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1983年12月20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互助土族自治縣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互助土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互助土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12.20
  • 實施時間:1983.12.20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鼓勵、保護晚婚、晚育,實行計畫生育。
三、結婚、離婚必須遵守婚姻法的規定,堅持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人不得強迫、包辦、干涉,嚴禁買賣婚姻。
四、禁止宗教干預婚姻,不準以宗教儀式代替法定的婚姻手續,禁止“戴天頭”,不許干涉寡婦再婚。
五、不同民族的男女結婚,受法律保護。
六、本規定只適用於在本自治縣居住的土族、藏族、回族、蒙古族等少數民族農牧民民眾。少數民族中的國家職工和城鎮居民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七、本補充規定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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