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Protestantism)

新教

Protestantism一般指本詞條

新教(Protestantism),亦稱基督新教,與天主教東正教並稱為基督教三大流派。包括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運動中脫離羅馬普世大公教會(大公的基督教)而產生的新宗派:路德宗加爾文宗安立甘宗,以及隨後又從這些宗派中不斷分化出來的更多宗派。新教又稱“更正教”、“抗羅宗”。中國常以“基督教”一詞單指新教。民間常稱為耶穌教,因對羅馬公教(即天主教)抱抗議態度,不承認羅馬主教的教皇地位,故西方一般稱基督新教為“抗羅宗”或“抗議宗”。這詞源出德文“Protestanten”(抗議者),最初指1529年在德意志帝國會議中對恢復天主教特權之決議案提出抗議的新教諸侯和城市代表,後衍為新教各教派的共同稱謂。主要分布在英國德國瑞士北歐五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

基本介紹

新教起源,早期改革先驅,人文主義與文藝復興,路德宗成型,改革宗的創始者:從茨溫利到加爾文,英國宗教改革:聖公會的成立,英國的清教運動,新教主要派別,路德宗,加爾文宗,聖公會,浸信會,循道宗,教義信經信條,核心教義,信經信條,中國新教發展,清末,民國,新中國,崇拜禮儀,主要聖禮,洗禮,聖餐,代表人物,管理體制,主教制,長老制,公理制,人口比例,

新教起源

早期改革先驅

羅馬教皇為核心的公教會是整合中世紀西歐的“大傳統”,但在此之外,各民族或各地區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小傳統”。當他們在教義或組織上表現為對“大傳統”的反動之時,異端裁判所便將其裁定為異端。從13世紀起,異端裁判所就頻繁地在西歐各地追捕異端。而進入中古晚期後,民族主義的潛流已經形成,所謂“異端”日益與民族自決的運動結合在一起,引起教會更大的震盪。分別以威克里夫胡斯為首的異端運動,就發生在西歐公教文化圈的邊緣地區,即英國和波西米亞地區。
英國作為歐洲大陸的離島,與羅馬教皇的關係一直比較緊張。1351年,英國與議會制定《聖職委任法》,規定主教及其他教職的選舉不受教皇的干預。1353年又立法,禁止“擅自行使宗教司法權”,禁止國民向英國國境外抗訴,違者剝奪公民權。這些法令雖然未必有效實行,卻清楚地表明了英國的民族主義精神的上升。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威克里夫提出的教會改革理論,旋即與動盪的政治局勢接合在一起,引發了大規模的社會運動。
威克里夫認為,教會不應以教皇和樞機主教們為核心,上帝的全體選民才是其核心。教會唯一的領袖是基督,而不是教皇。威克里夫並不直接反對教皇制(papacy),但是,他從《聖經》中引經據典,認為教皇應該接受《聖經》中所要求的教會領袖的標準的考裁。也就是說,教皇必須像彼得一樣純樸、虔信和努力,而不是熱衷於權力和財富。否則,他就不是上帝的選民,更不能擔任教會的領袖。
波西米亞與英國分屬歐洲兩極,但1383年波西米亞公主嫁給英國國王,兩國交往開始加深。波西米亞的人口由日耳曼人斯拉夫人組成。雖然布拉格是一個獨立的大主教區,但實際上德國在此卻有著顯著的影響。波西米亞人希望能夠發出自己的聲音。在15世紀初羅馬與阿維農的兩個教皇而引起的教會大分裂中,波西米亞人希望擺脫德國人的影響,在兩個教皇之間持中立態度,但波西米亞的德國人卻希望繼續支持羅馬教皇。民族之間的衝突通過宗教的形式反映出來。1410年,胡斯遭到德國人布拉格大主教的絕罰。而這又激起了波西米亞人更大的義憤,甚至燒毀教皇的絕罰通諭。

人文主義與文藝復興

文藝復興”(Renaissance)這個詞來自法文,現在普遍被用來指稱14-15世紀發生在義大利的文學和藝術上的復興。義大利文藝復興世界觀的核心就是要回到古代的文化輝煌,而把中世紀的思想成果加以邊緣化。文藝復興的作家並不看重這些思想成果,認為它們與古代的成就相距甚遠。在文化中存在的這種情況在神學中也同樣存在:他們認為古典晚期的思想無論是內容上還是在風格上都超過了中世紀的神學作品。確實,文藝復興可以部分地看作是對北歐大學把文學院和神學院關聯在一起的思想路線的反動。處於對經院哲學所用語言和討論的技術性的反感,文藝復興的作家們把它們一併拋開。在基督教神學方面,通向未來的關鍵就在於直接地面對聖經文本和教父時期的著作。
文藝復興中的思想主流通常被稱為“人文主義”(humanism)。人文主義是一種文化教育方面的運動。人文主義的核心因素就是要回到古羅馬和雅典時期西歐文化的原初資源。這個運動在神學上的對應就是直接回到基督教神學的基礎資源上,主要就是指新約。這個運動被證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帶來的最重要結果之一就是對聖經作為神學之根源所具有的根本重要性給予了新的評價。隨著對聖經興趣的增加,人們越來越明顯地認識到,這個現有資源的拉丁譯本是有缺點的。在這些拉丁譯本中最有名的就是武加大譯本(Vulgate),它是在中世紀最具影響力的聖經拉丁譯本。舊約聖經最初是用希伯來文寫成的(其中小部分用的是亞蘭文);而新約則是用希臘文寫成的。“武加大譯本”為那些懂拉丁文的人提供了一個拉丁語的譯本,但這個譯本的可靠性不久就受到質疑。
人文主義者的研究揭示出武加大譯本和它翻譯的原文本之間存在著令人遺憾的差別,因此開闢了隨後的教義改革之路。正是處於這個原因,人文主義對於中世紀神學的發展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它證明了這個聖經譯本的不可靠性,並因而似乎表明基於其上的神學的不可靠性。隨著人文主義者在這個譯本中揭示出一個又一個錯誤,經院哲學的聖經基礎似乎趨於崩潰。

