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

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

《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為了加強出生缺陷防治,提高出生人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20年12月3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公布《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文 號: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 
發布辦法,辦法全文,政策解讀,制定背景,起草過程,主要內容,特色亮點,

發布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
第 145 號
《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已於2020年12月20日經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吳政隆
2020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
(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生缺陷防治,提高出生人口質量,推進健康江蘇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第三條 出生缺陷防治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構建覆蓋城鄉居民,涵蓋婚前、孕前、孕產期、新生兒和兒童各階段的預防、篩查、診斷、治療、康復全程服務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促進出生缺陷防治服務公平可及、人人享有。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以下簡稱衛生健康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總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動員轄區居民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教育。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宣傳。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積極改善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建立健全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提高職工生殖健康保障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對準備懷孕、孕期和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七條 個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出生缺陷防治觀念,學習出生缺陷防治知識,提高認知水平,主動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服務。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應當幫助其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服務。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級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在出生缺陷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捐助、設立基金、志願活動等方式支持和參與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條 出生缺陷防治實行三級預防。
一級預防是在婚前、孕前和孕早期進行健康教育和指導,預防出生缺陷的發生,主要措施包括普及出生缺陷防治知識,開展優生諮詢服務、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指導科學備孕,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等;
二級預防是在孕期進行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減少出生缺陷的發生,主要措施包括規範孕產婦健康管理,實施愛滋病、梅毒、B肝等疾病的母嬰阻斷措施,開展產前篩查和診斷等;
三級預防是對新生兒先天性疾病進行篩查,對出生缺陷兒進行治療和康復,主要措施包括規範兒童健康管理,開展遺傳代謝性疾病、聽力障礙、先天性心臟病等出生缺陷的篩查、診治和康復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育健康教育與促進工作,組織開展出生缺陷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保障計畫懷孕夫婦獲得優生科學知識和孕前技術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提升水環境質量,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出生缺陷。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服務資源,最佳化服務流程,推行婚姻登記和婚前醫學檢查等協同就近服務。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辦理結婚登記的育齡人員進行預防出生缺陷宣傳,引導其參加婚前醫學檢查。
第十三條 既往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當事人雙方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遺傳諮詢。醫務人員應當對當事人介紹有關知識,給予諮詢和指導。
第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婚前、孕前衛生指導,將孕產婦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重點保障人群,為孕婦提供妊娠風險篩查與評估、孕期保健等服務,引導孕婦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產前篩查和產前診斷。
第十五條 鼓勵懷孕婦女孕26周前至少接受1次產前篩查。產前篩查發現高風險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醫療機構應當書面告知孕婦。
第十六條 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進行產前診斷:
(一)產前篩查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
(二)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出生缺陷的物質的;
(三)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分娩過嚴重出生缺陷兒的;
(四)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
(五)年齡超過35周歲的。
對產前診斷確診的嚴重出生缺陷病例,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給予醫學指導和建議,在取得當事人明確同意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干預措施。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實施新生兒疾病篩查,應當將篩查的項目、條件和費用等情況如實告知新生兒監護人,並取得其明確同意。經篩查發現異常的,應當告知新生兒監護人進行確診、治療,並定期隨訪。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0-6歲兒童提供定期健康檢查和視力、聽力、智力、肢體殘疾以及孤獨症等篩查,為篩查異常者提供隨訪、確診、治療和干預服務。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醫療機構,為出生缺陷兒童治療和早期康復訓練提供便利條件,建立新生兒出生缺陷篩查、診斷、干預一體化工作機制。
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為出生缺陷兒童提供早期康復服務,幫助其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減輕殘疾程度,增強其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第三章 保障及監管
第二十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網路,及時公布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務的醫療機構信息,普及篩查適宜技術,建立全省統一的婦幼健康信息系統,實現出生缺陷信息互聯互通,提高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服務可及性。
衛生健康部門指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負責轄區內出生缺陷防治的技術指導、監測分析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務,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遵守相關規章制度和醫療技術操作規範,保護服務對象隱私。
醫療機構發現新生兒出生缺陷,應當及時向縣級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出生缺陷相關信息。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出生缺陷防治技術質量管理評價制度,定期組織開展評價工作並在行業內發布評價結果。評價結果作為醫療機構母嬰保健技術校驗、醫院評審以及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加強出生缺陷防治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構建適合行業特點的醫學人才培養培訓體系。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婦產前篩查、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免費服務。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由省衛生健康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增加出生缺陷防治免費服務項目的種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財政補助資金和其他渠道基金,給予專項支持。
第二十四條 出生缺陷兒童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符合醫療救助對象條件的納入醫療救助範圍,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應當向因出生缺陷兒童治療、康復等造成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提供臨時救助。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開展出生缺陷防治科學技術研究,促進出生缺陷防治科研成果和成熟技術的轉化套用,提高出生缺陷防治水平。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出生缺陷,是指嬰兒出生前發生的身體結構、功能或者代謝異常。
(二)產前篩查,是指通過臨床諮詢、醫學影像、生化免疫等技術項目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篩查。
(三)產前診斷,是指通過遺傳諮詢、醫學影像、細胞遺傳和分子遺傳等技術項目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診斷。
(四)新生兒疾病篩查,是指在新生兒期對嚴重危害新生兒健康的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施行專項檢查,提供早期診斷和治療。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的出台,對有效控制病殘兒的發生率、降低孕產婦和嬰兒死亡率、提高人均期望壽命,對於推進健康江蘇建設、促進家庭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制定背景

