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是河源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的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源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 地點:河源市
  • 性質: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資源,實現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一體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省府辦公廳《廣東省深化城鄉醫療保障體制改革方案》(粵府辦〔2012〕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是由指政府組織、引導、支持,多方籌資,以住院統籌為主,以大病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特定病種門診補助為補充,以戶為單位自願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第三條 城鄉居民醫保制度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待遇與繳費相掛鈎、屬地管理,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統一政策、籌資標準、待遇水平、經辦服務、信息系統和風險調劑金。
第四條 城鄉居民醫保實施範圍和對象,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以外,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符合條件的非本市戶籍在校學生(以下統稱城鄉居民)。
參加城鄉居民醫保且按本辦法規定繳費的城鄉居民統稱“參保人”。
第五條 各級政府負責本轄區城鄉居民醫保工作,將城鄉居民醫保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鄉鎮(街道)、村(居)委做好宣傳發動和參保繳費工作,落實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服務所需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以及經費。
市、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主管城鄉居民醫保工作,具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
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醫保業務經辦工作。各鄉鎮(街道)新農合辦公室更名為城鄉居民醫保辦公室,並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所合署辦公。
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配合城鄉居民醫保制度改革,加強醫藥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規範醫療和經營行為,努力滿足參保人醫療服務的基本需求,為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安全、有效運行提供基本保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監察、民政、財政、審計、物價、殘聯、地稅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基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 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不設個人賬戶,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符合《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下簡稱“三個目錄”)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七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來源:
(一)參保人繳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條 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
(一)個人繳費設定2個檔次,參保家庭可根據自身實際進行選擇,同一戶口簿內符合參保條件的家庭成員按同一繳費檔次同時參保。繳費標準為A檔:每人每年50元;B檔:每人每年120元。
(二)各級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大學生、中職技校學生和符合條件的在本市就讀的異地務工人員子女,參加城鄉居民醫保所需財政補助資金按照學校隸屬關係,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具體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鼓勵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對本村(居)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給予個人繳費補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對職工供養直系親屬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給予個人繳費補助。
第十條 城鄉居民醫保年度為自然年度。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城鄉居民次年醫保年度繳費期,參保人應按繳費標準,一次性足額繳納全年城鄉居民醫保費。城鄉居民原則上以戶為單位進行參保繳費。
(一)農村居民繳費。由村委會具體負責,根據參保繳費標準,統一向農戶收取或從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中代扣代繳城鄉居民醫保費,並統一建立參保登記花名冊。村委會將本村收繳的醫保費存入當地指定的專用賬戶,並將參保登記花名冊和存款單據報送戶籍所在地鄉鎮城鄉居民醫保辦公室。鄉鎮城鄉居民醫保辦公室應按規定及時將參保人員資料錄入信息資料庫。
(二)城鎮居民繳費。居委會統一登記、造冊,代收醫保費後,到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城鄉居民醫保辦公室統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鄉鎮(街道)城鄉居民醫保辦公室應按規定及時將參保人員資料錄入信息資料庫。也可由居民直接到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將參保人員的資料錄入信息資料庫。
(三)在校學生繳費。由學校(含各類學校、科研院所及托幼機構)統一組織、統一收繳、統一登記造冊,並由學校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派專人上門統一辦理參保繳費登記手續。
(四)特殊人群繳費。低保對象、重度殘疾(二級以上)的殘疾人員、低收入家庭(指由市、縣區民政部門核發“低收入家庭證”的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農村五保戶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其個人繳費由政府按B檔繳費標準給予全額補助。民政、殘聯部門提供符合全額補助條件的參保人名單,送社保經辦機構匯總分類後,統一報送財政部門核定;財政部門根據核對後的名冊和補助標準,將財政補助資金統一划入縣區社保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由市財政資助參保的補助資金按市區統籌規定劃入市社保局源城分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的收款收據於每年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前,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到當地財政部門領購。票據使用完畢後,由縣區社保經辦機構負責集中收回票據存根聯,統一送當地財政部門按規定核銷。
第十二條 除新生兒、新落戶居民、非本市戶籍新入學或者從市外新轉入本市的在校生、就業轉失業人員外,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參保或續保手續的,只能在下一年度辦理參保繳費。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一經繳費,不予退費。
第十三條 繳費期結束後,各鄉鎮(街道)、徵收機構委託商業銀行收繳的城鄉居民醫保費全部劃入當地財政所,報縣區社保局核對無誤後,再由各鄉鎮(街道)財政所轉入縣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市、縣區財政每年根據核定的參保人數,於9月底前將財政補助資金劃入縣區城鄉居民醫保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建立城鄉居民醫保基金周轉金制度。縣區財政部門在本辦法實施當月按上年度基金月均支付額的2倍計算周轉金並撥付社保局支出戶,確保醫保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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