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罪(宗教術語)

原罪(宗教術語)

原罪是基督教最重要的教義之一。基督教神學倫理學中的重要概念。根據聖經“創世紀”的記載,亞當夏娃受到蛇的誘惑,違背了上帝的禁令,偷吃了伊甸園裡的智慧果,因而犯了罪。根據基督教神學論證,亞當和夏娃是人類始祖,因而這一罪過便傳給亞當夏娃的後代,成為人類一切罪惡和災難的根源,故稱原罪。因此,引伸出人生而有罪,人性本惡,人生就是贖罪的過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原罪
  • 外文名:Original Sin
  • 來源基督教的傳說
  • 是指:生而俱來的、洗脫不掉的罪行
原罪的闡述,聖經闡述,

原罪的闡述

Original Sin 原罪
聖經認為罪乃人性在每個人身上每一部分所見到普遍的殘廢現象(王上8:46;羅3:9-23;7:18;約一1:8-10)。舊新約中都有顯示罪的道德品格的名稱,如違背神的治理,失去神所給我們設立的目標,乾犯神律,不順服神的指導,由污穢自己而觸犯神的聖潔,在審判我們的神面前犯了大罪。此道德上的殘缺是昭然若揭的;罪顯為對神的呼召、吩咐是一種非理性、消極與抵抗力,是一種為了玩弄神、抵抗神的精神。罪的根源是驕傲,與神為敵,這種精神在亞當的初犯中可以見到;在罪行之後總是有所表露。在墮落之人心中,故意反對神在我們生活中的要求、思想、動機與願望。
原罪插圖原罪插圖
罪可以廣義地解說為在行動、習慣、態度、觀點、傾向、動機與生存的方式上不服神的律。聖經在另一方面描述罪,例如耶17:9;太12:30-37;可7:20-23;羅1:18-3:20;7:7-25;8:5-8;14:23。(*路德馬丁說保羅寫羅馬書,為的是要【彰顯罪】);加5:16-21;弗2:1-3,4:17-19;來3:12;雅2:10-11;約一3:4,5:17。保羅所說的【肉體】,意思往往是指被罪的情慾所催使的人性;聖經所顯示的特別罪行,不能於此一一詳述。
原罪的意思
原罪從我們的根源而來,不是聖經的名詞(*奧古斯丁創作出來的),但卻是罪的現實性在我們的靈性中有力的焦點。原罪的說法,並不是說神造我們的時候,人性就有了罪(神造人原是正直的,傳7:29),也不是說在人出生的過程中就有了罪,乃是說:
(1)出生以來,每個人都有罪的痕跡,人就有動機上的扭曲的心(心術不正),很容易犯任何動機上的罪;
(2)這內在的罪性乃是一切實際上犯罪的根源;
(3)這是用一種神秘的方法,由亞當傳遞給我們的,他是我們在神面前頭一個代表。原罪的說法就是:我們不是因為犯了罪才成為罪人,乃是因為我們是罪人,所以才犯罪,人生來就有受罪奴役的性情。
歷史中原罪的爭辯
關於原罪的問題,在教會歷史中曾有激烈的爭辯。*伯拉糾說死乃自然現象,而非刑罰;神造人性本善,因他為善,所以人性非敗壞;亞當之罪的影像人類只不過是一個惡例而已;所有的人都在亞當墮落前的狀況中;律法與恩典並無根本區分。與此教訓相反的*奧古斯丁,聲稱所有的人都從 亞當承襲了自然的敗壞性,原罪就是罪,應受刑罰,擔當罪孽。
天主教主張原罪在受洗時已被除去,只留下罪的刺激(燃料),並在可恕之罪(在*聖餐前可不必*懺悔)與大罪之間予以區分。
*加爾文說在人心中罪惡的動機與私慾 被神認為是罪。雖然天主教聲稱原罪的殘餘部分在重生之人裡面不真算為是罪,可是改教家主張,人心中殘餘的犯罪傾向在神面前乃為罪。
* 多特總會(1618-1619)堅決主張人的徹底墮落的教義與完全不可能行神旨意,不可能有自由意志的教義,反對*阿民念派的主張。(本詞條摘自改革宗趙忠輝牧師著《英漢神學名詞辭典》增訂版)

