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

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

《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是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0年12月30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3號公布《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文字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4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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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3 號
《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已於2020年12月2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20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 143 號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國家和省對出生缺陷防治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殘疾預防,是指針對各種致殘因素,採取有效措施,避免個人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的喪失或者異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正常參與社會活動的能力。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康復,是指在殘疾發生后綜合運用醫學、教育、職業、社會、心理和輔助器具等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減輕功能障礙,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
第三條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公平普惠的原則,推動實現人人享有康復服務。
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家庭支持的預防和康復機制,實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制定相關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推動解決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五條 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託,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
總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依法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增強公眾殘疾預防和康復意識。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提供預防和康復服務,捐助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興建相關公益設施,組織開展或者參與相關志願活動。
第八條 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殘疾人基本信息的調查統計工作。醫療衛生、教育、社會福利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人和患有致殘性疾病人群的相關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主管部門報告。
衛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殘疾人聯合會共享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信息。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共享信息,加強對殘疾人的康復政策和知識宣傳,提供諮詢服務,引導有康復意願且符合康復指征的殘疾人按照規定接受康復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殘疾預防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殘疾預防服務體系。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建立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機制。
一級預防是針對可能的致殘因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導致殘疾的損傷、疾病、發育缺陷等發生,消除引發傷病的危險源和危險因素。二級預防是在損傷或疾病發生後,早期發現、早期診斷、早期干預,防止、減少殘疾的發生。三級預防是在殘疾發生後,積極康復,採取各種措施減輕、限制殘疾的繼續發展程度,改善功能狀況。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開展下列殘疾預防工作:
(一)建立殘疾監測網路,定期調查殘疾狀況,分析致殘原因,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等主要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
(二)制定並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畫,完善殘疾預防和控制網路,建立殘疾預防部門聯動機制,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
(三)做好殘疾預防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
(四)加強篩查、統計等工作,建立殘疾人口數據信息報告制度。
第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採取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以及新生兒疾病篩查等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殘風險,並逐步擴大新生兒疾病篩查病種和範圍。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出生實名登記、新生兒殘疾篩查、殘疾兒童首診、殘疾預防干預信息共享制度,加強信息收集、監測和研究,監控殘疾的發生和發展。
第十四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最佳化傳染病綜合監測體系,提升傳染病疫情的應急處置能力。規範開展免疫規劃疫苗接種,適時調整免疫規劃疫苗種類,確保疫苗接種安全、有效,保持高水平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完善慢性病綜合防控體系,強化心腦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壓等慢性疾病的篩查和綜合干預。開展致聾、致盲性疾病早期診斷、干預。
第十五條 衛生健康、民政、公安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積極開展心理健康促進工作,加強主要致殘性精神疾病的篩查、治療和康復。提高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醫療服務管理水平,提升突發事件心理危機干預和心理援助能力。積極開展社區精神康復工作,提高精神障礙社區康復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條 公安、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強化道路交通和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開展道路安全隱患排查,依法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嚴格落實運輸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重點車輛安全管理,強化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減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殘疾。
第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對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工礦商貿企業,督促其常態化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綜合監督管理職能,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開展火災隱患排查,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消防安全意識。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大對農產品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農藥獸藥殘留、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檢測和監管力度,有效防範、妥善應對農產品、食品安全事件。
承擔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制售假冒偽劣藥品行為,加強疫苗質量、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加強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污染物監測與風險預測評價體系,落實防治責任,減少與環境污染有關的殘疾。
第二十條 氣象、地震、人防、民政、應急管理等部門和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氣象、地震、地質災害等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提高災害應急處置能力和應急管理水平,完善災害防禦設施、措施,加強防災減災宣傳培訓、應急演練,提升社會公眾災害防範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減少因災害以及次生災害造成的殘疾。
第二十一條 教育部門、學校應當針對未成年人的常見致殘原因,做好對學生和家長的殘疾預防知識普及教育工作,並將其納入中國小課程教學內容。
第二十二條 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以及公共衛生事件等,應當積極開展救援工作,保障受傷人員得到及時有效救治。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職工加強工傷、職業危害防護,落實防護措施和待遇,提供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減少因工傷、職業病致殘的風險。
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可能存在致殘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
第二十四條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監護人、家庭成員以及其他照料者應當增強殘疾預防意識。未成年人、老年人家庭應當創造安全生活環境,減少未成年人、老年人意外傷害的發生。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保證未成年人及時接受政府免費提供的疾病和殘疾篩查,努力使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殘性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時接受治療康復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老年人提供免費體檢或者其他健康公共服務的,老年人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或者其他照料者應當積極安排老年人參加。
第三章 康復服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整合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康復機構),建立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為殘疾人提供醫療康復、教育康復、職業康復、社會康復等綜合性服務。
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殘疾兒童定點康復機構提供免費基本康復服務,並向社會公布定點康復機構名單。鼓勵從事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的機構取得相應的醫療資質或者教育資質。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增加康復服務項目、拓展康復服務方式、延伸康復服務內容,提高殘疾人康復服務水平。
第二十六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建立綜合性殘疾人康復中心,縣(市、區)建立殘疾人康復中心或者托養中心;二級甲等及以上綜合醫院、有條件的二級甲等及以上專科醫院應當設立康復科;鄉鎮衛生院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立康復室,具備條件的,鼓勵設立康復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提升康復中心、托養中心和康復室的建設水平,為殘疾人提供高質量康復服務。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舉辦康復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的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
第二十七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等教育機構和社會機構根據需要設定康復場所,配備專(兼)職專業康復技術人員,指導和幫助殘疾人進行功能、勞動技能的訓練。
第二十八條 康復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相應的場所、人員、設施設備,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為殘疾人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復服務。
康復機構中從事醫療、教育、心理諮詢、社會工作等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除依法應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其他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實現殘疾人康復服務全覆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利用社區資源設立康復場所,配備康復設施,組織、指導社區服務組織、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殘疾人組織、殘疾人家庭和其他社會力量,開展殘疾篩查、康復指導、日常生活能力訓練、康復護理、心理疏導、輔助器具適配、信息諮詢、知識普及和轉介等社區康復工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社區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將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項目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範圍,為殘疾人提供個性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三十條 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應當針對殘疾人的健康、日常活動、社會參與等需求進行專業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制定個性化康複方案,實施分級分類服務,並根據實施情況對康複方案進行調整最佳化。制定、實施康複方案,應當充分聽取、尊重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意見,告知康復措施的詳細信息。
提供殘疾人康復服務,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殘疾人建立康復檔案。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委託殘疾人聯合會對康復機構及其服務質量進行監督。
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發展改革、民政等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康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將康復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經營和執業情況納入信用管理範圍,建立健全不良執業記錄製度、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二條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開展殘疾人教育與醫療、康復結合工作,建立醫教、康教結合的運行機制,實現教育、醫療、康復機構殘疾兒童、少年信息共享,推動特殊教育學校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建立合作服務關係,滿足殘疾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發展需求。
第三十三條 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以及輔助性就業等職業康復活動,幫助殘疾人發展、重建工作能力,促進殘疾人適應和融入社會。
第三十四條 殘疾人家庭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和社區開展康復服務,協助康復機構、醫療機構和教育機構開展康復活動,善待殘疾人,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履行扶助責任。
社區康復服務應當重視對殘疾人家庭開展康復知識培訓和康復訓練、心理疏導、生活自理、居家護理等指導。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將殘疾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康復費用按照規定予以支付。按照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予以資助。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部分按照規定給予救助。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0-6周歲殘疾兒童的基本康復費用,除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外,按照規定給予全額補助,並逐步推廣至7-14周歲殘疾兒童。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放寬殘疾兒童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標準。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殘疾人納入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發放範圍,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步擴大至三級、四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和其他非重度殘疾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城鄉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給予補貼。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需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傷保險基金、彩票公益金等按照國家規定支持和用於殘疾人康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給予資金、設施設備、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專業人才的培養,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知識、技能納入衛生、教育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優惠政策、採取扶持措施,吸引和培育高素質人才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殘疾兒童康復專業技術人才培訓、考試和繼續教育制度,將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教師和醫護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定工作分別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加強職業道德和能力業績的評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在培訓進修、表彰獎勵等方面,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人員予以傾斜。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輔助器具研發、推廣和套用,將輔助器具研發納入省級科技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殘疾人群體的生存、發展狀況影響到全國近五分之一家庭的生活狀態。開展殘疾預防工作,避免和減少殘疾的發生,促進康復事業發展,切實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權利,推動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是保障人民享有幸福安康生活、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的重大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國務院《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在全面總結經驗、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過充分研究和論證,《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政府7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辦法》有利於完善我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管理體系,促進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認真履行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管理職責,對紮實做好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殘疾預防工作、全面提高康復服務質量、樹立全社會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意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制定背景

