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薩克族自治州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1983年3月16日青海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薩克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薩克族自治州關於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薩克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3.16
  • 實施時間:1983.03.16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州蒙古族、藏族、哈薩克族等少數民族民眾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同時鼓勵晚婚晚育,實行計畫生育。
第三條 本規定的結婚年齡只適用於農村、牧區的各少數民族民眾。國家職工、城鎮居民中的少數民族,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結婚的男女雙方,一方為農村、牧區的少數民族民眾,一方為國家職工或城鎮居民的,分別按各自的婚齡規定執行;一方不屬本州人口者,其結婚年齡以婚姻登記機關所在地的規定為準。
第五條 本規定經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