聖經闡述

《詩篇》51:5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胎的時候,就有了罪。“論到一些人”
《提摩太前書》 1:5 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
《提摩太前書》 1:6 有人偏離這些,反去講虛浮的話。
《提摩太前書》 1:7 想要作教法師,卻不明白自己所講說的,所論定的。
基督教原罪的教義
原罪的教義是基督教重要的基礎教義。我們的基督教清楚地告訴人們,“原罪”是由始祖亞當傳下來的。自亞當以後,人一出生就帶有“原罪”。聖經中並沒有“原罪”明確的定義,據稱它是公元2世紀的古羅馬神學家圖爾德良最先提出,並被聖?奧古斯丁加以發揮和充實。“原罪”被認為是人思想與行為上犯罪的根源,是各種罪惡滋生的根,會把人引向罪惡的深淵,又是使人難以自拔的原因。
1.寬宥罪過。
2.基督教重要教義之一。人類的始祖亞當夏娃伊甸園中,因受了蛇的誘惑,違背上帝命令,吃了禁果,這一罪過成了整個人類的原始罪過,故名。基督教並認為此罪一直傳至所有後代,為此需要基督的救贖。亦喻指與生俱來的罪過。
教義認為:原罪的存在,將人類和完美的神隔絕,使人類不能溝通。根據《舊約聖經》創世記的記載,因為亞當和夏娃違背上帝命令,吃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犯下過錯,因而失去了上帝的恩寵,被逐出伊甸園。這一小段聖經解釋了“原罪”的由來,但不同學派的信徒對這段聖經有不同的理解,也因此對“原罪”也有不同的理解。
有人說,“原罪是人有生命以來所具有的罪。”其實我認為這種提法不準確,人的原罪不是把亞當的那個罪繼承下來了,或者說原罪不是一種實際的罪。那么是否人的原罪是一種犯罪因子遺傳下來呢?我覺得也不是這樣,用基因解釋只是一個比方,說明它的傳承性。神起初創造人的完美結構:靈、魂、體。靈起著主導地位、領導地位、元首的地位,魂與體伏在靈的掌控之下。靈里可以與神有著完美的交通,從神得著智慧、能力、權柄、榮耀、平安、亮光等等,可以想像如果亞當沒有犯罪,他的後裔一定也是完美靈、魂、體構造的人。
起初《聖經》記載,神創造人的一個目的是讓人管理世界。治理這地、管理海里的魚、空中的鳥、地上的活物,這就預示那時的亞當,墜落前的亞當有著控制這一切的能力智慧,包括使這些聽命與自己的能力,即可以與這些有意識上的溝通,或者應該可以聽懂這些活物的語言,也能使這些活物聽命與自己的能力。許多人希奇《聖經》記載蛇起初可以與人說話,其實這是人當時具有這種能力的證明,否則人怎樣可以管理這一切呢?只是因著人的犯罪這一切屬靈的能力盡都喪失了。
因著亞當的悖逆犯罪,完全不一樣了。亞當犯罪之後,《聖經》再也沒有提讓人管理世界。罪使其靈性當即的死亡,造成人性的墜落,神所創造完美人的樣式遭到破壞,靈里的死使其靈失去活力、失去與神交通的權力,用句俗語說,“落到了神魂顛倒的景況里。”即是靈里已死,魂里不受靈力約束的自我意志,已經無限膨脹的自我,一個專顧自己的自我,一個不認識神,與神失去交通能力的自我。一個已經落在了神的咒詛里的人。一個在神看是靈里死了的活死人,好像被從枝子上摘下來的果子,不能再得到神完全的供應。
我們可以看到亞當犯罪之後靈力盡失,屬靈的眼睛也瞎了,並且怕見神。與神在靈里隔絕了,與神美好的關係變為敵對。《聖經》記載我們生在亞當里的人,一出生就已經與神隔絕了。“原罪”應該是我們從亞當繼承來的這種罪身形狀,這種屬靈的智慧、能力幾乎全部喪失了。
這種已經墜落、敗壞了的人性,這種失去屬靈控制的自我意志,完全是以自我為中心的人性。這樣的人一起步就會偏行己路,就會犯罪得罪神。這種狀態決定了人會遠離神,使人有犯罪的傾向和性情。所以說“原罪”不是產生出來一種犯罪因子遺傳給後代,而是靈里已死的,自我意志失控,從完美人的構造上墜落的罪身形狀,傳承下來了。
總之,人的“原罪”就是在亞當里傳承下來,這種靈里已死的、靈魂體裡敗壞了的罪身形狀,是與神隔絕了的且承受著神的咒詛,是一種墜落後的生命形式,是一種以自我為中心的人性,自我意志失控有著犯罪傾向和性情的人性。主耶穌是女人的後裔,他的生命由神而來,他就是神,所以他雖有肉身卻不是罪人,也不會犯罪。起初的亞當被造完美之時,可以犯罪也可以不犯罪。末後的亞當——耶穌基督,有著神的生命,有著神的聖潔完全,絕對不會犯罪,根本就沒有犯罪的可能,如同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勝過神一樣。
