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

《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為地方性法規,是黑龍江省為加強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保持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嫩江源頭及松花江流域水系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條例,共有23條,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 地區:黑龍江省
  • 編號:第15號
基本信息,修訂的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修改決定,

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通過時間:《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4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
施行時間: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9年4月9日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修改。

修訂的條例

(2009年4月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保持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嫩江源頭及松花江流域水系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護區屬於寒溫帶森林濕地生態系統類型,位於東經125°07'55″-125°50'05″,北緯51°05'07″-51°39'24″範圍內,具體界限和面積以國家批准的檔案為準。
第三條 從事與保護區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大興安嶺林業主管部門為保護區的行政主管部門。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保護區管理工作。管理局為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根據經批准的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保護、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保護轄區內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組織保護區資源調查、環境監測,並建立檔案,負責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
(四)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森林防火工作;
(五)開展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宣傳教育活動,建立科學普及示範基地;
(六)組織或者協調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區的科學研究工作;
(七)監督管理在保護區開展的參觀、旅遊等活動;
(八)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的各類違法案件。
第六條 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應當納入大興安嶺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科學研究、防火等基礎設施建設。
有關部門在安排各項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時,應當劃撥一部分用於保護區的保護和建設。
第七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對保護區負有保護責任,對管理局履行職責和保護區保護建設應當給予支持。
管理局應當妥善處理好保護區的保護管理與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八條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負責防火監測預報、林火撲救和區域防火指揮;管理局負責保護區的防火巡護檢查、火險監控和日常預防管理工作。
第九條 管理局應當在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區界線和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的分界處設立界標。
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向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緩衝區禁止開展旅遊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因教學、科學研究等活動需要進入緩衝區的,應當事先向管理局提交申請和活動計畫,經管理局批准後方可進行。
在實驗區開闢旅遊景點、路線和修建旅遊道路、設施的,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由管理局提出方案,依法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核心區、緩衝區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實驗區林地確需占用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審批手續。
保護區及依法劃定的外圍保護地帶禁止發展可能危害生態環境的產業。
第十一條 經批准進入保護區的人員,應當遵守保護區有關規定,服從保護區管理人員的管理,不得超越規定的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不得污染生態環境和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二條 保護區的林下資源和旅遊資源依法實行有償使用,所收費用用於保護區的資源恢復和管理。
第十三條 在保護區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活動成果的副本提交管理局。確因科學研究、教學需要採集標本的,經管理局批准在指定區域內限量採集。
第十四條 出版發行宣傳保護區的有關材料、影視、圖片、畫冊等,應當向保護區管理局提供存檔所需的書刊和拷貝等材料。
第十五條 經批准在實驗區從事旅遊、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管理局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保護區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砍伐林木;
(二)狩獵、捕撈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
(三)放牧、採藥、燒荒、開礦、開墾、採石、挖沙、取土;
(四)擅自採集野生植物、菌類等;
(五)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標牌和各種設施;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保護區應當加強森林有害生物的監測、預防和森林植物檢疫工作。
發生森林病蟲鼠害時,應當採取綜合治理措施,及時除治,防止蔓延;發生嚴重森林病蟲鼠害時,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十八條 保護區設立公安機關,行政上接受管理局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安機關領導和指揮,負責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財產安全,維護保護區內治安,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的違法犯罪案件。
第十九條 對保護區保護、建設、管理和科學研究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管理局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 對破壞保護區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由管理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並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局管理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從事科學研究、標本採集和出版發行有關材料、影視、圖片、畫冊等活動不按規定提交成果副本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批准在保護區內建設工程設施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被破壞面積每平方米三十元罰款;
(四)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碑、標牌和各種設施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恢復所需實際費用二倍至五倍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嚴格執行保護區規劃的;
(二)未履行保護區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破壞保護區違法行為未及時依法查處的;
(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代表省人大農林委員會,現將《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創建於1999年,由省政府定為省級自然保護區,2003年6月經國務院批准晉升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該區位於大興安嶺東部,伊勒呼里山南麓,屬於寒溫帶森林濕地生態系統類型,總面積229,523公頃,是東北最大的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對象是森林、沼澤、草甸和水域生態系統及珍稀野生動、植物。保護區內河流、溝壑縱橫,湖泊密布,是嫩江主要發源地。加強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對保持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嫩江源頭及松花江流域水系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建區以來,儘管松嶺區政府、保護區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保護、管理工作,但由於保護區面積大,地處交通要道,公路四通八達,區內又有四個砂金礦床遺址和豐富的林木資源以及林下資源,加之管理局現有管護人員太少,人均管護面積近8000公頃,保護區公安機構又不健全,缺乏管理手段。因此,在保護區管理方面還存在著諸多問題,盜伐林木,濫捕亂獵野生動物和魚類,盜採砂金,非法採集野漿果、草藥等林副產品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不僅使保護區的自然資源遭到一定破壞,給護林防火和林政管理帶來難度,同時也為嫩江源頭生態安全帶來隱患。為把保護區管護工作納入法制軌道,按照國家對自然保護區提出“一區一法”的要求,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依法加強保護區的管理,維護嫩江源頭生態安全,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二、本條例起草依據和過程制定《條例(草案)》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該項法規被列入本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作為預備立法項目列入2008年立法計畫,確定由農林委員會牽頭起草提報法規草案。