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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20〕5號)和《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關於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醫保發〔2021〕5號),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居民醫保),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5號)、《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6〕72號)和《雲南省醫療保障制度籌資及待遇政策(2021版)》(雲醫保〔2021〕110號)等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所有城鄉居民,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在校就讀學生、在園兒童、嬰幼兒、新生兒、宗教教職人員、長期投資經商和務工的外來人員家庭中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成員,以及國家和省、州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居民醫保實行州級統籌、分級管理。堅持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原則;堅持權利和義務對等,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保障適度、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居民醫保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居民醫保參保、待遇支付等具體業務經辦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級編辦、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退役軍人、審計、市場監管、鄉村振興、稅務、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協同配合做好居民醫保的相關工作。
各鄉鎮(街道、農場)、村委會(社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民醫保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參保管理
第五條 居民醫保實行全面參保登記,參保登記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鄉鎮(街道、農場)、村委會(社區)和學校(幼稚園)負責。
第六條 居民醫保採取單位(村、組、社區、學校、幼稚園等)、家庭、個人等多種方式參保。家庭成員均為城鄉居民的以家庭方式全員參保。
參加居民醫保應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
第七條 居民醫保實行年度繳費制度,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底為下一年的集中參保繳費期。未在集中辦理期參保的,可在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補繳,自繳費次月起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除首次參保人員除外,3月1日起停止辦理年度參保繳費。
第八條 新生兒父母中一方戶籍地或者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地在本州且符合國家生育政策規定的,新生兒出生當年可以隨父母在戶籍地或者參保地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由監護人憑新生兒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明(戶口證明或者出生醫學證明),按照相關規定辦理。符合上述條件的新生兒90天內辦理參保登記,且父母雙方都已在本州參加居民醫保或者職工醫保,新生兒出生當年可以免繳保費;新生兒出生90天內未辦理參保登記,或者新生兒父母有一方未在本州參加居民醫保或者職工醫保的,新生兒出生當年需按照當年個人繳費標準繳納保費,但不受居民醫保規定繳費期限制。參保登記後,自出生之日起,當年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九條 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全州執行統一的籌資標準。鼓勵集體、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者資助。
年度籌資標準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本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確定,並隨著經濟發展水平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條 居民醫保政府補助資金州、縣(市)配套比例為1:9。各級政府應當將居民醫保配套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並足額撥付到位。
第十一條 參加居民醫保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可以通過現金、刷卡、銀行代扣、網上繳費等多種方式和途徑繳納。
參保人員保險費按年度一次性繳納後,已進入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期間的,不予退費。
第十二條 具有本州戶籍並符合規定條件的下列城鄉居民,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全額或者差額資助參保:
(一)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重點優撫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農村三級智力和精神殘疾人,縣(市)邊境一線以行政村為單位的農村居民;
(二)農村獨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齡不滿18周歲的獨生子女、只生育兩個女孩且採取絕育措施的農村夫妻、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父母;
(三)國家和省、州、縣(市)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鄉村振興、殘聯等部門應當於每年的7月1日前提供資助對象花名冊,全額資助人員不需要繳費,差額資助人員承擔補助後差額部分。
第四章 醫療待遇
第十三條 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執行。
第十四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
第十五條 城鄉居民住院醫療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符合政策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一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200元,支付比例90%;二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00元,支付比例80%;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800元,支付比例60%;省級和省外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1200元,支付比例60%。
(二)居民醫保住院待遇與分級診療掛鈎:下級醫療機構轉上級醫療機構的住院起付標準應補差,上級醫療機構轉下級醫療機構的不再計算住院起付標準;符合分級診療轉診轉院的參保人員,醫療費用支付比例按上述規定執行,不符合分級診療規定的,住院支付比例降低10%。
(三)對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城鄉低保對象,城鄉重點優撫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實行縣域內先診療後付費的辦法,門診統籌中一般診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額支付;在一級醫療機構住院不設起付線,合規醫療費用全額納入報銷。符合分級診療、按照轉診轉院規範在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降低200元,支付比例提高5%。