路德宗成型

當時封建制度下的西歐,社會危機和教會危機激化。一些民族王侯和市民階層對現狀不滿,下層人民苦難更為深重;教廷和神聖羅馬帝國的威信明顯下降,教會內部的改革派已多次發難。路德在大學時期已對當時的世事和教會景況感到苦悶。他在修院虔修和鑽研神學、哲學理論時,悉心探討釋除苦悶的真諦,但自覺毫無收穫。當他為解除自己“心靈之痛苦”尋找“蒙神赦罪而得救贖”之路時,認識到傳統教會要求人們履行的禮儀和善功,並無助於人們解除這種深沉的內心苦悶,經院神學亦只能引領人的心靈走入死胡同。他對中世紀一些具有改革思想的人物如維廉·奧康J.胡斯等雖有所嚮往,並受到人文主義者如D.伊拉斯謨等的影響,但尚無意反對傳統教會和教皇體制。後人多認為,在這段時期內,他已形成因信稱義命題的基本內涵。這一命題的主旨為:靈魂得到拯救的人在上帝面前被稱為義,不在於本人自己善行所積下的功德,而在於上帝的恩典和人對上帝的篤誠信仰。當時教會宣稱,教皇哄騙信徒們說購買了贖罪券無論犯了多大的罪,可以得到上帝的寬恕。路德的因信稱義命題,正是針對這種說法的神學依據加以抨擊。教皇利奧十世以修繕羅馬聖彼得大教堂為名,派教廷大員到德意志各地兜售贖罪券聚斂資財。不少諸侯及市民階層對此甚為不滿。一向贊助路德的薩克森選侯弗里德里希不許在薩克森選侯區兜售贖罪券,但在薩克森公國並未被禁止,而事實上兜售活動已深入維登堡附近。對此,路德於在1517年10月31日(一說11月1日)以學術爭論的方式在維登堡城堡大教堂的大門上張貼出了“歡迎辯論”的《九十五條論綱》。論綱以神學論辯的筆調寫成,語氣甚和緩;僅指責某些教會弊端而無意攻擊教會本身,在第71條中還明確肯定教皇的赦罪權。論綱認為:告解聖事的中心是悔改,而不是向神父認罪;肉身的苦修和禁慾,若無內心的懺悔便毫無用處;靠積累功德贖罪也無益,只有基督的功德才能有助於赦罪;教會的“功庫”只在於上帝通過取得基督施行救贖恩典的福音。其因信稱義主張在論綱中並未提出。然而,論綱已使贖罪券在德意志各地銷路大減,有些地方已無人購買。路德此舉得到各階層支持,同時也觸怒了教廷。
1520年路德的偉大成就是發表了三篇論著《關於教會特權制的改革致德意志基督教貴族公開信》(To the Christian Nobility of the German Nation)、《論教會的巴比倫之囚》(Babylonish Captivity of the Church)和《論基督徒的自由》(On Christian Liberty),公開提出教皇無權干預世俗政權。宣稱教會如果不能自己進行改革,國家政權應予挽救,並將羅馬教會稱為“打著神聖教會與聖彼得的旗幟的、人間最大的巨賊和強盜”。他認為:教皇不是聖經的最後解釋人,信徒人人都可直接與上帝相通而成為祭司,無需神父作中介。然而此問題又背出了多個對聖經不同之解釋本,而路德對此通通打壓, 因此又有抨擊者說他其實是把解釋權改為由他自己所擁有。
由於路德堅持自己的觀點,教皇正式宣布開除路德教籍的通諭。路德在諸侯和市民的支持下決定公開對抗,寫了《反對敵基督者的通諭》一文,並於12月10日當眾燒毀教皇通諭及一些教律。當時,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為了在政治上與法國抗衡,希望得到教皇的支持,反對路德的改革。因而在1521年帝國會議上,決定執行教皇通諭,給路德判罪。但由於與會諸侯的反對和路德本人在被審訊時的強硬態度,會議最終決定先放路德離去,然後判罪並下逮捕令。路德在歸途中,薩克森選侯以攔劫綁架方式把他送進瓦特堡加以保護。路德在瓦特堡隱居期間,致力於聖經的德語翻譯。這時,路德的擁護者已經行動起來,宗教改革運動如燎原之火,迅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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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宗的創始者:從茨溫利到加爾文

諸多因素如人文主義的興盛、地方自治的傳統、處在各大國的交錯地帶、商業城市對於羅馬教廷的反動,共同構成
瑞士以小小之國卻成為宗教改革重地的原因。最早領導瑞士宗教改革的人是茨溫利。對於教會崇拜的禮儀,他否認善工具有救贖價值,認為聖徒無法為眾人在基督面前代禱隱修誓願沒有約束力,煉獄也不存在等。而這些都恰恰是羅馬公教的教會實踐基礎。關於教會,他認為基督是教會的唯一元首。對具體的教會組織而言,最終的權威屬於基督教社團;而在實踐層面,這一權威是由正當組織起來的政府機關照《聖經》來加以施展。茨溫利對於崇拜禮儀與教會組織改革的看重,後來為加爾文所特別發揮,成為“改革宗”的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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茨溫利在蘇黎世的改革,很快在瑞士得到回響。但由於對於聖餐觀上的認識與路德產生極大分歧,因此在與路德的爭論中使得瑞士改革失去其德國盟友。1531年,在與公教聯盟作戰的卡佩爾(Kappel)戰爭中,茨溫利陣亡。其後,瑞士宗教改革的中心便轉移到日內瓦,在加爾文那裡,宗教改革發展出另一個高峰。
加爾文於1536年3月寫成了著名的《基督教要義》(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一書。此書出版剛四個月,便因此被人引薦給當時日內瓦的宗教領袖威廉·法雷爾(William Farel),後者誠意使加爾文留在日內瓦,加爾文在日內瓦的改教家生涯就此開始。後因改革過程中引起當時掌控政府的資產階級的不滿,被驅逐出了日內瓦。
加爾文於1541年回到日內瓦,他最先開始的一項工作是撰寫一套《教會律例》(Ecclesiastic Ordinances),加爾文對於基督教的巨大影響還表現在他對教會組織的改革上。可以說,加爾文開創了由地方教會會中選舉教會神職人員,以共和制管理教會的先例。1559年,他開始創辦“日內瓦學院”(Geneva Academy)。該學院很快成為改革宗的大本營,培養出大批的改革宗人才,成為荷蘭、英格蘭、蘇格蘭、德國和義大利改革運動的中堅,隨著新清徒進入美國,它又影響到美國的宗教和政治。加爾文作為唯一的“國際宗教改革家”,對現代歷史和世界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英國宗教改革:聖公會的成立

