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變通規定

1983年3月26日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3年7月20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07.20
  • 實施時間:1984.01.0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原則,結合我縣各少數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堅決實行婚姻自由,禁止男、女雙方或一方的父母、母舅、家族和其他任何人包辦婚姻。禁止強迫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禁止買賣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財物。
第三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四條 自願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鄉、鎮人民政府(公社管理委員會)或受鄉人民政府委託的村民委員會(生產大隊)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係。
第五條 不同民族男女之間自願結婚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其子女的民族從屬,未成年由父母商定,成年後由子女自定。
第六條 訂婚不是結婚的法定程式,男女雙方本人自願訂婚的,聽其訂婚,任何包辦強迫訂婚的,一律無效。
第七條 提倡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不結婚。
第八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鄉、鎮人民政府(公社管理委員會)或受鄉人民政府委託的村民委員會(生產大隊)依法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除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辦理離婚手續。
第九條 本變通規定適用於居住我縣的各少數民族男女和居住我縣的同少數民族男女結婚的漢族男女。
第十條 凡本變通規定未加補充或變通的條款,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變通規定經紫雲苗族布依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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