另據《創世紀》記載,亞當、夏娃被造後,住在伊甸園中過幸福生活。上帝給他們立了誡命:“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上帝禁止亞當、夏娃吃“禁果”,但隱身於蛇形的魔鬼卻引誘他們背叛上帝,勸他們吃“禁果”,並說:“你們不一定死……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上帝能知道善惡。”夏娃經不住引誘,吃了“禁果”,又讓亞當也吃了一個。他們吃了“禁果”後,果然眼睛就亮了,能分別善惡,知道羞恥,也就是說開始成為有思維能力的“人”。
基督教認為,亞當、夏娃偷吃“禁果”,違背上帝的意志,是“虧欠了上帝的榮耀”,這罪遺傳給後世子孫,成為人類一切罪惡、災難、痛苦和死亡的根源。人一生下來,在上帝面前就是一個“罪人”。即便是剛出世即死去的嬰兒,雖未犯何罪,但因其有與生俱來的原罪,仍是罪人。這“罪”與生俱來,故稱為“原罪”。“原罪”是基督教教義、神學的根本,因為有了“原罪”,才需要“救贖”,才需要“救世主”,才產生了基督教。否定了“原罪”,就否定了基督的“救贖”,基督教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Seven”在宗教上是個神秘的數字,上帝用七天造亞當,取出亞當的第七根肋骨造了夏娃。撒旦的原身是有七個頭的火龍,同時共有七名墮落天使被稱為撒旦,所以基督教用撒旦的七個惡魔的形象來代表七種罪惡(七宗罪,the seven deadlysins):傲慢(Pride)、嫉妒(Envy)、暴怒(Wrath)、懶惰(Sloth)、貪婪(Greed)、貪食(Gluttony)、色慾(Lust)
傲慢之罪為路西華(Lucifer),貪慾為瑪蒙(Mammon),好色為阿斯蒙蒂斯(Asmodeus),憤怒為撒旦(Satan),暴食為貝魯賽巴布(Beelzebul),懶惰為貝利亞(Berial),而利衛旦(Leviathan)為嫉妒之罪。(對於七原罪所指的人物說法不一,以上只是其中的一種。)
原罪的心理起源
原罪一詞起源於西方,西方多狩獵畜牧民族,因為需要男性狩獵的緣故,從早期起就是父系社會,在遠古時期,人還不明白生孩子是男女交配後的結果,與女子相比,男子自然就有一個缺陷,這個缺陷對人來說,基本上就是致命的缺陷,同時,男人為了彌補這個缺陷,只能採用一些暴力、狡詐搶奪女人,而這種不得不為之的行為,雖有其合理性,但畢竟是一種不光彩的犯罪行為,於是就產生了原罪這一詞語。以此打消後天的愧疚心理。
這種缺乏生育能力的心理引申為採用創造發明機器、理念來彌補、代替生育能力的缺陷,他們可以為了一個並不自然的理念毀滅、屠殺別的民族,覺得是理所當然,因為這樣可以導致它具有有如上帝的“生育能力”。但是,從人類的深層心理來說,父權社會,作為一種群體心理的這種原始性,導致了他們富於侵略性,缺乏預見能力,不吃大虧不回頭的性格。可以說屠殺印第安人、屠殺猶太人、十字軍東征、雅閣賓專政、兩次世界大戰,伊拉克戰爭都是這種原罪的具體表現。
如果說父系社會(西方國家)的原罪是缺乏生育能力而可能會運用不恰當的手段來彌補自己的生育能力的話,那么母系社會(如中國)的原罪就是為了保持家庭的安寧,而滿足於小國寡民,知識越多越反動的極端穩定心理。
原罪的例證
張三和李四是好朋友,張三待李四很好,張三有個很美貌賢惠的妻子。在交往中李四開始喜歡張三的妻子,張三發覺後開始和李四爭嘲對罵,後來又大打出手,張三傷了李四。事情又惡化了,結果張三殺了李四,張三不得不服刑若干年。
從張三和李四的關係發展中可以看出,張三和李四爭嘲對罵時他們開始違背了道德,因為罵人是不道德的。他兩開始互打造成民事責任,不得不去派出所解決。進而又殺人,一個死,一個經法院審理被判監禁。
在這件事可以劃分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原罪階段,李四開始有了貪心、好色和嫉妒。第二階段是違背道德、良知和理性階段,第三階段是違背民法,第四階段違背刑法。
從中我們可以看原罪是基礎性的罪,是它導致人違背道德、民法和刑法。
人的一生中都有原罪,而且這種原罪是不斷的連續的。人要警醒自己,因為有的原罪會導致違背德法、民法、刑法的罪。
牧師告訴人神赦免人的罪,這裡面的罪側重的是原罪。
根據原罪的內涵,我們可以解釋牧師為什麼可以向死囚犯傳福音,因為他們更需要上帝的赦免。上帝也能赦免他們,讓他們悔改。他們也會因聖靈的感動而帶來心意的改變,完全能夠改過自新。但他們不能因此免去依法判決的刑罰。
惟有相信耶穌原罪才能赦免,除此這外別無他法。在此基礎上人才能產生理性、道德、良知,並建立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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