與大陸的情況相比,英格蘭的宗教改革走的是一條多少有些不同的路。儘管在教會內也存在著一定的改革壓力,但改革的重要力量則來自於1509年登上王位的亨利八世。亨利在位期間逐漸地表現出他在趨向這樣的政策,即在英格蘭用他自己的權威來代替教皇的權威。創建英國國教會就是為了這個目的。亨利似乎並不太在意教義或神學,而是傾向於關注宗教與政治權利之間的實踐關係。他任命克蘭麥(Thomas Cranmer,1489-1556)為坎特伯雷大主教,這為英國教會帶來了至少某種程度的新教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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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7年亨利八世去世,其子愛德華六世繼承王位。因年幼,真正權力掌握在他的大臣手中,他們都具有極強的新教傾向。直至1553年愛德華去世,繼任者瑪麗·都鐸,她對於天主教非常同情。她採取一系列行動來壓制新教,試圖恢復天主教,並於1556年在牛津公開燒死了克蘭麥。克蘭麥的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位置由波勒(Reginald Pole)接替。在瑪麗去世的1558年,天主教還沒有完全恢復。
伊莉莎白一世繼承王位後,她一方面想要同時安撫新教和天主教,另一方面又能讓王后對宗教事務具有至高權利,因此採取所謂“伊莉莎白方案”(1558-1559)把英國教會建立成一個改革的主教制教會,它具有大量新教的信仰條款和更多的天主教禮儀。這也是後來聖公會的一大特徵。
1559年,英國建立以坎特伯雷大主教為最高宗教領袖的主教團。1563年,英國國會通過《三十九條信綱》(Thirty-Nine Articles),標誌著自上而下發動的宗教改革的完成,聖公會最終形成。此後英國宗教才進入較穩定的局面。

英國的清教運動

英國國教會確立下來後面臨的第一波更深層次的宗教改革浪潮是清教運動(Puritanism)。清教得名於“清洗”或“潔淨”,是指16、17世紀要求對英國國教會作進一步改革的新教徒,他們對國教會中殘留的大量羅馬公教的因素不滿,提出對教會“清洗”或者“淨化”的主張,代表著將英國的宗教改革向大陸方向推進的力量。清教即這些清教徒的信仰和實踐的總和。清教也可稱為一種宗教遷移現象。這些清教徒在瑪麗女王復辟羅馬公教時期,不得不流亡歐洲大陸,受日內瓦、蘇黎世的深刻影響。當伊莉莎白執政時,他們又回到英國,開始試圖以大陸的宗教理解和教會模式來改革國教會。
由於清教運動所倡導的改革破壞伊莉莎白所一直努力維持的和平局面,因此遭到伊莉莎白的反對。在清教內部,對於如何處理自己與國教會之間的差距也產生兩種可能的選擇。一種是“改良”路線,即繼續留在國教會內,但儘量把清教的組織、儀式和制度引入國教會中,並等待政府採納意見,對國教逐步進行修改;另一種是“革命”路線,即徹底從國教會中脫離出來,自己建立符合《聖經》教導的教會,後者在歷史上被稱為“脫離派”(Separatist)。按脫離派的教會觀,可以否認英國國王對教會事務的最高轄權,因而它可能在政治上導致嚴重後果。1592年,英國國會頒布法令,規定凡是就女王對教會的統治權提出異議,或不上教堂,或參與採用非法崇拜儀式的“秘密集會”者,一律處以流刑法。這樣,脫離派又不得不流亡歐洲。
1603年,詹姆斯一世即位成為英國國王。他於1604年主持召開有聖公會主教和清教徒參加的會議。他接受清教徒的要求,批准翻譯《聖經》新譯本,1611年譯成即著名的“英王欽定本”(King James Version)。但他的宗教政策的主調是反清教的。不少英國清教徒流亡他國,這一期間,清教的另一個重要發展是前往美洲,1620年在普利茅斯(Plymouth)開闢殖民地,此後清教對美國產生了重要影響。

新教主要派別

路德宗

亦稱“信義宗”。基督教新教主要宗派之一。因以馬丁·路德的宗教學說為依據,故名。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運動時期產生於德國。1517年馬丁.路德的《九十五條論綱》揭開了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的序幕。隨之在他的周圍聚集了一批追隨者。強調“因信稱義”,認為人的得救在於信仰而不在於教會或人的善功,強調《聖經》的權威高於教會的權威,削弱教會和神職人員的作用。強調教會組織應因地制宜,主張建立不受羅馬教廷管轄的民族教會,採用民族語言和禮儀的形式。

加爾文宗

亦稱“歸正宗”、“長老宗”。基督教新教主要宗派之一。因以加爾文的宗教學說為依據的各派思想的統稱。主張《聖經》是信仰的唯一根據和權威,強調因信稱義,不能依靠行為得救。宣揚上帝預定,與個人本身是否努力無關。廢除天主教主教制,建立長老制;主張由教徒推選長老牧師、執事共同治理教會,否定羅馬教會的權威;簡化宗教儀式;主張世俗政權從屬於教權等。

