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2010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修改。
修訂的條例
(2010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保護不同地帶的典型自然景觀、森林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屬於森林生態系統類型,位於東經129°40′30″-129°53′50″,北緯44°20′0″- 44°30′30″範圍內。保護區面積、界線以國務院批准的檔案為準。
第三條 在保護區及其周邊從事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保護區的管理機構,隸屬於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業務上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組織保護區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修訂和實施;
(三)制定保護區的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四)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組織資源調查和環境監測,建立自然資源檔案;
(五)開展與保護區相關的科學研究、科學普及和宣傳教育活動,建立示範基地;
(六)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
(七)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開展森林防火工作;
(八)負責保護區的保護、建設、利用、旅遊等工作;
(九)依法查處破壞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納入牡丹江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其保護、管理、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經費應當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對保護區負有保護責任,對管理局依法履行職責及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積極支持。
管理局應當妥善處理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第八條 保護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局對保護區建設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 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批。經批准的保護區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條 保護區劃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管理局應當在國務院批准確定的保護區界線和核心區、緩衝區、實驗區的分界線上設立界標,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保護區內的土地利用應當遵循保護區總體規劃,與保護區保護方向相一致。
第十二條 保護區內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管理局。管理局對保護區內的國有土地負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的責任。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開墾、毀壞、侵占保護區的林地。
保護區內被開墾的國有林地由管理局負責退耕還林。
第十四條 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區總體規劃,加強對保護區內現有自然村屯的管理,嚴格控制建設用地,嚴格限制人口遷入,制定計畫逐步遷出。
第十五條 保護區範圍內集體土地的利用不得危害保護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第十六條 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砍伐林木、捕撈、狩獵野生動物、採藥、非法採集野生植物及其種子;
(二)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燒荒、放牧、建墳;
(三)移動、破壞保護區的界碑、標牌;
(四)毀損保護區監測、科研、宣傳及其他各種設施;
(五)其他破壞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保護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和景觀的項目。
在保護區相鄰地帶建設的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得損害保護區的自然資源和環境質量。已造成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第十八條 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不得建設任何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已有的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由保護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拆除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實驗區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經管理局同意,報有關部門批准。
未經批准已建、在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的,限期補辦相關手續,不符合總體規劃的應當限期拆除。
第二十條 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景觀資源依法實行有償使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用於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利用保護區內的自然資源和景觀資源應當徵得管理局的同意,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出版、發表有關保護區的宣傳材料、影視資料、圖片、畫冊、廣告等,應當向管理局提供用於存檔的書刊和拷貝。
第二十二條 在實驗區開展旅遊活動應當堅持保護為先的原則,不得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區的旅遊資源和旅遊活動由管理局統一管理。
在保護區開闢旅遊景點、設計旅遊路線、修建旅遊設施、設立旅遊項目,應當符合保護區總體規劃,由管理局提出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 在實驗區從事食宿、娛樂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管理局指定的地點依法經營。
第二十四條 保護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保護區森林防火工作的領導,加強防火監測預報、林火撲救和區域防火指揮。管理局負責防火巡護檢查、火險監控和日常預防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保護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區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保護區森林公安局負責保護區自然資源和財產安全,維護保護區內的社會治安秩序。
第二十六條 在保護區內違反有關資源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由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並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拆除的,管理局可以依法查封。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管理局予以取締,並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保護區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保護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保護區森林公安局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破壞保護區行為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保護區總體規劃的;
