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暫行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暫行管理規定》是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暫行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暫行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黑龍江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和調整暫行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黑龍江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有效保護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環境、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是指全省轄區內具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蹟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依法建立的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調整、更改名稱和撤銷。
本規定實施前已由市、縣級政府,原農墾部門批准的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按照本規定管理。
建立,是指依法建立新的或依法晉級。
調整包括範圍調整、功能區調整。範圍調整,是指自然保護區外部界限的擴大、縮小或內外部區域間的調換。功能區調整,是指自然保護區內部的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範圍的調整,以及對未劃定功能區的自然保護區劃定功能區。
更改名稱,是指自然保護區原名稱中的地名更改、自然保護區類型改變、主要保護對象改變。
撤銷,是指撤銷已經建立的自然保護區。
第四條 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更改名稱和撤銷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省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自然保護區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負責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建立、調整、更改名稱和撤銷的評審工作。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日常事務由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承擔。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組織和工作制度由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徵求省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意見後,予以發布。
第六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更改名稱、撤銷申報材料要參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立、調整和更名申報材料進行編制,具體內容由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徵求省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意見後,予以發布。
第七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自然保護區: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以及已經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夠恢復的同類自然生態系統區域;
(二)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森林、草原、濕地、內陸水域和島嶼;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區、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蹟;
(五)經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其他自然區域。
第八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報原則上由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級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請,並抄送至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跨兩個設區的市級轄區的自然保護區,由所跨市級政府協商一致後共同提出申請。
農墾、重點國有林區的自然保護區,由北大荒農墾集團有限公司、大興安嶺林業集團公司、中國龍江森林工業集團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森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四大集團公司)協商有關市級政府達成一致,由所在地的市級政府提出申請。
第九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申報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檔案、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總體規劃及附圖、彩色掛圖、音像資料、圖片集、邊界矢量數據、土地權屬證明、相關利益人意見、公示檔案和結果等。
第十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審批,由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組織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和向社會公示後,提出審批建議,報省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經批准後,由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公布其四至範圍和功能區劃圖。
自然保護區所在地政府應當在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完成勘界立標工作,予以公告。農墾、重點國有林區的自然保護區,由四大集團公司組織所屬農場、林業局有限公司在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完成勘界立標工作,並由所在地政府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對地方級自然保護區不得隨意調整。
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原則上不得縮小核心區、緩衝區面積,應確保主要保護對象得到有效保護,不破壞生態系統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不損害生物多樣性,不得改變自然保護區性質。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自批准建立或調整之日起,原則上五年內不得進行調整。
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應當避免與其他自然保護地、永久基本農田等在範圍上產生新的重疊。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以申請進行調整:
(一)自然條件變化導致主要保護對象生存環境發生重大改變;
(二)在批准建立之前自然保護區記憶體在建制鎮(村)或城市主城區等人口密集區,且不具備保護價值;
(三)國家或省重大工程建設需要。國家重大工程包括國務院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列入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批准的規劃且近期將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省重大工程包括省政府審批、核准的建設項目,列入省政府規劃且近期將開工建設的大項目;
(四)確因技術原因引起的數據、圖件與現地不符等問題;
(五)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對生態功能不造成明顯影響前提下,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永久基本農田,已依法設立的採礦權(不含油氣、礦泉水、地熱),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內發現可供開採油氣資源並探明儲量區域;
(六)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對生態功能不造成明顯影響前提下,除重要江河幹流源頭、兩岸,重要濕地和水庫周邊,距離國界線10公里範圍內的林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外,已依法確定的集體人工商品林;
(七)自然保護區設立前存在的經濟開發區;
(八)確因所在地地名、自然保護區類型、主要保護對象發生重大變化的,可以申請更改名稱。
第十四條 主要保護對象屬於下列情況的,調整時不得縮小保護區核心區面積或對保護區核心區內區域進行調換:
(一)國內、省內同類型中的典型自然生態系統,且為國內珍稀瀕危類型;
(二)國內或省內唯一或極特殊的自然遺蹟,且遺蹟的類型、內容、規模等具有國內對比意義;
(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物種。
第十五條 重大工程選址(線)原則上應避讓自然保護區,確因國家或省重大工程建設需要調整保護區的,原則上不得調出核心區、緩衝區。
除國防重大建設工程外,自然保護區因重大工程建設調整後,原則上不得再次調整。
第十六條 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或更改名稱,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級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請,並抄送至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
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市級政府向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跨設區的市級轄區的自然保護區,由所跨市級政府協商一致後共同提出申請。
農墾、重點國有林區的自然保護區,由四大集團公司協商有關市級政府達成一致,由所在地的市級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申報材料應當包括:申請檔案、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總體規劃及附圖、調整論證報告、彩色掛圖、音像資料、圖片集、調整後保護區相關界線矢量數據、土地權屬證明、相關利益人意見、公示檔案和結果等。
第十八條 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或功能區的,除按本規定第十七條要求提供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關工程建設的批准檔案;
(二)工程涉及的省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三)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和自然保護區所在地及其周邊公眾意見;
(四)工程建設對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報告;
(五)涉及人員的生產、生活情況和安置去向報告;
(六)生態保護與補償措施方案及相關協定。
第十九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調整和更改名稱申請,經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和向社會公示後,由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協調並提出審批建議,報省政府批准。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功能區調整申請,經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和向社會公示後,由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准,報省政府備案。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申請經批准後,由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和功能區調整經批准後,由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公布其四至範圍和功能區劃圖。
自然保護區所在地政府應當在公布之日起的三個月內組織完成勘界立標,予以公告。農墾、重點國有林區的自然保護區,由四大集團公司組織所屬農場、林業局有限公司在公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完成勘界立標工作,由屬地政府予以公告。
地方級自然保護區更改名稱經批准後,由申報單位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禁止擅自撤銷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照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建立的程式,經省政府批准予以撤銷:
(一)整合歸併至國務院、省政府或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建立的其他自然保護地的;
(二)因自然條件變化等不可抗拒自然因素,經科學評估,主要保護對象喪失或失去保護價值的;
(三)因自然保護區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經科學評估,確認建立和現狀均無保護價值的;
(四)因保護不當,導致自然保護區內主要保護對象受到嚴重破壞,經科學評估,失去保護價值的。
第二十二條 撤銷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申報材料應包括:申請檔案、撤銷申報書、綜合科學考察報告(現狀)、撤銷可行性論證報告、音像資料、圖片集和建立自然保護區(調整)時的批覆檔案及相關申報材料等。
第二十三條 省自然保護區評審委員會在組織材料初審、實地考察、遙感監測過程中,發現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評審,並及時通知申報單位:
(一)申報程式不完備;
(二)申報材料內容不全面、不真實;
(三)自然保護區記憶體在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尚未整改完成。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查處:
(一)未經批准,擅自調整、改變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的名稱、範圍或功能區的;
(二)未按照批准方案調整地方級自然保護區範圍或功能區的;
(三)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
第二十五條 因擅自調整導致保護對象受到嚴重威脅和破壞的,對相關責任人員,省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向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
對破壞特別嚴重、失去保護價值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按照批准建立的程式報請省政府批准予以撤銷,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確認無保護價值的地方級自然保護區,可按照批准建立的程式報請省政府批准予以撤銷,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省級地方性法規、省政府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省級自然保護區調整管理規定的通知》(黑政函〔2016〕9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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