聖公會

亦稱‘安立甘宗’英文Anglican的音譯。原意為“英格蘭的”。因該派起源於英格蘭並在英格蘭成為國教,故名。16世紀30年代,它雖然從羅馬教會中獨立出來,但在教義、禮儀、組織制度等方面則保留了天主教會的大部分傳統。具有新教的基本信仰;堅持《聖經》為教義的最高權威;保持主教制;強調洗禮聖餐是兩回事等。另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該派教會在組織上並不隸屬於英格蘭國教會,但沿用此名稱。各國、各地區的安立甘宗教會雖無統一的世界性組織,但習慣上仍尊稱坎特伯雷大主教為精神領袖。

浸信會

浸信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紀。它代表了宗教改革中較為激進的一派,它堅持教會是一個純粹由信仰者構成的群體,而不是一個混合體。17世紀前期,產生於英國和在荷蘭的英國流亡者中。該宗有些神學家則認為該宗早已存在,並追溯到中世紀某系奉行類似禮儀的派別和16世紀的再洗禮派。反對給嬰兒行洗禮,認為領洗者必須達到能夠理解受洗意義的成年期才可領受;並強調《新約聖經》所載洗禮與“埋葬”的關係,主張受洗者必須全身浸入水中,以象徵受死埋葬而重生。故該宗在中國將此禮特稱為“浸禮”。其他教義有從加爾文學說者,有從阿明尼烏學說者,也有摒棄一切教會信條者。強調個各教堂獨立自主,反對國教和政府對地方教會的干涉。產生時,屬清教徒中的獨立派。後陸續分化成浸信會浸禮會、安息浸信會等許多支系。主要分布於英、美等國。鴉片戰爭後傳入中國。

循道宗

循道宗亦稱“衛斯理派”、“衛斯理宗”。以約翰·衛斯理的宗教思想為依據的各教會(如衛理公會循道公會等)的統稱。因其強調遵循道德規範,主張過嚴格的宗教生活而又稱為“循道宗”。其教會管理實行監督制,故又稱“監理宗”。18世紀產生於英國。源於聖公會內的一派,後逐漸稱為獨立的宗派。不久即傳至北美的英國殖民地。主張教會改良,著重在下層民眾中進行傳教活動。主要分布於英、美等國,鴉片戰爭後傳入中國

教義信經信條

核心教義

《聖經》具有最高權威
改教運動的重要神學基礎是聖經的權威,“唯獨聖經”的原則是路德所持守的。在中世紀後期,羅馬教會認為聖經與傳統是上帝雙重源頭的啟示,兩者並行不悖,更不會互相衝突。教會不僅保存聖經的真理,有施教的職權,並且訂立聖經的正典;所以,教會的地位是在聖經之上。這些主張正是路德要反駁的。他指出聖經的權威並不是從教會取過來的;相反,教會的地位是靠聖經來確定。雖然教會在歷史上制定聖經的正典,但此舉只是認可聖經本有的價值,而不是建立聖經的權威性。“人信奉福音,不是由於教會厘定福音的真實性乃是因為福音是神的話。”而神的話是確立正典的至終根據。一切教父的遺訓和教會的教義都是為聖經作見證,正如施洗約翰的工作是要領人歸向基督一樣。同時應該注意,路德並不是拋棄所有過去教會的傳統,他所反對的只是與聖經清楚教導相違背的傳統。他也努力證明聖經與傳統的內在一致性,然而在路德看來,聖經的地位仍是高於傳統的。聖經是“試金石”,是“規範中的規範”(norma mormans)
因信稱義
路德對於因信稱義(Justification by faith)的神學教義的提出,與其信仰歷程有密切的關係。當路德思考,罪人如何尋獲恩待他的上帝?多年修院生涯、補贖的程式、被承諾的應許都無法使路德獲得心靈的安息。幸而在修院塔上所經歷的神學突破為他帶來曙光。人神的關係現今得到重建,這並不是借著善行使人被神悅納,而是基於上帝的應許,願意在基督里接納那悔改的罪人。人蒙稱義,罪得赦免,上帝看他正直無過,這完全是神的恩典。在稱義的事上,上帝是主動,人是被動的;上帝成就了一切救贖所需要的工夫,滿足了一切救恩的條件。所以神的義不是那審判世人的標準,而是賜給世人的禮物,使他符合神的要求,獲得永生。路德的新發現,將整箇中世紀羅馬天主教重視功德善行的救恩觀徹底推翻了。路德甚至明言:“只有信心才能使人與上帝結合。”除了上帝便沒有信的對象,因為只有他是我們無條件投靠的。這樣真誠的投靠上帝,就是永恒生命的開端。路德認為,基督所說:“信的人有永生”是“我們獲得稱義的基礎。”另一方面,“因信稱義”這一術語可能易於被人誤解,好像路德就是在說,得救所需要的唯一善行就是信仰。但是對路德來說,信仰不是善行。路德認為稱義,事實上是“被歸給的義”,即一個基督徒是義人又是罪人(simul Justus et peccator)。
信徒皆祭司
新教認為既然只憑信心即可得救,那么信徒人人均可為祭司,無須神職人員作為神人之間的中介。此外,信徒還可以互相代禱,每個信徒都有在宗教生活中彼此照顧相助的權利和義務,都有傳播福音的天責。這就沖淡甚至取消了神職人員與一般信徒之間的差別。雖然新教的多數宗派仍然保留教務專職人員(牧師等)的指稱和封立儀式,但這主要是職務上的標誌,不意味著具有頒賜恩典的特權。
新教(Protestantism)
基督教新教保留、沿用早期教會所傳承下來的四大信經,包括:使徒信經尼西亞信經迦克頓信經亞他那修信經
此外基督教新教也在各地宗教改革的過程中建立了各種宗派,各宗派也形成了一系列自成體系並完善整全的教義體系。其中較為著名的包括:《海德堡要理問答及解答》,《比利時信條》,《多特信經》,《威斯敏斯德信條》和《威斯敏斯德小要理問答》。
明末清初天主教在中國努力開展傳教工作時,英國一些基督教新教教徒也開始注意向中國傳教。直至1807年英國宣教士馬禮遜奉倫敦傳教會派遣來華傳教。由於東印度公司的輪船拒載,馬禮遜只好於1807年1月31日乘坐匯款號輪船先去紐約,同年5月12日再乘三叉號輪船繞道好望角印度洋,經馬六甲海峽,於9月4日到澳門,三日後潛入廣州,秘密地寄住在一家美商貨棧里,學習漢語,成為基督教新教第一位來華的傳教士。1814年陰曆九月初九,馬禮遜為幫助他做印刷工作的蔡高施洗,成為第一位中國基督教新教教徒。馬禮遜在東印度公司任職25年,並致力於文字布道工作,翻譯和印刷《聖經》。於1813年出版《新約》,1823年出版《舊約》,其中大部分篇章是他親自翻譯的。1823年馬禮遜去馬六甲新加坡視察並暫任馬六甲英華書院牧師;當年秋返廣州立梁發為傳道人並為梁發之子梁進德施洗。自馬禮遜等先鋒傳教士來華傳教之後,歐美等國的一些新教差會也開始將關注的目光投向中國。裨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1801-1861年)受美國公理會(American Board of Commissioners for Foreign Missions)委派,於1830年來華傳教,是美國教會在中國傳教事業的開拓者,在早期中美關係史上亦有一定影響。1830年裨治文抵達澳門,25日乘船赴廣州,住進了美國商館。之後,他參與基督教早期在華的出版、教育和醫藥等多方面的活動,參與創辦了早期的一些基督徒團體。他創辦了中國基督教第一份英文月刊《中國叢刊》(Chinese Repository,另譯《中國文庫》),並擔任編輯,旨在調查刊登中國的氣象、地理、出產、商情等信息,向西方介紹中國政治、歷史、法律、風俗、文學、宗教和人文情況。《中國叢刊》是當時西方人了解中國的主要資料。1834年11月,擔任中國益智會(The Society for the Diffusion of Useful Knowledge in China)的中文書記。1836年1月,馬禮遜教育會成立,其宗旨是在中國開辦和資助學校,教中國青少年讀中文和英文,通過媒介將西方各種知識傳遞給他們,裨治文擔任通訊秘書。
鴉片戰爭之前,基督教新教經過馬禮遜等人的努力已經傳入中國,但外國人不能以傳教士的身份進入中國,更不能進入中國內地,因此,基督教新教的傳教事業人數不多,影響不大,傳播不廣。鴉片戰爭之後,隨著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訂立,外國傳教士在“傳教條款”的保護下,紛紛湧入中國。而且基督教新教傳教士也受到各國國外傳教會差派大舉進入中國,在不長的時間內,來華的外國傳教會多達到130多個。這些傳教會從國籍上說,主要分屬英、美、德、加拿大等國;從教派來說則主要分屬於聖公會浸禮會公理會信義宗長老宗、監理會以及內地會系等。其中對於中國基督教新教發展,不得不特別的提及1865年戴德生所創立的中國內地會簡稱內地會。這一跨越國籍、超越宗派的特別的宣教組織成為了中國基督教新教乃至整個基督教向中國全境擴展,具有里程碑性的意義。