出生缺陷導致的先天殘疾,不僅影響兒童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質量,給家庭社會帶來巨大精神壓力和經濟負擔,而且影響整個國家人口素質,影響經濟社會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實施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可以有效控制病殘兒的發生,是提高人口質量的有效途徑,對於推進健康江蘇建設、促進家庭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但由於缺乏法律法規的支持與保障,我省出生缺陷防治工作與習近平總書記在江蘇調研提出的“爭當表率、爭做示範、走在前列”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存在著不少薄弱環節和問題,比如:穩定增長的投入機制尚未建立,地方政府對出生缺陷防治牽頭抓總作用發揮不夠,部門之間的職責不夠清晰、合作不夠順暢,出生缺陷防治隊伍和能力與民眾需求還有一定差距,出生缺陷防治的健康教育有待加強。因此,亟需出台《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推動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出生缺陷防治長效工作機制,構建完善的出生缺陷防治體系。
(一)出生缺陷防治立法是推進健康江蘇建設的迫切要求
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是健康江蘇建設的重要內容。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指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完善國民健康政策,為人民民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健康中國行動(2019—2030年)》《國務院關於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均提出“實施婦幼健康促進行動”的任務。2017年1月22日,省委、省政府印發的《“健康江蘇2030”規劃綱要》(蘇發〔2017〕5號)明確提出“加強健康法治建設。推動衛生與健康領域地方性法規的立法和修訂工作,完善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範。”出生缺陷防治是重大民生工程,直接關係兒童健康水平,關係家庭幸福,必須從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實施健康江蘇戰略的高度,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及部門責任,建立穩定增長的投入機制,動員全社會參與,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持續健康發展,實現健康江蘇建設目標。
(二)出生缺陷防治立法是提升出生人口素質的有效舉措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最佳化生育政策,提高人口質量”,加強出生缺陷防治是落實《決定》要求的重要舉措。江蘇是人口大省,出生人口多、基數大。隨著時代發展和全面兩孩政策的實施,高齡孕婦明顯增多,出生缺陷發生率也在上升。2016年我省各地上報24類主要出生缺陷患兒3546例,發生率3.72‰,2017年為4567例,發生率4.89‰,2018年為4689例,發生率6.09‰,2019年,出生缺陷患兒增至7893例,發生率上升至10.90‰。面對出生缺陷防治的嚴峻形勢,通過立法健全出生缺陷防治體系,強化覆蓋全人群、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教育和高質量醫療服務,進一步滿足人民民眾對生缺陷防治的需求。
(三)出生缺陷防治立法是防治經驗固化提升的現實需要
近年來,我省通過開展一系列婦幼健康服務工作、將出生缺陷綜合防治納入政府實事項目加以推進,我省婦女兒童健康事業獲得了長足發展,主要健康指標總體優於中高收入國家平均水平,2019年,我省孕產婦死亡率為7.78/10萬,嬰兒死亡率為2.54‰,嚴重多發致殘(不含嚴重先天性心臟病)出生缺陷發生率不斷下降,從2010年的5.27/萬,逐漸降低到2019年的2.50/萬。一是產前篩查、診斷和新生兒疾病篩查網路不斷健全,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設有88家產前篩查機構、23家產前診斷中心、13家新生兒疾病篩查分中心、13家新生兒遺傳代謝性疾病診斷中心和15家省、市級新生兒聽力障礙診斷中心。二是出生缺陷防治專業隊伍不斷壯大。目前,全省共有147名遺傳諮詢醫師、186名超聲診斷醫師、142名實驗室技術人員、89名產前篩查諮詢醫師及81名生化免疫技術人員。自2019年9月起,我省啟動出生缺陷技術人才培訓項目,越來越多的出生缺陷防治人才補充到出生缺陷防治的技術隊伍。三是出生缺陷防治服務能力逐步增強。為提升全省出生缺陷防治服務能力,我省指定了4家產前診斷技術培訓基地,並依託省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省婦幼保健院)、省產前診斷中心(南京鼓樓醫院)和省新生兒疾病篩查質量控制中心(南京市婦幼保健院)每年常規舉辦4-5期全省出生缺陷技術相關培訓班,不斷提升基層服務機構人員服務能力。四是出生缺陷防治技術管理不斷規範。近兩年來,我省出台了《關於加強產前診斷(篩查)技術管理的通知》(蘇衛婦幼〔2018〕19號),進一步規範了產前診斷、篩查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管理,下發《關於開展全省產前診斷(篩查)技術考核工作的通知》(蘇衛辦婦幼〔2018〕14號),規範了全省產前診斷(篩查)人員專項技術考核工作,印發《江蘇省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實施方案》(蘇衛婦幼〔2019〕19號),明確了出生缺陷防治的總體目標、工作要求、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這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需要通過立法加以固化,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化,推動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更加科學、高效運行。

