年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前,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到當地財政部門領購。票據使用完畢後,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集中收回票據存根聯,統一送當地財政部門按規定核銷。
第十二條 除新生兒、新落戶居民、非本市戶籍新入學或者從市外新轉入本市的在校生、就業轉失業人員外,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或續保手續的,只能在下一年度辦理參保繳費。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一經繳費,不予退費。
第十三條 繳費期結束後,各鄉鎮(街道)、徵收機構委託商業銀行收繳的城鄉居民醫保費全部劃入當地財政所,報縣區社保局核對無誤後,再由各鄉鎮(街道)財政所轉入縣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市、縣區財政每年根據核定的參保人數,於9月底前將財政補助資金劃入縣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周轉金制度。縣區財政部門在本辦法實施當月按上年度基金月均支付額的2倍計算周轉金並撥付社保局支出戶,確保醫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解讀

一、制定背景
2014年1月1日,為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城鄉統籌管理,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市政府印發了《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整合新農合與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啟動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近5年來,居民醫保在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權益、促進醫療服務資源有效利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參保居民已享有普通門診、急救留觀、門診特定病種、住院、大病保險等待遇,醫療保障既保大病又保小病。居民醫保基金運行總體平穩,實現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工作目標。鑒於《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即將到期失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制定依據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粵辦函〔2017〕734 號)。
(二)《關於允許部分特殊人群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途參保手續的復函》(粵人社函〔2014〕1133號)。
(三)《關於允許部分特殊人群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途參保的復函》(粵人社函〔2015〕1031號)。
(四)《關於印發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河府辦〔2018〕10號)。
(五)《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河府辦〔2015〕31號)。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
1.第四條,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粵辦函〔2017〕734 號),新增已取得居住證的常住人口為居民醫保實施對象。
2.第五條,依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新增稅務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徵收管理。
(二)第二章基金籌集和管理。
1.第十條,依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刪除了原文農村、城鎮、在校學生以及特殊人群繳費程式,待職能劃轉後,由稅務部門另行規定。
2.第十二條,依據《關於允許部分特殊人群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途參保手續的復函》(粵人社函〔2014〕1133號)、《關於允許部分特殊人群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途參保的復函》(粵人社函〔2015〕1031號)、《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河府辦〔2015〕31號),進一步明確了特殊群體、政府全額資助特殊人群可以中途參保。
3.依據《關於印發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市級統籌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河府辦〔2018〕10號),刪除了原周轉金制度、風險調劑金制度有關條款。
(三)第三章保險待遇。
1.第十八條,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河府辦〔2015〕31號),將新生兒享受待遇條款列入。
2.第十九條,將《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河府辦〔2015〕31號)的住院報銷比例及居民醫保基金全年最高支付限額條款列入。住院報銷比例持續保持在75.66%,年度最高支付限額25萬元,已經達到《廣東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綱要(2009-2020年)(2017年修編版)的通知》(粵財辦〔2017〕22號)。
3.第二十一條,考慮生育醫療費上漲,且生育醫療費補助近5年均沒有調整的情況,將自然分娩、剖宮產一次性補助,由現行800元、2000元,分別提高至1500元、3000元。
4.第二十三條,增加了參加職工醫保不滿6個月的,可選擇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主要考慮部分居民先是參加了居民醫保後,後又因就業等原因參加了職工醫保,發生住院醫療費用時身份為職工,而職工醫保不滿6個月的住院報銷比例為60%(不分醫院級別)。因此,考慮從維護參保人利益出發,明確可選擇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一級92%、二級75%、三級60%)。
(四)第四章定點機構管理、第五章附則。
對比原1號令,第四章、第五章主要參照《關於修訂印發河源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通知》(河府〔2018〕31號)第五章、第六章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理由:一是原第四章費用結算,有些內容已發生較大變化,居民醫保、職工醫保已實現結算辦法統一。二是原第五章規範管理,主要是新農合與城鎮居民2項制度合併時,統一規範信息化管理、內控制度、服務協定等。實施5年後,信息化管理、內控制度、服務協定等已實現了統一。三是原第六章法律責任,2016年7月施行的《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對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更全面的規範。
四、徵求意見情況
起草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已徵求並部分採納了19個相關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代表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
五、審查情況
已經市法制局審查(河法函〔2018〕374號),並經七屆50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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