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變通規定

1989年6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9年9月27日甘肅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1989年10月1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9.10.01
  • 實施時間:1989.10.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結合甘南藏族自治州內各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內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數民族公民。
第四條 本規定自1989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則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處理了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婚姻案件和糾紛,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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