(四)符合政策規定的尿毒症和重性精神病患者,其醫療待遇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原有關政策規定的重大疾病的門診和住院醫療待遇繼續執行。
第十六條 城鄉居民門診醫療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普通門急診醫療費。參保人員在實施藥品、耗材零差率銷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的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含門急診)就醫發生的門診醫藥費,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0%;在縣級(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就醫發生的門診醫藥費,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25%。普通門診醫藥費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
(二)慢性病門診醫療費。參保人員在一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政策範圍內的慢性病門診醫療費,在規定限額內由統籌基金支付60%,支付限額不納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累計。
(三)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參保人員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政策範圍內的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1200元,支付比例70%。一個自然年度內起付標準只計算一次,門診特殊疾病的醫療費與住院醫療費合併計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慢性腎功能衰竭、重性精神病不設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為90%。
(四)居民醫保門診特殊病、慢性病具體管理辦法由州醫保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符合國家生育政策規定住院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地區內縣、鄉兩級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單病種包乾支付,順產費用支付標準:縣、鄉級1800元;剖宮產費用支付標準:縣級2700元、鄉級2100元。住院分娩單病種包乾支付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結餘留用、超支不補,個人不承擔費用。定點醫療機構應按單病種上傳醫療費用,不得變相分解將費用轉嫁給個人承擔。
參保人員符合國家生育政策規定住院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州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單病種限額支付:順產限額支付2400元;剖宮產限額支付3400元。住院分娩醫療費用達不到限額標準的,醫保基金按實際費用支付;超出限額標準的,醫保基金按限額支付,超出限額部分由個人負擔。
因難產、危急孕產婦搶救、妊娠併發症、妊娠合併症或者孕產婦伴隨有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療等特殊情況,導致診療所需費用超出單病種包乾支付範圍,或者在統籌地區外縣、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的,不再實行單病種包乾支付,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外,以下情形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急診搶救除外);
(二)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三)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四)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五)在境外就醫的;
(六)體育健身、養生保健消費、健康體檢;
(七)國家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後,可做臨時調整。
第五章 費用結算
第十九條 居民醫保實行持社會保障卡或者醫保電子憑證就醫結算。參保人員在實現聯網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個人應承擔部分,由個人與醫療機構結算;統籌基金應承擔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尚未實現聯網結算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先由個人墊付,在憑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出院證明、醫療費用發票和全部費用清單(特殊病、慢性病門診提供處方、發票)等資料原件,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受理時限截止到次年3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第二十一條 統籌地區外開通異地結算網路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異地就醫的有關規定結算。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在實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推行總額預付、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按床日付費、按服務項目付費、按疾病分組付費等複合式付費方式,建立獎懲並重的激勵約束機制,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
第二十三條 居民醫保費用審核結算管理辦法,由州醫保局會同州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定點醫藥機構管理
第二十四條 居民醫保定點醫藥機構實行定點服務協定管理。州、縣(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眾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保基金收支、區域衛生規劃、醫藥機構設定規劃以及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醫藥服務的資源配置。
第二十五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根據國家、省有關醫藥機構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定訂立、協定履行、協定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進行監督。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醫藥機構,並與定點醫藥機構簽訂年度醫療保障服務協定,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療保障服務協定管理、考核等。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醫藥服務。
第七章組織與信息保障