今年四月,農林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及濕地主管部門省林業廳,聽取了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和南瓮河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有關保護區情況後,一致認為,依法加強南瓮河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目前制定該法規的條件已經成熟,共同商議提出了條例起草工作安排。根據起草工作需要,農林委員會、法制委員會與省林業廳和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行署及保護區管理局的領導和有關人員,成立了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在此期間,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部分成員兩次赴保護區有針對性地進行實地調查研究,起草工作小組結合保護區實際情況,借鑑外省立法的先進經驗,起草了條例草稿。11月初,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又在大興安嶺地區和保護區所在地松嶺區,分別召開了兩個座談會,廣泛聽取了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意見,同時就條例草稿中有關問題,與地區領導和有關部門的同志進行協調,並達成了共識。該條例草稿徵求並充分吸納了省林業廳、省環保廳等部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11月17日經農林委員會審議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1、關於《條例(草案)》結構問題。作為單項條例,為使其更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們本著結合保護區的實際情況,需要規範幾條就制定幾條的原則,對上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已經規範的很清楚,不需作具體規定的,在《條例(草案)》中未再體現,如管理中的審批許可權、程式和法律責任等部分。2、關於保護區與所在地人民政府關係問題。不斷加強南瓮河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維護嫩江源頭及松花江流域水系安全,提高轄區內居民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意識,所在地人民政府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對保護區負有保護責任,對管理局履行職責和建設方面應當給予支持。同時也明確了保護區管理局,應當妥善處理好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與當地經濟發展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3、關於森林防火責任分工問題。為了切實加強保護區的森林防火工作,明確保護區當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局的責任。《條例(草案)》第八條,根據地區行署研究確定的保護區森林防火責任分工,作了具體規定,即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負責防火監測預報、林火撲救和區域防火指揮;管理局負責保護區的防火巡護檢查、火險監控和日常預防管理工作。4、關於公安機構設定問題。目前,保護區設立了公安派出所,是松嶺公安局派出機構。從實際運行情況看,機構規格低,履職力量弱,隸屬關係不順,不適應保護區的保護管理。借鑑其他保護區的成功經驗,應將保護區的派出所變為公安分局,地區行署領導同意這一意見。在11月5日的協調會上,行署領導明確表示,省有關部門已同意設立,正在履行審批程式。因此,《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保護區設立公安機構,行政上接受管理局領導,業務上接受上級公安機關領導和指揮。以上說明,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2008年12月1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農林委員會提請的《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為依法加強對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和管理,保持濕地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維護嫩江源頭及松花江流域水系安全,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工委會同農林委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再次徵求了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和保護區管理局的意見。3月25日,經法制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一、為與國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規範表述相一致,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五條中“公益型事業單位”的表述修改為“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同時,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該條第二項“編制保護區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規劃以及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修改為“根據經批准的保護區總體規劃,編制保護、建設發展規劃”。(草案修改稿第五條)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二款“使用各項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應當優先用於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的表述對大興安嶺地區其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具有排他性,有失公平,建議刪除。考慮到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現狀和對嫩江源頭及松花江水系的重要影響,建議將該款修改為:“有關部門在安排各項生態效益補償資金時,應當劃撥一部分用於保護區的保護和建設。”(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草案第十條第二款關於“保護區及周邊禁止發展可能危害生態環境的產業”的規定很必要,但“周邊”的範圍太大,不好操作,建議確定具體範圍。據此意見,將該款修改為:“保護區及依法劃定的外圍保護地帶禁止發展可能危害生態環境的產業。”(草案修改稿第十條)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使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設定的處罰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實體條款相對應,將該項中的“從事科學研究、拍攝影視、標本採集”修改為“從事科學研究、標本採集和出版發行有關材料、影視、圖片、畫冊等”。(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除上述修改外,還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文字進行了調整或修改,如將“建設方面”改為“建設”、“協調和支持”改為“支持”、“科研”改為“科學研究”、“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改為“有關法律、法規”、“ 擅自採集野生植物、菌類等自然資源的行為”改為“擅自採集野生植物、菌類等”、“公安機構”改為“公安機關”、“不嚴格”改為“未嚴格”等,所有改動之處均用塗黑和下劃線作了標註。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4月7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再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自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草案修改稿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贊成本次常委會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農林委、大興安嶺地區人大工委及保護區管理局對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第九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項的表述作了調整,表述為:“保護轄區內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組織保護區資源調查、環境監測,並建立檔案,負責森林有害生物的防治工作。”(草案表決稿第五條)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六條中的“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區科學研究、防火等基礎設施建設”修改為“並安排專項資金用於保護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科學研究、防火等基礎設施建設”。(草案表決稿第六條)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第二項中的野生動物的概念已包含了野生魚類,建議作適當修改。據此意見,將“獵捕野生動物、捕撈野生魚類及水生生物等”修改為“獵捕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草案表決稿第十六條)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了表述的更加準確,便於執行,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中的限期恢復原狀的表述分別移到該條第三項和第四項中。第三項修改為:“未經批准在保護區內建設工程設施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被破壞面積每平方米三十元罰款”,第四項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保護區界碑、標牌和各種設施的,限期恢復原狀,並處以恢復所需實際費用二倍至五倍的罰款。”(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一條)五、建議將法規施行時間確定為“2009年6月1日”。除上述修改外,對草案修改稿的個別文字表述也進行了調整或修改,所有修改內容均用下劃線在草案表決稿中進行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以上匯報,請審議。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作出如下修改:
……
四、對《黑龍江南瓮河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核心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因科學研究需要,必須進入核心區從事科學觀測、調查活動的,應當向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由管理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將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改為:“狩獵、捕撈野生動物和水生生物”;第三項修改為:“放牧、採藥、燒荒、開礦、開墾、採石、挖沙、取土”;第五項修改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碑、標牌和各種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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