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州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

《西雙版納州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是2015年4月8日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的城鄉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鄉居民大病醫療需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雲南省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雲政辦函〔2014〕91號)和《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西雙版納州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西政辦函〔2014〕40號)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是指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對參保人住院個人自付醫療費超過一定數額後,按比例給予償付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西雙版納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
第四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等,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州級統籌,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衛生局負責全州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管理工作。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經辦工作。
第六條 州發展改革委、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州財政局、州衛生局、州民政局、州審計局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費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中劃撥。籌資標準由州人民政府分年度確定。
第八條 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基金的支付範圍和就醫管理分別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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