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12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2年12年14日
  • 實施日期:2013年02年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自然保護
發布信息,條例全文,修改情況,條例草案,審議結果,修改決定,

發布信息

2012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修改。

條例全文

(2012年12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保持寒溫帶森林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區屬於寒溫帶森林生態系統類型,位於東經124°52′48″-125°32′03″,北緯52°54′25″-53°12′08″。保護區的範圍、界線和功能區劃以國務院批准的檔案為準。
第三條 從事與保護區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大興安嶺地區林業主管部門為保護區的行政主管部門。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組織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建立自然資源檔案;
(四)負責保護區的防火巡護檢查、火險監控和日常預防管理工作;
(五)負責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治;
(六)開展與保護區相關的科學研究、科學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
(七)管理保護區的參觀考察、旅遊等活動;
(八)審核辦理入區手續,負責對入區人員進行管理和指導;
(九)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各類違法行為。
第六條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納入大興安嶺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防火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科學研究。天然林保護工程森林管護費、森林和濕地生態效益補償金等應當用於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
第七條 保護區可以依法接受國際組織、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捐贈,用於保護區的發展建設、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八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保護區的建設管理,提高轄區內單位和個人保護自然資源及生態環境的意識。
管理局應當妥善處理好保護區的保護管理與所在地經濟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九條 管理局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保護區保護、建設、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十八站林業局負責保護區的防火監測預報、林火撲救和區域防火指揮。
第十一條 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不得建設任何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廢氣。
實驗區和依法劃定的外圍保護地帶,禁止發展危害保護區生態環境的產業。
第十二條 經批准進入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保護區的規定,服從保護區的管理,不得超出規定的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不得破壞保護區的資源和環境。
第十三條 保護區內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管理局。管理局對保護區內國有土地負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責任。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墾、毀壞、侵占保護區的林地、濕地。保護區內被非法開墾的國有林地、濕地應當退耕還林、恢復濕地。
保護區內現有的集體耕地嚴禁擴大面積,耕種者不能危害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鼓勵保護區內集體耕地發展無公害農業或者退耕還林、恢復濕地。
第十四條 保護區水域內船舶的殘油、污水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保護區水體投倒垃圾。
第十五條 在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確因科學研究、教學實驗需要採集標本的,經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區域內限量採集。
依託保護區進行科研實驗所取得的成果應當雙方共享。
第十六條 出版發行有關保護區的宣傳材料、影視資料、圖片、畫冊、廣告等,應當向管理局提供存檔副本和拷貝等材料。
第十七條 經批准在實驗區從事旅遊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理局的管理。
第十八條 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毀損林木;
(二)擅自採集菌類、野生植物及其孳生物;
(三)狩獵、捕撈、傷害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破壞動物遷徙通道和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破壞野生動物的巢穴、繁殖區、棲息地;
(四)勘探、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放牧、採藥、建墳、打拉燒柴、野外用火、燒荒等;
(五)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標牌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保護區應當加強森林有害生物的監測、預防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發生森林病蟲鼠害時,應當採取綜合治理措施,及時除治,防止蔓延;發生嚴重森林病蟲鼠害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十條 保護區邊境區域的管理按照國家、本省有關邊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設立公安機關,行政受管理局領導,業務受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指揮,負責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財產安全,維護保護區社會治安穩定,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的違法犯罪案件。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對拒絕、阻礙保護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保護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 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保護區規劃的;
(二)不履行保護區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修改情況

12月12日上午,本次會議對《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初審後,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 常委會法工委會同農林委及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已經比較成熟。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部分文字修改。經12月13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表決本表決稿。
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條修改為:“從事與保護區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六項中的“科學普及”修改為“科學知識普及”。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科學研究、防火等基礎設施建設”修改為:“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防火等基礎設施建設和科學研究”。
四、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中“不得傾倒固體垃圾”修改為“不得傾倒垃圾”。
五、建議將條例施行時間確定為2013年2月1日。
以上匯報,請審議。

