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河源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河源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河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

頒布日期:2001/3/30

執行日期:2001/3/30

編號:45285法律文號

河社保[2001]16號

河源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完善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制度,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我市職工醫保制度應當遵循:
(一)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二)職工醫保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三)職工醫保基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原則;
(四)全市職工醫保實行市級統籌,多層次、廣覆蓋原則。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職工醫保政策的擬定、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市、縣區社保局具體承辦職工醫保工作。
市、縣區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配合職工醫保制度改革,同步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強醫藥衛生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規範醫療和經營行為,滿足參保人員基本醫療服務需要。
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工醫保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物價、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職工醫保工作。
職工醫保費徵收部門應認真履行徵收職責,確保完成職工醫保的擴面徵收任務。
第四條各級政府依法依規保障職工醫保基金徵集和醫療保險待遇給付,職工醫保基金不足支付時,由市、縣區政府統籌解決。
第五條職工醫保基金及其收益、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徵稅費。
第六條職工醫保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簡稱定點機構)管理制度。
第二章參保範圍與對象
第七條職工醫保包括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外資企業員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第八條職工醫保是強制性社會保險。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社會團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及中央、省屬駐河源單位等(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為全體職工(含退休人員)辦理參加職工醫保。
外資企業員工、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可按本規定選擇參加職工醫保。
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的外國籍和港澳台人員,可依照本規定參加職工醫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金期間按規定參加職工醫保。
第九條依照有關規定,離休幹部、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幫助解決。
第三章職工醫保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職工醫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其職工醫保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職工醫保登記手續。
本規定施行前尚未參加職工醫保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所屬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職工醫保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如實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參保人數和繳費工資。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納職工醫保費;職工繳納的職工醫保費由用人單位在職工本人工資中代為扣繳。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減免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應於每月月底前繳納當月的職工醫保費,次月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參保情況發生變動時,須在當月25日前到職工醫保費徵收部門辦理變動手續。因未及時繳納職工醫保費,造成參保人員無法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的,由用人單位、參保人員負責。
第十三條停產、半停產企業的在職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的本市城鎮戶籍失業人員可轉為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或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原有繳費年限與享受職工醫保待遇掛鈎。
第十四條職工醫保統籌基金的來源:
(一)用人單位(扣除劃入個人賬戶後資金)和參保人員繳納的職工醫保費;
(二)基金利息收入;
(三)滯納金;
(四)地方財政補貼;
(五)其他收入。
第十五條參加職工醫保(包括綜合基本醫療保險、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外資企業員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應按以下規定繳納職工醫保費:
(一)用人單位的職工必須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及社會申辦退休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選擇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外資企業可根據實際選擇為單位全部職工整體辦理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或外資企業員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
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標準為:單位按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6.5%逐月繳納,職工按本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逐月繳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低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0%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計征,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高於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高出部分不計征職工醫保費。個人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按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和外資企業員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月繳費工資基數。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為5.5%,全部由個人繳費;外資企業員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5%,職工個人不繳費(選擇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按前款規定繳費)。
(二)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以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部分按6.5%,個人繳費部分按2%,全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參加職工醫保的,必須參加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費繳費標準按市社保局與承保商業保險公司簽訂的協定保費標準確定。
外資企業員工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外資企業員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外資企業及員工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前款規定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失業人員個人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和社會申辦退休人員以及由政府資助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困難企業退休人員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全部由個人繳納。
(四)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按原經費渠道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職工醫保費在個人所得稅前列支。
(五)參加職工醫保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六)其他非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和企業按本辦法規定參加職工醫保後,可按規定建立企業醫療補助,用於本單位參保人員的醫療補助。企業醫療補助費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企業醫療補助標準由企業根據籌資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職工醫保繳費年限: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職工醫保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我市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長期待遇時(含不在社保經辦機構領取待遇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保人,下同),職工醫保實際繳費年限累計男職工30年(含30年)、婦女職工25年(含25年)以上(包括補充醫療保險,下同)的,可以不用繳費,按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二)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而職工醫保累計實際繳費年限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用人單位可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月繳費工資標準,並按年遞增10%的幅度一次性補繳所缺年限的醫療保險費;或由用人單位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5%按月繳納,直至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
參加外資企業員工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外資企業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退休時服務的用人單位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5%(參加綜合基本醫療保險的,按前款規定的繳費標準)為標準作為補償基本醫療保險費,並與服務年限掛鈎,每工作滿1年補償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補償,用人單位補償後仍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再由職工本人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月繳費工資標準,並按年遞增10%的幅度一次性補繳所缺年限的醫療保險費,或由職工本人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5%按月繳費,直至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
(三)參加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及社會申辦退休人員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時,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未達到最低繳費年限的,須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月繳費工資標準,並按年遞增10%的幅度一次性補繳所缺年限的醫療保險費,或按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5%按月繳費,直至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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