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該法律總計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 地點:西藏
  • 屬性:法律
  • 總計:五條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州蒙古族、藏族等少數民族民眾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同時鼓勵晚婚晚育,實行計畫生育。
第三條 本規定結婚年齡只適用於農村、牧區的各少數民族民眾。國家職工、城鎮居民中的少數民族,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結婚的男女雙方,一方為農村、牧區的少數民族,一方為國家職工或者城鎮居民的,分別按各自婚齡的規定執行;一方戶籍不在本州的,其結婚年齡以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的規定為準。
第五條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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