(二)不履行保護區管理機構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四)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農林委員會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以下簡稱保護區)成立於1994年,位於牡丹江市東南部,距市中心15公里,總面積19468公頃,屬於森林生態系統類型的自然保護區,以保護山地暗針葉林(雲冷杉林)、紅松闊葉林的生長地帶為主要目的。加強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對維護該地區森林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實現資源的永續利用,特別是改善牡丹江市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品味具有重要意義。保護區成立以來,當地各級政府、保護區管理局和相關部門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保護區內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有了明顯恢復。由於保護區距城區很近,地處淺山區,道路四通八達,人流較大,加之歷史遺留問題沒有理順,近年來,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面臨的問題日漸突出:
一是在保護區盜伐林木、獵捕野生動物、建墳、毀林採種等破壞資源和環境的行為屢禁不止。
二是保護區內及周邊村屯的一些農戶在耕作時,蠶食林地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是隨著經濟發展和城市擴張,在保護區私搭亂建房屋有增長的趨勢,不僅對保護區整體環境和景觀造成了不利影響,還給管護工作增加了難度。四是隨著保護區旅遊的開展,旅遊資源的開發和管理也亟待規範。針對上述問題,按照國家關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要儘快完成立法工作,做到“一區一法” 的要求,把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管理納入法制軌道,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和依據為加強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省人大常委會將該項法規列入2010年立法計畫,確定由農林委員會牽頭起草、提報法規草案。年初,農林委、法工委和保護區主管部門省林業廳,聽取了牡丹江市人大和牡丹峰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有關保護區情況的介紹後,提出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安排。根據起草工作需要,農林委、法工委、林業廳和牡丹江市人大、市政府及保護區管理局的領導和有關人員,成立了《條例(草案)》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起草期間,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的部分成員多次赴保護區,有針對性地進行實地調研,還赴外省進行了學習考察。起草工作小組結合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借鑑外省立法的先進經驗,起草了條例草稿。在起草過程中,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兩次徵求了保護區所在地政府及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牡丹江市委、市政府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沒有提出異議。同時,還徵求、吸納了林業廳、環保廳等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9月16日經農林委員會審議通過,形成了《條例(草案)》。
在《條例(草案)》起草中,主要依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條例(草案)》的體例問題為了突出這部單項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們從保護區的實際情況出發,本著需要規範幾條就制定幾條的原則,對上位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無需再做具體規定的,如保護區管理中涉及的有關審批許可權、程式、禁止行為和法律責任等,《條例(草案)》中就不再體現,以免重複照搬照抄、浪費立法資源。
2.關於保護區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關係問題保護區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妥善處理好保護區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關係。一方面,當地人民政府要將建設好、管理好保護區作為責無旁貸的份內工作;另一方面,保護區管理機構在做好資源管護的同時,應當兼顧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為此,《條例(草案)》第七條規定,“保護區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對保護區負有保護責任,對管理局依法履行職責和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積極支持”。同時,還明確規定,“管理局應當妥善處理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及居民生產生活的關係”。
3.關於保護區內原知青點土地的管理問題在號召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的歷史背景下,牡丹江市一些單位在保護區的前身——原國有東村林場設立7個知青點,占地1000多畝,主要用於耕種。隨著知青陸續返城,知青點已全部撤銷。1987年由東村林場轉型成立省級自然保護區及1994年升級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時,原知青點的土地均劃定在保護區範圍內。目前,這些土地多數被市國土部門收歸土地儲備庫,少數被原知青點主管部門發包給農民或個人耕種。為加強保護區內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維護保護區土地的使用權屬,這些土地不宜繼續耕種,應退耕還林。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保護區內原知青點的耕地應當交還保護區,由管理局負責退耕還林”。
4.關於保護區內自然村屯的管理問題保護區範圍內有4個自然村屯,其中1個處於緩衝區,這些村屯給保護區的森林防火和資源管護帶來一定難度,也不符合保護區封閉保護的原則。為加強對保護區內的村屯管理,《條例(草案)》提出了可行的限制性措施。第十四條規定,“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護區總體規劃,加強對保護區內現有自然村屯的管理,嚴格控制村屯建設用地,嚴格限制人口遷入,制定計畫逐步遷出”。同時,為了規範保護區內集體土地的利用,第十五條中還規定,“保護區範圍內集體土地的利用不得危害保護區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管理局應當鼓勵、扶持發展無公害農業或者退耕還林”。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15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黑龍江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自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草案修改稿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贊成本次常委會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省人大農林委及有關部門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保護區內被開墾的國有林地由管理局負責退耕還林。”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為依法加強對保護區的管理,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中列舉了若干項禁止行為,但容易掛一漏萬,建議適當補充或者修改。據此意見,在該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表述為:“其他破壞保護區資源和環境的違法行為。”