(一)制定《辦法》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保障人民健康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發展殘疾人事業,加強殘疾康復服務”,2016年,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的講話中進一步指出,“要增強全社會殘疾預防意識,重視殘疾人健康,努力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為殘疾康復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O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提出了“全面建設健康中國”的重大任務,對健全殘疾人關愛服務體系、完善幫扶殘疾人社會福利制度、幫扶殘疾人就業、提升殘疾康復服務質量等提出新要求。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要把制度建設挺在前面,發揮制度引領改革、促進發展的作用,推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法規政策不斷完善。《辦法》堅持以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為目標,圍繞強化政府責任,加大投入力度,加強行業管理,推動部門協同等,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最新要求,體現新時代殘疾人事業發展方向,是黨中央、國務院最新決策部署在江蘇制度化、成果化的集中體現。
(二)制定《辦法》是細化、補充國務院條例的需要。國務院2017年頒布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國家、社會、公民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的責任,對各級人民政府、殘疾人聯合會以及殘疾人權益保障相關部門在殘疾預防、殘疾人康復、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為實現殘疾人“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的目標提供了制度保障,標誌著我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邁入依法推進的新的歷史時期。《條例》對地方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提供了根本遵循,但由於考慮到全國的適用性,有些規定較為原則,實施中還存在職責不夠清晰、責任不夠明確、機制不夠具體、結合實際不夠緊密等情況,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結合地方實際,有針對性進行細化和補充,進一步增強操作性、實用性,提升實施效果。《辦法》圍繞促進政策平等享有、清晰各方職責任務、強化社會力量參與、健全社區服務功能、提升工作融合程度、加大保障力度等進一步細化了舉措、明確了要求。
(三)制定《辦法》是促進我省殘疾人事業創新發展的需要。我省現有殘疾人總數約為479.3萬,占全省人口總數的6.4%,殘疾人群體的生存、發展狀況影響到全省近五分之一家庭的生活狀態。近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視和支持下,我省積極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在開展殘疾預防、促進康復事業發展、保障殘疾人權益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在殘疾兒童救助、殘疾人融合教育、部門協同推進等方面取得創新性成果,總體走在全國前列。但不可否認的是,我省殘疾人事業也還存在一些亟待提升的薄弱環節,比如全社會預防意識需要進一步提升、康復服務體系和機制需要進一步健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保障力度需要進一步加大等。因此,一方面需要通過地方立法,總結固化現有好的經驗和做法,結合實際,形成長效化推進機制,保持工作的延續性和穩定性,提升工作的制度化水平;另一方面,需要堅持問題導向,通過制度建設切實解決殘疾人事業發展中面臨的重大、突出、帶普遍性的問題,打通堵點、難點,促進事業全面健康發展。

