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南藏族自治州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黃南藏族自治州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是黃南藏族自治州政府1982年8月7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黃南藏族自治州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 實施時間:1982年8月7日
【發布單位】82719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08-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黃南藏族自治州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1982年8月7日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黃南藏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提倡晚婚,實行計畫生育。
第三條結婚、離婚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手續,任何一方用口頭或文字方式通知對方離婚的,一律無效。
第四條嚴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五條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護,不允許以任何藉口干涉和阻撓。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本自治州尖扎、同仁、澤庫三個縣的各少數民族民眾。國家幹部、職工、漢族民眾、城鎮居民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河南蒙古族自治縣另行規定。
第七條本規定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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