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德宏州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已經德宏州人民政府同意,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1月30日印發,本辦法自2022年12月3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德宏州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德宏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健全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有效提高醫療保障水平,減輕城鄉居民醫療費用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德宏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指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作為被保險人,由醫保經辦機構代表被保險人統一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參保人因患大病住院,在經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後,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超過一定數額的自付費用,再由承辦的商業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承辦機構)按一定比例給予賠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對大病患者高額醫療費用提供進一步保障的制度,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拓展、延伸和有益補充。
第三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行州級統籌、屬地管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同時參加大病保險。
第四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由州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商業保險公司承辦,全州統一籌資標準、統一賠付政策、統一經辦流程。
第五條 州級醫療保障部門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具有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代理機構,根據“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公開招標選擇符合要求的1家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每一承辦期為3—5年,契約期滿之前3個月內,完成下一期契約的招標和簽訂工作。
第六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籌集渠道主要從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撥,個人不繳費。逐步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多渠道籌資機制,保證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第八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參保管理、醫療管理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承辦機構應建立安全高效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即時結算系統平台,與醫保信息系統聯網,為參保人提供“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
第九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賠付範圍,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執行。
第十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鄉居民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或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含意外傷害住院、門診特殊疾病門診)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後,單次個人自付達5000元以上部分納入大病保險(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達封頂線以上的政策範圍內費用)賠付;特殊疾病門診進入大病保險賠付不設起付線。
第十一條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大病保險實行分段賠付(先分段位,再確定賠付比例),具體賠付比例與分級診療掛鈎。
(一)符合轉診轉院規範的,按以下標準執行:
5000元(含5000元)—30000元(不含30000元),賠付60%;達30000元—50000元(不含50000元),賠付70%;達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賠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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