民國

清政府被推翻後,中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中國社會經歷了深刻的社會變革,其中最根本的是辛亥革命中華民國的成立。民國政府成立以後,不少在國民政府中擔任要職的人信仰基督教。據王治心統計,在廣東省政府任職的人中,基督徒竟占65%以上。這種歷史背景為基督教傳教事業的發展提供了另一個極好的機遇。除了各地教堂的規模化和正規化並伴隨著數量上的迅猛發展,布道及其宣教事工也廣泛開展遍布當時社會的每個角落外,基督教新教也在教育、醫療、文字出版、慈善等領域蓬勃發展。
進入20世紀後,差不多每所教堂附近都有一所教會國小。據不完全統計,至1920年有初級國小5637所,學生151582人;高級國小962所,學生32899人;中學291所,學生15213人。另外還有數目客觀的師範學校。與此同時,教會也致力於高等學校的建設。教會大學陸續建立,有些教會大學是由幾個不同宗派的宣教會聯合建立的。1919年10月在上海召開的中國教會大學校長會議成立了中國教會大學聯合會。會員有:燕京大學齊魯大學金陵大學金陵女子大學東吳大學、浙滬大學、聖約翰大學之江大學福建協和大學、文華大學、博文書院華西協和大學嶺南大學雅禮大學。這14所大學在校人數達到2017人,並且這14所大學中有10所在自己的校園裡附設的中學,這些中學的師資、設備高於一般中學。
基督教新教在華醫療事業是起在華傳教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20世紀以來,隨著社會福音的興起,眾多差會愈加注重教會醫療事業的發展。更為重要的是,中國社會對新式醫療的需求越來越大。在不到20年的時間裡,外國醫生增加了54%,醫院和藥房增加了165%。進入民國以後,各新教差會在全國各地開設了許多教會醫院,如福建同安醫院、長樂聖教醫院,河北河間中華聖會醫院,江蘇泰州福音醫院,常州武進醫院等;在內陸省份新建設立的教會醫院主要有四川的成都仁濟醫院,遂寧博濟醫院,自流井仁濟男女病院,敘府明德女醫院等,湖南的衡陽仁濟醫院,新化信義醫院,桃源問津醫院等,江西的九江生命活水醫院,牯嶺中華普仁醫院等,湖北的襄陽同濟醫院,雲南的昆明惠滇醫院,陝西的西安廣仁醫院等。據統計,1919年到1924年的5年間,差會新建的教會醫院就有38所之多。各省區總計有教會醫院326所,藥房244處。