第二十七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居民醫保工作的領導,建立居民醫保工作責任制,將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納入縣(市)人民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範圍。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切實理順管理體制,整合經辦資源,將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工作延伸至鄉鎮(街道、農場)、村委會(社區),明確各鄉鎮(街道、農場)、村委會(社區)居民醫保經辦機構的相關工作職責;應當保障醫療保障經辦和信息系統建設及運行維護經費,並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二十九條 居民醫保依託“智慧醫保”信息平台,實行信息化管理,構建一體化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建立以省級平台為中心,州、縣(市)醫療保障部門網路互通、信息共享,連線鄉鎮(街道、農場)及其所屬村委會(社區)服務平台、醫藥服務機構、稅務部門和金融機構的網路服務體系,實現參保網上繳費、待遇聯網支付、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網路實時監控等功能。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三十條 居民醫保執行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基金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醫療保障部門制定居民醫保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規範基金財務管理,加強基金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居民醫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基金獨立核算、專戶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或者挪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基金收支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居民醫保基金收支和醫療保險待遇享受情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各級醫療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居民醫保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居民醫保基金運行風險預警機制,防範基金運行風險。
第三十三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個人違反相關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法律、法規的,按照《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突發重大傳染病疫情或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時,啟動重大疫情綜合醫療保障應急預案。
第三十五條 居民醫保的籌資和待遇水平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醫療保險基金運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需要本州自行調整的,由州醫保局會同州財政局提出調整意見,報州人民政府同意後執行。
第三十六條 建立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州醫保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6日印發的《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雙版納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西政發〔2016〕64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背景依據
為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城鄉居民公平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6〕72號)等規定,2016年12月16日,州人民政府印發了《西雙版納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西政發〔2016〕64號),從2017年1月起,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整合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了“九個統一”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州級統籌。《暫行辦法》於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
近年來,黨和國家加快構建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醫療保障制度,先後出台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國家醫療保障局 財政部關於建立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的意見》等一系列政策法規,現行政策存在與國家和省新的規定不一致的問題,為進一步規範和統一了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框架和待遇標準,需要進行修改完善。為此,州醫療保障局牽頭對《暫行辦法》進行了修改,草擬了《西雙版納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了各縣市人民政府和11個州級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並通過合法性審查,形成《西雙版納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送審稿)》,經第十三屆州人民政府第8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21年12月22日,州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西雙版納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西政辦規〔2021〕6號)。
二、基本原則
居民醫保實行州級統籌、分級管理。堅持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堅持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原則;堅持權利和義務對等,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保障適度、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分為總則、參保管理、基金籌集、醫療待遇、費用結算、定點醫藥機構管理 、組織與信息保障、基金管理、附則共九章三十七條。
(一)適用範圍:
1.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除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所有城鄉居民,包括農村居民、城鎮非從業居民、在校就讀學生、在園兒童、嬰幼兒、新生兒、宗教教職人員、長期投資經商和務工的外來人員家庭中未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成員,以及國家和省、州規定的其他人員(持有居住證的港澳台胞等)都納入參保範圍。
2. 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3. 已參加城鎮職工醫保或已有其他醫療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納入城鄉居民醫保覆蓋範圍,避免重複參保。
(二)參保管理居民醫保實行年度繳費制度,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底為下一年的集中參保繳費期。未在集中辦理期參保的,可在次年2月底前一次性補繳,自繳費次月起享受相關醫療保險待遇;除首次參保人員除外,3月1日起停止辦理年度參保繳費。
(三)基金籌集
1. 籌資渠道。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
2. 籌資標準。國家制定的最低標準即為本州最低籌資標準,按照不低於最低籌資標準要求,確定本州籌資標準。
