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為進一步完善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規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促進河源市城鄉居民醫保事業健康發展而下發的相關通知(文號:河府辦〔2015〕31號)。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河府辦〔2015〕3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規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保障參保人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城鄉居民醫保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工作要點的通知》(粵府辦〔2014〕45號)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做好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粵人社函〔2015〕818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執行《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河府令第1號)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取消A、B檔,統一繳費標準每人每年120元。特殊人群的個人繳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二、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比例取消A、B檔,統一按市內一級醫院92%、二級醫院75%、三級醫院60%,市外醫院55%,非定點醫療機構45%的標準執行。未經批准自行轉院或自行到市外醫療機構就醫的,基金支付比例相應降低10個百分點。
三、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全年最高支付限額(含特定病種門診補助)統一為25萬元。
四、參保人自繳費後的下一醫保年度內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繳費期結束後,符合計畫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兒、已辦理職工醫保中止手續的失業人員、新遷入統籌區戶籍人員、中途轉入統籌區就讀學生、刑滿釋放人員、退役士兵、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重度一級或二級的殘疾人、低收入人群等由政府全額資助的特殊群體,在當年醫保年度內可以按規定中途參加城鄉居民醫保,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中,符合計畫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已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或城鎮職工醫保的,新生兒在出生年度內按新規定享受城鄉居民醫保待遇;符合計畫生育政策出生的新生兒出生時其父母沒有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或城鎮職工醫保,出生3個月內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其出生到參保前所發生的醫藥費用給予報銷。其他人員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
本市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河源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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