新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如何面對這個與以往任何社會都不同的新社會,如何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在新中國生存並與之相適應,對於基督教來說是一個嚴峻的課題。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中,中國革命的勝利也使得中國與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的關係陷入破裂。當時主要依靠國外差會支持的中國教會因此面臨極大的困難,經濟和思想上都受到極大挑戰。不少基督教領袖估計到今後基督教會發生一定困難,希望繼續得到海外差會的同情和支持,1949年秋天,19位中國教會上層人士聯名發表《給國外宣教部一封公開信》,提醒“國外朋友們注意到我們基督教工作在目前境況中所遇到的困難,應負的責任與政策的改變以及對外關係的調整等問題”。
1950年7月28日發表《中國基督教在新中國建設中努力的途徑》(簡稱《三自宣言》),中國的三自愛國運動正式展開。中國基督教新教在新中國發展伊始,不斷摸索前行之際,又面臨了另一重大挑戰,即面臨中國反右擴大化的形勢。在文革的歷史背景中,中國的基督教新教面臨教職人員隊伍萎縮,聚會場所急劇減少,信徒數量大幅下降,教會經濟困難等重要問題。在當時形勢下,於1958年上半年,基督教聯合禮拜開始出現,直至1958年底,全國各地的教會基本上都實現了聯合禮拜。聯合禮拜是特殊的政治形勢下產生的,但發展比較平穩,一直延續至今,使中國教會進入“後宗派主義”時期。
新教(Protestantism)
1966年“文化大革命”席捲整箇中國,中國基督教新教伴隨著整箇中國一同經歷了這場嚴重的災難。這時家庭聚會成為了唯一的基督教活動形式,農村成為基督教主要的活動和發展場所,同時這一段特殊的歷史也加深了教徒對政府及三自愛國會的不信任。
1978年12月,中國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中國迎來了改革開放,同時基督教在中國的發展也重新迎來了春天。為滿足廣大基督教徒過宗教生活的需求,各地相繼恢復和建立的基督教兩會,全力收回教堂,恢復禮拜。到80年代,各地主要教堂陸續恢復,還有大量的教堂入雨後春筍般地建立起來,全國範圍內每兩三天就有一兩個教堂建立起來。包括金陵神學院在內的在文革過程中被關閉全國各神學院校,陸續得到了恢復.同時隨著信眾的增加,對於神學隊伍建設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在恢復原有神學院校的同時並建立了二年制至四年制神學院校共22所。
時至今日,中國基督教新教在中國發展愈發充滿活力,伴隨著神學思想建設的深化,神職人員及信眾的素質全面提升。中國基督教新教,已經成為中國多元文化的重要一頁。隨著中國的進一步發展及自身的富強,中華民族的崛起與自信,也使得中國基督教成為中國開放並與世界緊密交流的重要接點。

崇拜禮儀

對於基督教新教最大的特徵之一,就是對於《聖經》權威性的絕對推崇,因此在崇拜過程中對於聖經神話語的宣講成為一項主要內容。因此對於絕大多數的新教崇拜,講道被更多的關注和重視。
另外因為基督教新教認為,人人皆祭司,人人有權參與對於上帝的崇拜和頌讚之中。因此,在崇拜過程中,由全體參與崇拜的信眾同唱讚美詩也成為基督教新教崇拜的一大特色。
在基督教新教內部對於崇拜的理解也有很大不同。部分新教教會在崇拜禮儀上依然沿襲公教會傳統,依然保有繁瑣的崇拜程式及儀文。而另一部分新教教會則在崇拜程式及儀文上進行簡化,並且在崇拜過程及場所,不設定任何裱像,僅僅以懸掛十字架作為信仰的標記。

主要聖禮

基督教聖禮,或稱“聖事”,是基督教重要的禮儀。基督教認為聖事是耶穌基督親自定立,並具有一定形式的宗教禮儀,它藉助一定可見的形式賦予領受者不可見的基督的“寵愛”和“保佑”,凡誠心領受者,都能獲得。天主教正教認為“聖事”有七件,即聖洗(洗禮)、堅振告解聖體(正教稱“聖體血”)、終傅神品(亦稱“受職禮或祝聖神父、主教”)和婚禮。新教一般僅承認洗禮聖餐為“聖禮”。

洗禮

洗禮被普世教會視為基督教一項重要的宗教儀式,是基督教入教儀式,分“注水洗禮和浸禮兩種。基督教認為這是耶穌立定的聖事,可赦免入教者的“原罪”和“本罪”,並賦予“恩寵”和“印號”,使其成為教徒,此後有權領受其他“聖事”。

聖餐

或譯“主的晚餐”,是被普世教會承認的另一重要聖禮。指耶穌被捕前與門徒最後一次的晚餐。當時他以餅代表自己的身體,以葡萄汁代表自己的血,分給門徒吃,成為歷代教會遵守的禮儀。聖餐是一種聖事,是人類的救主耶穌基督親自所設立的,作為他為世人受難的紀念,作為他賜世人永愛的憑證。聖餐的主要材料是葡萄汁和無酵餅。

