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發布牡丹峰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的通知是國務院於1994年04月05日發布,自1994年04月05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
- 發布日期:1994年04月05日
- 實施日期:1994年04月05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自然保護
牡丹峰等13處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已經國務院審定,現予發布。
加強對具有代表性和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和重要的自然遺蹟等的保護,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履行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義務,對於保護自然,保護生物多樣性,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自然保護區工作的領導與協調,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之間的關係,搞好自然保護區的規劃與管理,結合實際,加強有關法規建設,保護好珍貴的自然資源。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自然保護區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建立健全法規、制度,積極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自然保護區的各項工作,促進自然保護區事業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牡丹峰等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名單
(共13處)
黑龍江省
牡丹峰自然保護區
興凱湖自然保護區
浙江省
烏岩嶺自然保護區
安徽省
鷂落坪自然保護區
山東省
馬山自然保護區
湖南省
東洞庭湖自然保護區
壺瓶山自然保護區
莽山自然保護區
廣東省
南嶺自然保護區
雲南省
蒼山洱海自然保護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防城金花茶自然保護區
西藏自治區
珠穆朗瑪峰自然保護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
沙坡頭自然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