制定過程

省政府將《辦法》列為2020年立法計畫正式項目後,省殘聯即啟動起草工作,成立了主要負責同志為組長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與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單位的協調機制。2020年2月至4月,經書面徵求意見、專家論證以及多輪研討與調研後,完成了《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草案)》以及立法起草說明。2020年5月,省殘聯將《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在入口網站公示,徵求社會各界意見。5月27日,省殘聯在南京組織召開立法聽證會,並先後在常州、連雲港、南京、泰州、無錫等多地舉辦座談會,充分聽取地方各部門和殘聯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的實際問題和立法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
6月29日,省司法廳收到省政府批轉的《江蘇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實施辦法(草案送審稿)》後,進行了初步審查,按立法程式向省有關部門和13個設區的市、3個省直管縣政府書面徵求意見,並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1月5日至6日,省司法廳會同省殘聯赴徐州進行調研,聽取徐州市、宿遷市有關部門、單位以及殘疾人預防和康復機構的意見和建議。11月26日專門召開座談會就有關事項與省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在此過程中,省司法廳會同起草部門對意見建議逐條研究,反覆修改。12月3日,省司法廳召開了最後一次立法協調會,進一步協調意見,取得共識,形成《辦法(草案)》報送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辦法》制定過程中,重點把握好以下幾點:一是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殘疾人事業的決策部署,增強全社會殘疾預防意識,重視殘疾人健康,堅持以人為本、公平普惠的原則,推動實現“人人享有康復服務”目標;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信息共享、部門聯動、家庭支持、政策普惠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設計制度、細化對策、明確舉措,確保制度能夠落細落實,取得實效;三是突出江蘇特色,總結提升我省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驗做法,積極引導、規範、促進殘疾預防和康復事業發展。