城鄉居民政府補助中央、省、州、縣(市)分擔比例為8:1.7:0.03:0.27。2021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新增30元,達到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中央財政人均補助464元,省級財政人均補助98.6元,州級財政人均補助1.74元,縣、市級財政人均補助15.66元。同步提高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40元,達到每人每年320元。因此籌資標準達到每人每年900元。
(四)資助參保
具有本州戶籍並符合規定條件的下列城鄉居民,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全額或者差額資助參保:
1. 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重點優撫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農村三級智力和精神殘疾人,縣(市)邊境一線以行政村為單位的農村居民;
2. 農村獨生子女的父母及年齡不滿18周歲的獨生子女、只生育兩個女孩且採取絕育措施的農村夫妻、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的父母;
3. 國家和省、州、縣(市)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2021年具體資助參保標準為:
1. 特困供養人員:特困供養人員由醫療救助資金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2. 城鄉重點優撫對象:城鄉重點優撫對象個人繳費實行全額資助,其中醫療救助資金資助標準為120元,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資助標準為200元。
3. 城鄉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歲以上的貧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農村三級殘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殘疾人):醫療救助資金定額資助參保標準為120元,個人承擔200元。
4. 邊境一線農村居民:醫療救助資金定額資助參保標準為70元,個人承擔250元。
5. 獨生子女家庭、雙女戶家庭:農村獨生子女父母以及未滿18周歲的獨生子女、雙女戶父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補助標準為180元,個人承擔140元。
6. 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符合計畫生育城鄉居民醫保資格認定的特殊家庭的父母(傷殘子女不予補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給予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
7. 脫貧人口:脫貧人口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額資助180元,個人承擔140元。對符合多種資助參保條件的,按“就高”原則給予資助參保。
(五)醫療待遇1. 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範圍和標準: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執行。
2. 最高支付限額: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鄉居民住院醫療費、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
3. 住院待遇支付政策:統一醫療機構分級標準,按三級、二級、一級及以下分別確定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為引導參保居民在縣域內就醫,減輕參保人醫療費負擔,對三級縣級醫療機構可參照二級醫療機構的標準確定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
起付標準:居民醫保的住院起付標準,一級醫療機構200元;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三級醫療機構800元;省級和省外醫療機構起付標準1200元。
支付比例:居民醫保住院報銷比例,一級醫療機構90%,二級醫療機構80%,三級醫療機構60%。
對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城鄉低保對象,城鄉重點優撫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一、二級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符合分級診療、按照轉診轉院規範在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降低200元,支付比例提高5%。
4. 普通門診待遇
範圍:實施基本藥物零差率銷售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支付比例: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由醫保基金支付50%,縣級(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基金支付25%。
支付限額:普通門診醫藥費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500元。
5. 慢性病門診待遇(25種)。參保人員在一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政策範圍內的慢性病門診醫療費,在規定限額內由統籌基金支付60%,支付限額不納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累計。
6. 特殊疾病門診待遇(17種)。參保人員在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發生政策範圍內的特殊疾病門診醫療費,起付標準1200元,支付比例70%。一個自然年度內起付標準只計一次,門診特殊疾病的醫療費與住院醫療費合併計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7. 住院分娩。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分娩發生的醫療費用試行定額包乾和限額支付,定點醫療機構不得變相分解將費用轉嫁給患者承擔。
縣、鄉定點醫療機構(定額包乾):順產:1800元;剖宮產:縣級2700元 、鄉級2100元。
州級及以上醫療機構(限額支付):順產:2400元;剖宮產:3400元。
四、新舊政策差異
(一)調整了醫療待遇標準:
1. 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從4萬元提高到6萬元;
2. 不符合分級診療規定轉診轉院降低支付比例的,降低後的支付比例不低於50%;
3. 取消了普通門診醫藥費用每日最高支付50元/日的限制,增加了三級醫療機構門診報銷的規定;
4. 按照《雲南省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實施方案》的要求,特殊疾病門診起付標準統一為1200元。
(二)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國家醫療保障待遇清單》規定的基金不予支付的範圍,修改了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三)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個人違反醫療保障基金監管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國務院《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不再單獨羅列具體情形。
五、關鍵字詮釋
(一)政策範圍內費用:參保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
(二)起付標準:醫保統籌基金對參保人發生的屬於政策範圍內費用進行補償的計算起點,該起點以下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三)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醫保統籌基金對參保人一個醫保年度內發生的屬於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進行補償的最高限額。
西雙版納州醫療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