代表人物

威克里夫
威克里夫(John Wycliffe,1330-1384)歐洲宗教改革運動的先行者。生於英國約克郡牛津大學哲學、神學博士,教授。1396年起任英王的侍從神父。1374年受英王委派與教皇代表就英國教會的神職任免權問題進行談判,未達成協定。從此抨擊教皇,反對教皇權力至上。主張各國教會應隸屬於本國國王;教皇無權向國王徵收貢賦。建議國王沒收教會土地。否認教士有赦罪權。要求簡化教會儀式,並用民族語言舉行宗教禮儀,建立擺脫叫教廷控制的民族教會。遭到教皇格列高利十一世(GregoriusⅪ,1370-1378在位)連續5次的譴責和坎特伯雷大主教的通緝,但獲得倫敦市民和牛津大學師生的支持和英王的保護。1381年英王與教會共同鎮壓農民起義時,被迫幽居寫作,把《聖經》譯成英文,完成重要神學著作《三人對話錄》。主張《聖經》的權威高於教會;教會應服從基督,不應服從教皇。死於萊斯特郡。30年後著作被教會銷毀,遺骸被焚燒揚灰。
新教(Protestantism)
胡斯
胡斯(Jan Hus,約1372-1415)捷克愛國者和宗教改革家。出身農民。生於波西米亞(Bohemia)。布拉格大學畢業,獲文學、神學學位,歷任該校文學教授,哲學、神學系主任和校長。1400年升神父。1402年3月起兼任布拉格伯利恆教堂教士。深受英國威克里夫思想影響。反對德意志封建主與天主教會對捷克的壓迫和剝削;發對教會占有土地,抨擊教士的奢侈墮落行為;主張用捷克語舉行宗教儀式,教徒與主禮教士在彌撒中同領麵餅(“聖體”)和葡萄酒(“聖血”)(天主教規定教徒在彌撒中只領麵餅)。1412年號召市民舉行反對教皇兜售贖罪卷的示威遊行,遭鎮壓,被迫離開布拉格,避往郊區南部農村,繼續宣傳自己的主張並反對德國貴族統治。1414年德皇以“保證其安全”的諾言騙他出席教皇和德皇聯合召開的康斯坦茨公會議。但到會後不久即遭逮捕投入暗牢。最後於1415年7月6日在康斯坦茨廣場上,以異端罪名,被判火刑處死;在火堆中,他向民眾演講、唱詩,英勇就義。胡斯之死激起捷克人民極大的義憤,加速胡斯戰爭的爆發。主要著作有《論教會》,另譯有捷克文本《聖經》。
新教(Protestantism)
馬丁·路德
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運動的發難者,被基督教新教路德宗奉為創始人。出身德意志埃斯勒本(Eisleben)的礦主家庭。1501年入愛爾福特大學攻讀法律,受到人文主義思想影響,1505年入奧斯定會研習神學。1507年升神父。1512年獲神學博士學位。1515年任維滕貝格大學神學教授。翌年得《日爾曼神學》,自稱從該書中得到啟發。1517年10月31日在維滕貝格教堂門上張貼《九十五條論綱》,反對台徹爾銷售教廷贖罪卷等。在德意志社會各階層對羅馬教廷強烈不滿的情況下,揭開宗教改革的序幕,1519年夏在萊比錫與約翰·艾克的神學論辯中已顯示出於羅馬教會不能協調。1520年6月15日教皇利奧十世(LeoⅩ,1513-1521在位)發出斥責路德四十一條論點的通諭。路德連寫了幾篇文章表示與教皇決裂,在12月10日當眾焚毀教皇通諭,並支持德意志諸侯沒收教會財產。1521年1月3日教皇終於予以絕罰。神聖羅馬帝國皇帝秉承教皇意旨下令逮捕路德,得薩克森選侯庇護藏於瓦特堡(Wartburg)。1522年反封建教會的民眾即將起義時,路德在薩克森選侯授意下回維滕貝格,宣傳只能用和平手段改革。次年又提出教會與政府應以刀劍來迫使民眾服從。當閔採爾領導農民起義時,更公然主張武力鎮壓。其神學思想強調因信稱義,認為人要獲得上帝的拯救不在於遵守教會規條,而在於個人的信仰。提倡在宗教儀式中用民族語言代替拉丁語;並將《聖經》譯成德文。死於故鄉,葬於維滕貝格。遺著有《席間漫談》、《書信集》、《講道集》等。
新教(Protestantism)
茨溫利
茨溫利(Huldreich Zwingli,1484-1531)瑞士宗教改革運動領袖。生於聖加侖(St. Gallen)的維爾德豪斯(Wildhaus)。出身農民家庭。求學於巴塞爾。1506年任格拉魯斯(Glarus)教堂神父。1516年任艾因斯德(Einsiedeln)教堂神父時,提出廢除“朝聖”活動。1518年起任蘇黎世大教堂神父,得到市議會和市民階層的支持,領導瑞士東北各州的宗教改革。否認羅馬教廷權威,反對出售贖罪卷,主張教士可以婚娶,解散隱修院並沒收其財產。廢除繁瑣宗教儀式,禁止敬拜聖像,取消“彌撒”兒改行“聖餐”禮儀,稱之為對耶穌的紀念儀式而非祭禮。教會牧師由信徒選舉產生。推動新教各州結成聯盟,對抗教皇和皇帝,但遭到繼續信奉天主教的各州反對。對宗教改革運動中激進的再洗禮派則進行殘酷迫害。1531年在與天主教各州作戰時於卡匹爾戰役中陣亡,屍體被分裂焚毀。著有《真偽宗教記》等。
新教(Protestantism)
約翰·加爾文
新教(Protestantism)
加爾文(Jean Calvin,1509-1564)16世紀歐洲宗教改革家,基督教新教加爾文宗的創始人。生於法國努瓦營(Noyon)一個律師家庭。在巴黎讀書時受宗教改革影響,從1531年起參加巴黎新教徒的活動。由於法國政府對新教徒進行迫害,於1535年逃往瑞士巴塞爾。1536年發表主要神學著作《基督教要義》,否認羅馬教會的權威。同年抵達日內瓦,參加在法雷爾領導下已擺脫薩伏依公爵控制的自由市政權,不久後成為該政權的實際領導人。主持擬訂一則強調嚴謹道德規範的新教信仰綱要。1538年以下層市民為主體的自由派發生騷動,與法雷爾同被驅逐而遷居斯特拉斯堡(Strasburg),致力於《聖經》研究。不久同一原再洗禮派成員的遺孀結婚。1540年上層市民再次得勢並請其回日內瓦,從此定居該城。知道建成政教合一的共和政權,議會由教士和富有的市民組成,以加爾文宗為唯一合法的宗教。廢除主教制,代之以共和式的長老制。宣稱做官執政、蓄有私產、經商贏利、放債取息,同擔任教士職務一樣,均可視為受命於上帝。1553年以“異端”罪名用火刑處死塞爾維特。1558年創辦日內瓦學院(日內瓦大學的前身)。死於日內瓦。後人編有《加爾文全集》五十二卷。