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農林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位於大興安嶺地區北部,隔黑龍江與俄羅斯相望,是我國位置最北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區總面積88849公頃,分布著茂密的原始森林和大面積的濕地,野生動植物繁多,具有較高的生物多樣性,是我國北方高緯度地區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寒溫帶森林生態和濕地生態類型保護區。保護區內界江長達61·94公里,動物可以通過界江自由遷徙,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護具有特殊意義。自2008年保護區由省級晉升為國家級以來,當地政府、保護區管理局和相關部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護區內野生動植物資源得到了保護和恢復。但在保護區建設和管理中還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
一是非法進入保護區獵捕野生動物,特別是捕撈珍稀魚類的行為屢禁不止;
二是保護區內集體土地耕種者,蠶食林地的現象尚未杜絕;
三是盜伐林木和非法採集野生漿果、草藥等林副產品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加強保護區的管理,按照國家關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一區一法”的要求,針對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具體情況,制定一部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依據2012年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確定,由農林委牽頭起草、提報條例草案。年初,成立了由省人大農林委、法工委和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林管局、保護區管理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立法領導小組和起草工作小組。起草小組對保護區進行了實地調研,在借鑑本省其他自然保護區立法經驗,廣泛徵求大興安嶺地區各有關部門、省林業廳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多次研究修改,形成條例草案。起草條例草案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保護區的森林防火責任問題根據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是森林防火的主體。從大興安嶺地區政企合一管理體制的特殊性出發,為加強保護區的防火管理,進一步明確保護區的防火責任。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十八站林業局負責保護區的防火監測預報、林火撲救和區域防火指揮。
(二)關於保護區內集體土地的管理問題在雙河自然保護區內有1062公頃集體土地。近年來,耕種者為擴大種植面積,拱地頭、擴地邊,蠶食國有林地的現象時有發生。為加強保護區土地資源管理,維護保護區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保護區內現有的集體土地嚴禁擴大面積,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墾、毀壞、侵占保護區的林地、濕地。保護區內被非法開墾的國有林地、濕地應當退耕還林、恢復濕地。
(三)關於保護區邊境區域的管理問題關於邊境管理,國家和我省有專門規定和專項立法,為保持法制統一,條例草案明確了保護區邊境區域的管理按照國家、本省有關邊境管理的規定執行,資源保護、環境管理、森林防火等由管理局統一管理。
(四)關於保護區公安機構的設定問題按照森林法規定,為維護保護區內的社會治安秩序,嚴厲打擊和制止破壞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護區設立公安機關,行政受管理局領導,業務受大興安嶺地區行署公安局指揮,負責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財產安全,維護保護區社會治安穩定,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的違法犯罪案件。
(五)關於保護區內違法行為的處罰問題鑒於條例草案所涉及的破壞保護區資源等違法行為,現行法律、法規已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本條例草案就不再設定罰則。因此,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管理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對《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為進一步加強黑龍江雙河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和保護工作,針對其實際情況,制定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農林委、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徵求了省政府法制辦意見。
11月28日經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三條修改為:“從事與保護區有關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五條中有關保護區管理局“屬於公益型事業單位”的表述刪除。並對本條第七項內容進行了修改,表述為:“管理保護區的參觀考察、旅遊等活動;”。
三、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可能危害保護區生態環境”修改為“危害保護區生態環境”。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與第五條內容重複,並且表述也不夠準確。據此,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刪除。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作出如下修改:
……
五、對《黑龍江雙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不得建設任何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不得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廢氣。”
(二)將第十八條第一項修改為:“砍伐、毀損林木”;第三項修改為:“狩獵、捕撈、傷害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破壞動物遷徙通道和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破壞野生動物的巢穴、繁殖區、棲息地”;第四項修改為:“勘探、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放牧、採藥、建墳、打拉燒柴、野外用火、燒荒等”;第五項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標牌等設施”。
(三)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處罰;對拒絕、阻礙保護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保護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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