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42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完善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機制。根據國務院《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辦法》進一步細化明確了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機制。一是確立了基本原則。強調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以人為本、平等對待的原則,推動實現人人享有康復服務;二是完善了領導和管理機制。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家庭支持的殘疾預防和康復機制,明確了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殘聯和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要求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地區實際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工會、紅十字會等社會組織的作用,要求依法做好相關工作。三是建立殘疾人信息收集、共享制度,引導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辦法》明確殘聯負責殘疾人基本信息的調查統計工作,通過與各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聯動共享信息,加強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政策、知識宣傳,提供諮詢服務,引導有康復意願且符合康復指征的殘疾人按照規定接受康復服務。
(二)健全殘疾預防工作體系。《辦法》規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強調預防的重要性,並在第二章專章規定了殘疾預防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殘疾預防工作機制。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建立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機制。二是細化殘疾預防工作內容,具體包括建立殘疾監測網路、制定殘疾預防工作計畫、做好宣傳教育、建立信息共享和定期匯報制度等。三是將殘疾預防融入相關部門管理服務之中。分別針對遺傳、疾病、交通事故、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環境污染、災害及次生災害等主要致殘因素,明確衛生健康、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民政、教育等部門的預防責任。四是強化全社會的殘疾預防意識。規範用人單位的預防殘疾義務,著力增強公民、未成年和老年人的監護人、家庭成員及其他照料者的殘疾預防意識,力爭從源頭上降低各類致殘風險。
(三)保證康復服務有效供給。切實保障殘疾人享有康復服務的權利,需要大力發展殘疾人康復事業,規範康復服務行為,提高康復服務質量。為此,《辦法》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建立完善康復服務體系。建立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幹、家庭為依託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落實殘疾兒童救助制度。二是加強康復機構建設和管理。強調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康復中心、醫療機構設立相應康復科室,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康復機構。明確康復機構應當具有符合條件的場所、專業技術人員、設施設備及康復服務管理制度等。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實現殘疾人康復服務全覆蓋,並推動為殘疾人提供個性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三是建立康復協同機制。建立醫教、康教結合的運行機制,滿足殘疾兒童、少年身心發展需求,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康復活動,促進殘疾人適應和融入社會,規定殘疾人家庭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殘聯和社區開展的相關康復服務,履行扶助責任。
(四)完善服務保障措施。政府的保障措施對促進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發展至關重要,《辦法》在保障措施方面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加強醫療保障。將殘疾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予以資助。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報銷後的個人負擔部分按照規定給予救助。二是強化對特殊殘疾群體的保障力度。加大兒童康復救助範圍,並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適當放寬殘疾兒童救助範圍,提高救助標準;完善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通過實施重點康復項目為城鄉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給予補貼。三是明確資金保障和物資支持。將殘疾人預防和康復工作經費納入政府預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工傷保險基金等按照國家規定支持和用於殘疾人康復;有關部門對相關機構給予資金、設施設備、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支持。四是加強人才保障。鼓勵支持院校設定相關專業、開設相關課程,培養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能人才;加強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對相關人員在培訓進修、表彰獎勵等方面予以傾斜。

主要亮點

(一)推動全社會參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家庭支持的全社會參與機制,強化政府的統籌協調和引導保障責任,落實部門和有關人民團體的預防職責,規範用人單位職業防護要求,明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監護人、家庭成員及其他照料者的支持義務,鼓勵社會力量提供支持和服務。
(二)強化信息共享和套用。規定醫療衛生、教育、社會福利等機構應當將殘疾人和患有致殘性疾病人群信息報告縣級有關部門,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應當將有關信息與殘聯共享。殘聯應當根據共享信息,加強對殘疾人的康復政策和知識宣傳,引導有康復意願的殘疾人按規定接受康復服務,推動殘疾人普遍、平等享有相關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務。
(三)建立三級預防機制。結合國際衛生組織的有關標準以及國家關於殘疾預防的有關工作要求,明確提出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建立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機制。並對三級預防分別作了概念性界定,方便各地各部門對照實施。
(四)體現家庭支持。家庭是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基礎單元,《辦法》明確殘疾人家庭應當善待殘疾人,協助做好支持服務,履行扶助責任。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監護人、家庭成員等應當增強殘疾預防意識,創造安全生活環境,減少意外傷害的發生。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保證未成年人及時接受政府免費提供的疾病和殘疾篩查。老年人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應當積極安排老年人參加政府提供的免費體檢或者其他健康公共服務。
(五)突出社區康復作用。社區康復是實現殘疾人康復全覆蓋的重要前提,《辦法》要求將殘疾人社區康復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充分利用社區資源設立康復場所,配備康復設施,組織社區力量開展社區康復工作,推動將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項目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範圍,為殘疾人提供個性化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六)提倡綜合性康復服務。規定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開展殘疾人教育與醫療、康復結合工作,建立醫教、康教結合的運行機制,實現教育、醫療、康復機構殘疾兒童、少年信息共享,推動特殊教育學校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建立合作服務關係,滿足殘疾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發展需求。鼓勵發展殘疾人職業康復和社會康復,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及輔助性就業、庇護性就業等職業康復活動,幫助殘疾人發展、重建工作能力,促進殘疾人適應和融入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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