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1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1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1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1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1年12月08日
  • 實施時間:2011年12月08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1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2011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8日
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下發的《關於做好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對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了清理。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以下12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予以修改:
一、將下列有關行政強制措施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予以修改
1、刪去《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2、刪去《黑龍江省出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3、刪去《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4、將《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第三十六條中的“所需直接費用由貨主承擔”修改為“所需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將《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十項中的“經核實後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作停機處理”修改為“通知通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6、刪去《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十項。
二、將下列有關行政強制執行的地方性法規予以修改
1、刪去《黑龍江省農業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2、刪去《黑龍江省耕地保養條例》第十九條。
3、刪去《黑龍江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條。
4、刪去《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第四十條。
5、刪去《黑龍江省義務教育投入條例》第三十七條中“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徵收部門按每逾期1日加收應繳2%。的滯納金”的內容。
6、刪去《黑龍江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九條中“處理”一詞。
三、將有關行政強制程式規定的地方性法規予以修改
將《黑龍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內容修改為“封存、扣留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延長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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