管理體制

主教制

主教制(Episcopacy)基督教教會體制的一種。以主教為主體管理教會。約2世紀上半葉開始形成,後逐漸完備。主教一般有權祝聖神父(或派立牧師),施行一切聖事,統轄所有屬教區的教會;神父(或牧師)隸屬主教,協助主教施行某些聖事,管理主教所委託的某些堂區。主要在天主教東正教、新教中的聖公會和部分信義會以及各東方較小古老教會中實行。

長老制

長老制(Presbyterianism)基督教教會體制的一種。主要為加爾文宗教會所實行。有些非加爾文宗的教會也實行長老制,具體規章制度則各派略有不同。以從事世俗職業的教徒領袖,經由教會選舉,接受長老“聖職”而為管理教會的骨幹。專職牧師則受全體教徒所授權的長老們聘任,牧師在長老們的委託下管理教會教務工作。

公理制

公理制(Congregationalism)或譯“會眾制”。基督教新教教會體制的一種。即以每一堂區的會眾(congregation)為教會的獨立自主單位,不設教務行政上的各級總機構。每個獨立教堂的會眾(全體教徒)以民主的方式直接選聘牧師管理教會,“公理”一詞,取其“公眾治理”之義。各教堂的具體制度和禮儀,也由各堂會眾自行決定。主要為公理會、浸信會等所實行。

人口比例

此表國家名稱按英文字母排序
國家
Country
占人口百分比(%)
國家
Country
占人口百分比(%)
American samoa
76
Kuwait
0.1
Andorra
0.5
Lao,People’s Dem. R.
0.2
Angola
19.8
Latvia
14.1
Antigua and Barbuda
42.2
Lebanon
1
Argentina
2.7
Lesotho
29.8
Aruba
8
Liberia
18.6
Australia
23.5
Libya
0.1
Austria
6.5
Liechtenstein
10.7
Bahamas. The
47.2
Luxembourg
1.2
Bahrain
0.9
Macedonia
1
Bangladesh
0.2
Madagascar
22
Barbados
33.2
Malawi
31.5
Belgium
0.4
Malaysia
1.4
Belize
13.2
Mali
0.2
Benin
2.8
Malta
0.5
Bermuda
27
Martinique
2.2
Bolivia
2.3
Mauritius
0.9
Bosnia and Herzegovina
4
Country
0.3
Botswana
26.8
Mexico
1.2
Brazil
4
密克羅尼亞聯邦
Micronesia, Fed. States
49.2
Brunei
1.1
Monaco
4.6
Bulgaria
0.4
Mozambique
6.8
Burkina Faso
1.6
Myanmar
3.2
Burundi
4.9
Namibia
64.2
Cambodia
0.1
Netherlands
42.4
Cameroon
18.1
Netherlands Antilles
9.2
Canada
29.6
New Zealand
37.9
Cape Verde
3
New Caledonia
18.1
Cayman Islands
92.4
Nicaragua
4.4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50
Nigeria
15.8
Chad
11.6
Norway
97.8
Chile
1.9
Oman
0.1
Colombia
0.9
Pakistan
0.8
Congo
24.9
Panama
5.2
Costa Rica
5.8
Papua New Guinea
58.4
Cote d’lvoire
4.7
Paraguay
1.9
Croatia
0.4
Peru
2.7
Cuba
0.8
Philippines
3.8
Cyprus
0.6
Poland
0.1
Czech Republic
4.6
Portugal
1.1
Denmark
95.2
Puerto Rico
5.1
Djibouti
0.2
Qatar
0.9
Dominica
8.3
Reunion
0.5
Dominica Republic
1.4
Romania
5.8
Ecuador
1.9
Rwanda
11.6
埃及阿拉伯共和國
Egypt, Arab Republic
0.2
Salvador,El
12.4
Equatorial Guine
4.9
Sao Tome and Principe
2.2
Estonia
66
Saudi Arabia
0.1
Ethiopia
3.8
Senegal
0.1
Faroe Islands
99.8
Seychelles
1.1
Fiji
39.1
Sierra Leone
4.8
Finland
93.1
Singapore
2.6
France
2.4
Slovak Republic
8.4
法國玻利尼西亞
French Polynesia
54
所羅門島
Solomon Island
39.8
法屬圭那亞
French Guiana
3.9
South Africa
39
Gabon
18.8
Spain
0.1
Gambia, The
0.4
Sri Lanka
0.4
Germany
46.4
聖基茨島和尼維斯
St. Kitts and Nevis
52
Ghana
25.8
聖露西亞
St. Lucia
6.3
Greece
0.1
聖文森特安的列斯群島
St. Vincent Antilles
40.7
Greenland
98.6
Sudan
0.1
Grenada
13.2
Suriname
36
Guadeloupe
1.9
Swaziland
33.9
Guam
16.4
Sweden
68.4
Guatemala
4.9
Switzerland
43.2
Guinea
0.1
Syrian Arab Republic
0.2
Guinea-bissau
0.6
Tanzania
11.2
Guyana
18
Thailand
0.2
Haiti
12.8
Togo
6.1
Honduras
2.6
Tonga
61.9
Hungary
21.6
Trinidad and Tobago
13.2
Iceland
96.6
Uganda
1.9
India
1.1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43.6
Indonesia
4.8
United Arab Emirates
0.3
Ireland
1.1
United Kingdom
16.1
Isle of Man
20.9
Uruguay
1.9
Israel
0.2
Vanuatu
54.6
Italy
0.4
Venezuela
1
Jamaica
55.5
Vietnam
0.2
Japan
0.9
Virgin Islands
43
約旦
Jordan
0.3
Westem Samoa
76.3
kazakstan
2
Yemen Republic
0.1
Kenya
19.3
Zaire
29
Kiribati
45.3
Zambia
31.9
Korea,South
12.2
Zimbabwe
21.4
此表編譯參: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 and Robert Vishny.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 Organiza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Vol. 15, No. 1, JLEO Bureauc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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