四、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結合我省其他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出版、發表有關保護區的宣傳材料、影視資料、圖片、畫冊、廣告等,應當向管理局提供用於存檔的書刊和拷貝。”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六、建議將法規施行時間確定為2011年3月1日。此外,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的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和調整,所有改動已經進行了標註,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5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省人大農林委員會提報的《黑龍江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一致認為,為依法加強對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保護不同地帶的自然景觀、森林生態系統及生物多樣性,按照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一區一法”的要求,我省制定這部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為進一步增強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農林委員會根據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將草案修改稿草稿傳送省林業廳、牡丹江市人大及市政府法制辦進一步徵求意見。12月1日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一句修改為:“保護區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式報批”;同時,為避免重複,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第十條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毀損保護區的界標”的表述刪除。
二、為進一步加強保護區內的建設管理,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的“嚴格控制村屯建設用地”修改為“嚴格控制建設用地”。
三、考慮到條例草案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規定的已有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情況比較複雜,為區別對待合法建築與非法建築,將本款修改為:“已有的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由保護區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制定計畫並組織拆除。”同時,對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對違反本款行為的處罰也進行了相應修改,刪除了有關罰款的規定。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中的“自然資源和景觀”修改為“自然資源和景觀資源”。
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出版、發表有關保護區的宣傳材料、影視資料、圖片、畫冊、廣告等,應當徵得管理局同意並提供用於存檔的書刊和拷貝。”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為加強保護力度,縮小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幅度,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罰款數額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修改為“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條例草案中的個別文字表述也進行了修改,修改的內容已經在草案修改稿上具體標明,就不一一匯報了。此外,在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於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收回原知青點耕地的規定應當慎重,為避免引發群體性矛盾,建議不在法規中規定為好。也有的組成人員認為單項立法應當針對保護區保護和管理中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加以規範,解決具體問題。經與農林委員會及牡丹江市人大、保護區管理局研究,建議仍保留收回原知青點耕地的規定;有的組成人員建議增加有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然保護區的義務和檢舉控告違法行為的權利等方面的規定,還有的組成人員建議開展森林防火工作可以刪除“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的規定,考慮到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對上述問題均有明確規定,因此未作改動。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條例實施
3月1日,我市行業部門第一部地方性法規——《黑龍江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正式實施。為使《條例》深入人心,當天,市依法治市辦公室和市林業局在文化廣場共同舉辦了《條列》宣傳啟動儀式,從而拉開了一系列宣傳活動的序幕。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明出席了啟動儀式。
據了解,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設立於1994年,位於牡丹江市東南郊,總面積19468公頃,是我市市區生態安全的一道重要屏障,但由於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做支撐,保護區在處理矛盾和解決問題中常常無法可依,保護工作受到制約。
據介紹,2010年12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正式通過了《黑龍江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條例》共分33條,第一次以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了保護區的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和許可權,並對保護區內的土地、林地管理體制和部門進行了明確的界定。相關人士表示,《黑龍江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是我市行業部門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規,不僅對於保護區管理實現法治化、科學化、規範化具有重要意義,還將對引領和帶動我市其他行業部門的立法工作起到促進作用。
在當天的宣傳啟動儀式上,主辦單位通過設定展板和發放宣傳品等方式,積極向市民們宣傳解釋了《條例》內容。
修改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經過審議,決定對《黑龍江豐林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作出如下修改:
……
三、對《黑龍江牡丹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砍伐林木、捕撈、狩獵野生動物、採藥、非法採集野生植物及其種子”;第二項修改為:“開墾、開礦、採石、挖沙、取土、燒荒、放牧、建墳”。
(二)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不得建設任何與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表述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