起草過程

2018年,省衛健委啟動《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制定程式,上報省政府列入規章制定計畫,確定為2019年省政府規章預備項目。
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省衛健委於2019年3月起草完成《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分別於3月、8月、9月、10月多次徵求意見、召開專家座談會,不斷修改完善《辦法》。同年10月,再次上報《辦法》作為省政府規章制定計畫正式項目。11月中旬,省衛健委聯合省司法廳、省出生缺陷管理中心等單位赴湖南調研,同時通過網站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並徵求省財政、民政、醫療保障、生態環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總工會、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相關單位意見,共收集到意見建議22條。對其中20條予以全部採納或協商後採納,對不予採納的2條予以溝通取得了理解。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核後,12月31日,省衛健委主任辦公會議原則通過《辦法(草案)》,形成《辦法(草案)》(送審稿)報送省政府。
2020年5月8日,省司法廳收到省政府批轉的《江蘇省出生缺陷防治辦法(送審稿)》,經初步審查後,按立法程式向省有關部門和13個設區的市、3個省直管縣政府書面徵求意見,並通過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11月4日至5日,省司法廳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省婦幼保健院、南京市鼓樓醫院、市婦幼保健院赴連雲港進行調研,聽取連雲港、鹽城、淮安三地市、縣有關部門和婦幼保健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意見。在此過程中,省司法廳會同起草部門對意見建議逐條研究,反覆修改。12月3日,省司法廳召開了最後一次立法協調會,進一步協調意見,取得共識,最終形成了比較科學合理、符合省情、具有操作性的《辦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主要內容

