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部分條款的變通規定

1992年11月18日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93年5月22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1993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部分條款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3.05.22
  • 實施時間:1993.05.22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和《甘肅省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自治條例》有關規定,結合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各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提倡、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育。
第三條 自治縣境內的哈薩克族直系血親和四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至重外孫)禁止結婚,並繼續提倡七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結婚的傳統習慣。
第四條 本規定第二條適用於居住在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內的哈薩克族及其他各少數民族公民。
第五條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