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1986年11月28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87年7月18日青海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07月18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7月18日
  • 頒布單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實行計畫生育。
第三條 本規定只適用於本縣內各少數民族民眾。漢族民眾與各少數民族民眾通婚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執行。少數民族中的國家幹部、職工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規定報請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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