(一)建立工作機制,強化政策引導。《辦法》根據“健康中國”戰略決策部署和理念要求,圍繞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引導民眾樹立正確健康觀,明確了出生缺陷防治的原則,建立了“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第三條),將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促進出生缺陷防治服務公平可及、人人享有(第四條),要求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提高職工生殖健康保障水平(第六條),明確個人或者其監護人的出生缺陷防治責任(第七條),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捐助、設立基金、志願活動等方式支持和參與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第九條)。
(二)規範防治措施,提升防治效果。《辦法》將我省近年來行之有效的出生缺陷防治措施制度化,明確出生缺陷防治採取三級預防措施,對三級預防的範圍分別作了清晰界定並列舉了相應的預防措施(第十條);對醫療機構為育齡民眾提供的生育全周期各項醫療技術服務進行規範,包括圍孕期保健服務、再生育評估與指導、產前篩查與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以及兒童殘疾的篩查、治療與康復等(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引導鼓勵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出生缺陷防治觀念,學習出生缺陷防治知識,提高認知水平,主動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服務(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三)加強部門協作,保證監管能效。近年來,影響出生缺陷的環境和社會因素增多,如育齡婦女環境有害物質暴露增加,高齡產婦比例逐年上升,愛滋病和梅毒等感染性疾病多發等,要消除或者減少這些因素的影響,必須依靠多部門分工協作、共同推進。因此,《辦法》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民政、生態環境、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第五條),要求實施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持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提升水環境質量,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出生缺陷(第十一條),推行婚姻登記和婚前醫學檢查協同、就近提供服務,婚姻登記機關要對辦理結婚登記的育齡人員進行預防出生缺陷宣傳,引導其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第十二條),規定教育部門要會同衛生健康部門加強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構建適合行業特點的醫學人才培養培訓體系(第二十二條),明確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多部門臨時救助義務,及時向因出生缺陷兒童治療、康復等造成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提供臨時救助(第二十五條)。
(四)健全保障體系,促進工作落實。《辦法》專設“保障措施”一章,圍繞服務供給、經費支持、醫療救助、信息監測、成果轉化等,明確保障措施和責任。規定衛生健康部門要及時公布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務的醫療機構信息,並指定婦幼健康服務機構負責出生缺陷防治的技術指導、監測分析和健康教育工作(第二十條),建立新生兒出生缺陷信息報告制度,建設全省統一的婦幼健康信息系統,實現出生缺陷信息互聯互通(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政府應當提供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婦產前篩查、新生兒疾病篩查等服務(第二十三條),出生缺陷兒童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開展出生缺陷防治科學技術研究,促進成果和技術轉化套用(第二十六條);建立醫療機構出生缺陷防治技術質量管理評價制度,定期在行業內發布評價結果,作為有關校驗、評審、考核的重要依據(第二十條)。

特色亮點

(一)明確政府主導。預防出生缺陷是重大民生問題,是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共同責任。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強調,“要堅持正確的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將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辦法》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的領導職責,全文中共有8處,涉及職責、表彰獎勵、健康促進、治療與康復、人才培養、經費支持等多個方面。
(二)強調部門協作。近年來,影響出生缺陷的環境和社會因素增多,育齡婦女環境有害物質暴露增加,高齡產婦比例逐年上升,愛滋病和梅毒等感染性疾病依然嚴重威脅著妊娠安全,這些都是導致出生缺陷可能發生的原因。而消除這些因素的影響,必須多部門協同。因此,《辦法》強調並明確了各相關部門的職責,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總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計畫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動員轄區居民接受出生缺陷防治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出生缺陷防治公益宣傳。通過加強部門協作,共同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三)倡導個人健康主責。黨的十九大作出實施健康中國戰略的重大決策部署,強調堅持預防為主,實施健康中國行動,加快推動從以治病為中心轉變為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國務院關於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意見》(國發〔2019〕13號)提出建立健全健康教育體系,普及健康知識,引導民眾建立正確健康觀,倡導每個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責任人的理念。《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六十九條明確:“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樹立和踐行對自己健康負責的健康管理理念,主動學習健康知識,提高健康素養,加強健康管理。”因此,《辦法》將此理念融入其中,引導新生兒父母高度重視預防出生缺陷,科學孕育和養育健康新生命。例如,針對既往生育過嚴重遺傳性疾病或者嚴重缺陷患兒的,再次妊娠前,當事人雙方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遺傳諮詢;鼓勵懷孕婦女孕26周前至少接受1次產前篩查;孕婦產前篩查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孕早期接觸過可能導致胎兒出生缺陷的物質的、有遺傳病家族史或者分娩過嚴重出生缺陷兒的、羊水過多或者過少的、年齡超過35周歲的等情形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
(四)注重全程的防治。出生缺陷貫穿整個生育全程,必須關注每個環節,落實出生缺陷綜合防治措施,做到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新生兒疾病篩查與出生缺陷兒救治等環節相互銜接,才能切實提高出生人口質量,減少因出生缺陷導致的殘疾。《辦法》第二章從婚前、孕前、孕產期、新生兒和兒童等各個階段,明確了涵蓋預防、篩查、診斷、治療、康復等全程的防治措施。
(五)健全保障機制。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孕婦產前篩查、新生兒疾病篩查等免費服務,並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統籌財政補助資金和其他渠道基金,給予專項支持。對於困難家庭,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向因出生缺陷兒童治療、康復等造成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提供臨時救助。同時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捐助、設立基金、志願活動等方式支持和參與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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